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次修訂之申請手續、援引及優先權
為適應新的市場發展變化的需求,更好地完善中國的專利保護製度,使中國的專利保護與國際接軌,國務院於2023年12月11日發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於2001年6月1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此次係根據202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進行的第三次修訂。
為幫助您更好地了解《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後的重要變化,更好地服務於專利申請、保護等需求,我們特對申請手續、援引及優先權相關修改進行簡要整理、說明。
申請手續相關修改
1. 視為未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時間變化
發明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
在提出專利申請後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從“專利申請進入公布準備後才提出該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修改為“專利申請作好公布準備後才提出該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2. 視為未請求撤銷提前公布聲明、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的時間變化
撤銷提前公布聲明:
從“進入公布準備後,申請人要求撤銷提前公布聲明的,該要求視為未提出,申請文件照常公布”,修改為“作好公布準備後,申請人要求撤銷提前公布聲明的,該要求視為未提出,申請文件照常公布。”
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從“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申請進入公布準備後提出的,申請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審查程序終止”,修改為“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申請作好公布準備後提出的,申請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審查程序終止。”
注釋: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印刷準備工作的時間一般為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十八個月前一個月。
3. 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提出變更請求的條件
新增時間要求: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
材料: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和變更前後全體發明人(原規定為:變更前)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文件,其中應注明變更原因,並聲明已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確認變更後的發明人是對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全體人員。
4. 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取消提交摘要附圖副本
國際申請有摘要附圖的,應當在進入聲明中予以指定(原規定為:應當提交摘要附圖副本)。指定的摘要附圖應當與國際公布時的摘要附圖一致。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可以通知申請人補正,或者依職權予以指定,並通知申請人。
5. 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摘要譯文
新增規定:摘要譯文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6. 延誤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處理
新增規定:申請人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了規定的費用,但由於錯填申請號等相關信息被視為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可以在收到《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請求專利局更正。
7. 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的形式
明確“專利申請手續應當以符合規定的電子形式、紙件形式等書麵形式辦理”。
以口頭、電話、實物、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辦理的,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增規定:紙件申請和電子申請的轉換
申請人、複審請求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可以請求將紙件申請轉換為電子申請,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除外。
8. 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對於準備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補充了審查員的審理時限:
審查員對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文件進行初步保密審查。請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兩個月內通知請求人該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視為未提出,情況複雜的,可以在請求遞交日起四個月內通知請求人,請求人可以重新提出符合規定的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
技術方案明顯不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兩個月內通知請求人可以就該技術方案向外國申請專利,情況複雜的,可以在請求遞交日起四個月內通知請求人。技術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將需作進一步保密審查、暫緩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審查意見通知請求人。審查員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兩個月內發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意見通知書,情況複雜的,在請求遞交日起四個月內發出通知書,將上述審查結論通知請求人。
已通知請求人暫緩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審查員應當作進一步保密審查,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協助審查。審查員根據保密審查的結論在請求遞交日起四個月內發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決定》,情況複雜的,在請求遞交日起六個月內發出決定,將是否同意就該技術方案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審查結果通知請求人。
取消了下述規定:請求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四個月內收到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可以就該技術方案向外國申請專利。請求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六個月內收到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決定的,可以就該技術方案向外國申請專利。
9. 通知書送達日期
通過電子形式送達的通知和決定,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係統的日期為送達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係統的日期與通知書和決定的發文日不一致時,除當事人能提供證據外,該通知書和決定的發文日推定為送達日。(原規定:通過郵寄、直接送交和電子方式送達的通知和決定,自發文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通知和決定之日)
10.期限計算方式
表述調整,明確: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自下一日開始計算。(原規定: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
援引相關修改
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了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或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部分內容時,申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進行補交。《指南》對相關操作進行了細化和規範。
1. 適用類型: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2. 可援引內容:權利要求、說明書、附圖、序列表。
3. 提交條件: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要求需要援引的在先申請為優先權。
4. 提交時機: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
5. 補交材料:需於專利申請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國知局指定期限內,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寫明在先申請號、說明補交內容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的位置),補交相關文件:
① 要求中國優先權的需補交申請文件(申請文件修改替換頁)。
② 要求外國優先權的需補交申請文件(申請文件修改替換頁),並提交原受理機構出具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及其中譯文。
6. 援引不符合規定的處理:
① 文件形式不符的,審查員首先下發《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答複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撤銷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明確援引加入聲明視為未提出,並做結案處理。
② 補交申請文件內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及其中文譯文中,審查員首先下發《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答複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撤銷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明確援引加入聲明視為未提出,並做結案處理;補正後申請文件仍未包含但符合其他要求的,審查員應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以補交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之日為申請日。
③ 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以及《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2.1 節、第 6.2.2 節及第 6.2.5節的規定;或屬於《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審查員應當發出《撤銷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明確援引加入聲明視為未提出,並做結案處理。
7. 排除適用情形:
① 分案申請不適用援引加入。
②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誤請求援引期限的,不得請求恢複權利。
8. 與國際申請的銜接:
指定方式與國內申請相同,審查要求亦同。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譯文中未完全包含援引加入部分內容的,將按PCT/RO/114表中的記載重新確定中國申請日。
對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存在明顯的審批錯誤的,審查員將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請求修改相對於中國的申請日以保留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或者請求不修改相對於中國的申請日但刪除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補正,審查員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9. 審查員主動要求補交文件的情形:
受理程序中發現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或權利要求書時,如果該申請要求了優先權,專利局發出《補交遺漏文件通知書》。未要求優權的,專利局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按援引加入相關規定辦理手續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下發《受理通知書》、《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收費減繳審批通知書》,未辦理或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優先權要求相關修改
一、外觀設計的本國優先權
1. 對於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
1) 如果在先申請是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就附圖顯示的設計提出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 如果在先申請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 被要求優先權的中國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1)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但要求過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而未享有優先權的除外;
2)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3)屬於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
3. 視為撤回:
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已撤回。
但是,對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如果其要求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為本國優先權的基礎,這個規定不適用,即不會視為已經撤回。
二、優先權要求的增加或改正
1. 要求時限: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者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且在國知局作好公布準備之前。
2. 請求條件:
1)在遞交新申請同時要求了優先權;
2)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請求書;
3)繳納優先權要求費(如增加優先權)。
3. 請求書中應列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申請人可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也可自行辦理。
4. 未寫明或者錯寫在先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的處理:錯寫其中一項或者兩項內容,而申請人已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答複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5. 不適用情形:
未在《專利法》規定期限內要求優先權提交專利申請的,如需要求優先權應符合優先權恢複的相關規定,而不能適用優先權增加的相關規定。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誤增加或改正優先權期限的,不得請求恢複權利。
三、優先權要求的恢複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6條的恢複:
1. 要求時限:在先申請日起14個月內,且國知局作好公布準備之前。
2. 需提交材料:
1)提交恢複優先權請求書:請求書中需說明理由;
2)繳納恢複權利請求費、優先權要求費;
3)辦理其他需要辦理的手續,如: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優先權轉讓證明等(如需,同正常要求優先權要求一致)。
3. 通知:《恢複權利審批通知書》中會寫明是否準予恢複。
4. 不適用情形:
應適用優先權增加或改正相關規定的情形,不應適用優先權恢複的相關規定。
延誤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6條的優先權恢複期限的,不得請求恢複權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8條的恢複(與PCT國際申請相關規定進行銜接):
1) 對於國際階段已被受理局批準恢複優先權的,專利局一般不再提出疑問,申請人無需再次辦理恢複手續;
2) 對於國際階段未被受理局批準恢複優先權的,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自進入日起兩個月內請求恢複優先權,形式要求同上,如未按要求辦理,則優先權視為未要求。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的恢複(《審查指南》中新增補內容):
不予恢複的情形中增加:由於在先申請的主題已被授予專利權而視為未要求本國優先權的,不予恢複要求優先權的權利。
四、外觀設計要求優先權聲明
1. 按照海牙協定提出並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聲明優先權:
如果在國際局公布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包括一項或多項優先權,那麼根據《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視為已經提出了書麵聲明。
2. 按照海牙協定提出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要求優先權: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如需要求優先權,必須在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公布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向專利局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的副本。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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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述新修訂內容相關的《細則》條款包括:
第二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麵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以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以下統稱電子形式),視為書麵形式。
第四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以電子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的,以進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特定電子係統的日期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電子形式、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係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當事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實際收到日為準。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係統的日期為送達日。
第五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八條第二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第九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後,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2個月內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2個月。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2個月。
第十八條:依照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涉及下列事務,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自行辦理:
(一)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二)繳納費用;
(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附圖顯示的設計提出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超出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恢複優先權。
第三十七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要求了優先權的,可以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者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請求在請求書中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或者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的部分內容,但申請人在遞交日要求了優先權的,可以自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補交的文件符合有關規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遞交日為申請日。
第五十二條: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後,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一百二十一條: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麵聲明,寫明國際申請號和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
(二)繳納本細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寬限費;
(三)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
(四)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麵聲明中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當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的記錄一致;國際申請中未寫明發明人的,在上述聲明中寫明發明人的姓名;
(五)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有附圖和摘要附圖的,提交附圖副本並指定摘要附圖,附圖中有文字的,將其替換為對應的中文文字;
(六)在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必要時提供變更後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七)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附加費。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申請號,明確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並通知申請人其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但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二十八條:國際申請的申請日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後2個月內,在國際階段受理局已經批準恢複優先權的,視為已經依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了恢複優先權請求;在國際階段申請人未請求恢複優先權,或者提出了恢複優先權請求但受理局未批準,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複優先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國際局公布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包括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麵聲明。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自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專利代理師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必要時應當提交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