《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次修訂之實質審查
為了保證新修改的《專利法》有效實施,更好地完善中國的專利保護製度,並與國際相關規則銜接,國務院於2023年12月11日發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新修訂的《細則》已於2024年1月20日施行。本次修改內容較多,製度調整較大,總體上是一次回應創新主體需求、優化專利法律製度的重要調整。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於2001年6月1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此次係根據202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進行的第三次修訂。
為幫助您更好地了解《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後的重要變化,更好地服務於專利申請、保護等需求,我們特對相關內容及程序進行簡要整理、說明。今日結合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相關內容,向您介紹關於實質審查部分修改的新規。
不授權的申請及主題
一、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2020版的專利法首次關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專利權的申請”中規定了: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了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進一步規定了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
《專利審查指南》中關於“駁回的種類”規定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情形如下:
…
(4) 申請專利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弄虛作假的;”。
由此可知,如果經審查,認定申請所涉及的內容不是真實的,則可能會以此為基礎駁回該申請。
二、關於“妨害公共利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修正)第五條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專利審查指南》中關於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能授予發明專利權的表述增加了具體情形,例如,修改後的審查指南規定:
“涉及政黨的象征和標誌、國家重大政治事件、傷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宣揚封建迷信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涉及國家重大經濟事件、文化事件或者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關於遺傳資源的相關規定
一、專利法及細則中關於遺傳資源的規定
《專利法》(2020年修正)第五條還規定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本次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對遺傳資源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和利用此類材料產生的遺傳信息”,即: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和利用此類材料產生的遺傳信息;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二、關於“遺傳資源”的審查
在上述規定中,遺傳功能是指生物體通過繁殖將性狀或者特征代代相傳或者使整個生物體得以複製的能力。
遺傳功能單位是指生物體的基因或者具有遺傳功能的DNA或者RNA片段。
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是指遺傳功能單位的載體,既包括整個生物體,也包括生物體的某些部分,例如器官、組織、血液、體液、細胞、基因組、基因、DNA或者RNA片段等。
發明創造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是指對遺傳功能單位進行分離、分析、處理或對遺傳功能單位產生的遺傳信息進行分析和利用等,以完成發明創造,實現其遺傳資源的價值。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具體規定如下: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是指遺傳資源的獲取或者利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或者未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事先獲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許可”。
新指南在此部分中還增加了如下內容:“又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的規定 ,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向外國組織提供或者開放使用的, 應當向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事先報告並提交信息備份,可能影響我國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還應當通過安全審查,如果某發明創造的完成依賴於向外國組織提供的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信息,未履行相關手續的,該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專利審查指南》中關於“駁回的種類”規定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情形如下:
(1) 專利申請的主題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請的主題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或者申請的主題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客體;
…
(7)專利申請是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文件華沒有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對於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也沒有陳述理由;”。
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
一、細則的修改
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在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所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中,增加了“以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由國際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的情形。且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刪除了修改前規定的“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的限定條件。
二、關於“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的各種情形的材料遞交期限
《專利審查指南》在“初步審查”部分規定了初步審查中各種情形的材料遞交期限:
1、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過,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已獲知的,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在請求書中聲明,並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證明材料。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後自行得知的,應當在得知情況後兩個月內提出要求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聲明,並附具證明材料。審查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材料。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書後才得知的,應當在該通知書指定的答複期限內,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答複意見並附具證明文件。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公開的證明材料,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證明材料中應當注明為公共利益目的公開的事由、日期以及該發明創造公開的日期、形式和內容,並加蓋公章。
2、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過,申請人要求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應當在提出申請時在請求書中聲明,並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證明材料。
3、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過,申請人要求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應當在提出申請時在請求書中聲明,並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證明材料。
4、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內容,若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已獲知,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在請求書中聲明,並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證明材料。若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後自行得知的,應當在得知情況後兩個月內提出要求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聲明,並附具證明材料。審查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材料。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書後才得知的,應當在該通知書指定的答複期限內,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答複意見並附具證明文件。
《專利審查指南》的實質審查部分關於新穎性的規定中,又進一步規定了“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四)項所述情形,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書後才得知的,應當在該通知書指定的答複期限內,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答複意見並附具證明文件。專利局在必要時也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明文件,證實其發生所述情形的日期及實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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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述新修訂內容相關的《細則》條款包括:
第十一條: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九條: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和利用此類材料產生的遺傳信息;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第三十三條: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在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以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由國際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