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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次修訂之中止程序

為了保證新修改的《專利法》有效實施,更好地完善中國的專利保護製度,並與國際相關規則銜接,國務院於2023年12月11日發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新修訂的《細則》將於2024年1月20日施行。本次修改內容較多,製度調整較大,總體上是一次回應創新主體需求、優化專利法律製度的重要調整。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於2001年6月1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此次係根據202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進行的第三次修訂。
為幫助您更好地了解《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後的重要變化,更好地服務於專利申請、保護等需求,我們特對相關內容及程序進行簡要整理、說明。今日結合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相關內容,向您介紹關於中止程序的新規。

    什麼是中止程序
中止,是指當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權屬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專利局根據權屬糾紛的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關程序的行為。
    請求中止的條件:
(1)當事人請求中止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權屬糾紛已被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已作出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
(2)中止的請求人是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或者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    中止的範圍:
(1)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授予專利權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
(2)暫停視為撤回專利申請、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未繳年費終止專利權等程序;
(3)暫停辦理撤回專利申請、放棄專利權、變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轉移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專利權質押登記等手續。
* 注意:中止請求批準前已進入公布或者公告準備的,該程序不受中止的影響。
    中止的通知:
(1)對符合中止條件的,專利局發出《中止程序請求審批通知書》或《保全程序開始通知書》(視中止事由不同而定);
(2)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產生的中止,對於處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專利,專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門還應當將執行中止的決定通知複審和無效審理部門,由複審和無效審理部門通知無效宣告程序中的當事人。
一、因專利(申請)權歸屬糾紛產生的中止: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1. 請求中止的手續:
(1)提交中止程序請求書並說明理由;
(2)附具證明文件,即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專利申請號(或專利號 )的有關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
2. 中止的期限:
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一年內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中止期滿前請求延長中止期限,並提交權屬糾紛受理部門出具的說明尚未結案原因的證明文件。中止程序可以延長一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3. 中止程序的結束:
若自上述請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內,專利申請權歸屬糾紛未能結案,請求人又未請求延長中止的,專利局將自行恢複被中止的有關程序;
尚在中止期限內的專利申請(或專利),專利局收到生效的處理決定、調解書、裁定書或判決書後,凡不涉及權利人變動的,應及時結束中止程序;涉及權利人變動的,在辦理相應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後結束中止程序。
4. 請求中止無效宣告程序的除外情形:
對於處於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專利,專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門完成形式審查後,由專利無效宣告審理部門作進一步審查。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
(1)根據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夠作出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的;
(2)權屬糾紛當事人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也未提交足以證明確有權屬糾紛存在的證據的;
(3)有證據表明,中止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將明顯損害當事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4)有證據表明,中止程序的請求明顯具有不誠信、不正當行為的。
二、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產生的中止: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1. 請求中止的手續:
(1)人民法院應當將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專利局指定的接收部門,並提供人民法院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收件人姓名;
(2)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應當寫明要求專利局協助執行的專利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財產保全期限等內容;
(3)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專利申請(或專利)處於有效期內。
2. 中止的期限:
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中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
人民法院要求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中止期限屆滿前將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專利局,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續展。
3. 中止程序的結束:
(1)中止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要求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
(2)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送達解除保全通知書後,經審查符合規定的。
三、涉及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中止期限不超過一年,中止期限屆滿專利局將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四、中止情形與開放許可:
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和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產生的中止情形會影響專利權人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

如您對上述文章或其他專利、商標、訴訟、保護等知識產權事宜有任何疑問,歡迎來函來電。
專利相關事宜請聯係service@anxinfonda.com,電話:010-82730790。
商標/訴訟/法務事宜請聯係bhtdlaw@bhtdlaw.com,電話:010-82737958。


與上述新修訂內容相關的《細則》條款包括:

第八十六條 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不得對其實行開放許可:
(一)專利權處於獨占或者排他許可有效期限內的;
(二)屬於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中止情形的;
(三)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四)專利權被質押,未經質權人同意的;
(五)其他妨礙專利權有效實施的情形。

第九十八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關程序。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複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第一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第一百零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和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中止有關程序,是指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程序,授予專利權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暫停辦理放棄、變更、轉移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手續,專利權質押手續以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終止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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