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3.12)期
中智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延長
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智利工業產權局的共同決定,在中智PPH試點項目到期後,將該試點項目再延長五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參與本試點項目的要求和流程繼續沿用中智PPH指南。
中智PPH試點項目延長將進一步促進中智兩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服務中智創新主體加快專利審查進程,並持續推動兩局在專利審查領域的深入合作。
PPH是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的專利快速審查通道,通過專利審查機構之間的工作共享加快專利審查進程。自2011年11月啟動首項PPH試點至今,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先後與32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審查機構建立了PPH合作。
中丹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延長
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丹麥專利商標局的共同決定,將中丹PPH試點項目自2024年1月1日起延長五年,至2028年12月31日結束。參與本試點項目的要求和流程繼續沿用中丹PPH指南。
PPH是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的專利快速審查通道,通過專利審查機構之間的工作共享加快專利審查進程。自2011年11月啟動首項PPH試點至今,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先後與32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審查機構建立了PPH合作。
中丹PPH試點項目延長將進一步促進中丹兩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服務中丹創新主體加快專利審查進程,並持續推動兩局在專利審查領域的深入合作。
歐亞專利組織將修改歐亞發明專利相關費用
自2024年1月1日起,歐亞專利組織對與歐亞專利申請和歐亞發明專利有關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和其他行為的費用金額作出調整。
歐亞專利組織調整後的費用如下:
1、歐亞專利申請費
根據《歐亞專利公約》(“《公約》”)第15條第2款的規定,提交歐亞專利申請需繳納以下費用:
(1)提交歐亞專利申請的統一程序費用為5萬盧布;
(2)根據《歐亞專利公約專利實施細則》(“《專利實施細則》”)第24條第7款的規定,超過第5項權利要求後的每項權利要求的費用為5500盧布;超過第20項權利要求後的每項費用為6000盧布;超過第50項權利要求後的每項費用為7000盧布;
(3)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211條第6款和第71條第3款的規定,逾期提交歐亞專利申請俄文譯文的附加費用為5000盧布;
(4)在《專利實施細則》第211條第7款、第34條第5款和第71條第3款規定的期限內逾期提交統一程序費繳納確認文件的額外費用,以及在《專利實施細則》第24條第7款規定的期限內超過第5項權利要求的每項附加費用——固定為(1)和(2)中所列費用數額的50%。
2、歐亞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根據《公約》第15條第6款,對歐亞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費用如下:
(1)就一項發明而言,費用為5萬盧布;
(2)就一組發明而言,費用為5萬盧布,此外,第二項獨立權利要求的費用為3萬盧布,其後每項獨立權利要求的費用為1.5萬盧布。
3、歐亞專利授予費
根據《公約》第15條第10款授予歐亞專利並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51條第1款予以公布,需繳納的費用為3萬盧布。
《專利實施細則》第47條第3款第5項規定,逾期繳納歐亞專利授權費需繳納5000盧布的附加費用。
4、補充、澄清、更正和修改專利的相關費用
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49條第2款的規定,在完成對歐亞專利申請的形式審查之前提交包含修改和更正請求的補充文件時,需為每項修改和更正請求繳納5000盧布的額外費用。
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49條第2款的規定,在歐亞專利申請的形式審查結束之日後提交補充文件以及修改和更正請求時,需為每項修改和更正請求繳納1.3萬盧布的額外費用。
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57條第1款和第2款第2項對歐亞專利進行修改和更正時,每次修改和更正需繳納的費用為5000盧布。
如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53條第9款的規定在對歐亞專利授權異議進行審查後作出了修改,或根據專利所有人依該細則第55條第5款的規定提出的對歐亞專利進行限製的要求作出了修改,那麼公布新的歐亞專利說明書,需繳納8500盧布的費用。
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49條第3款的規定,在歐亞申請的正式審查完成之日提交列入缺失的其他獨立權利要求時,每增加一項要求,需繳納3萬盧布的費用。
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49條第2款,自歐亞專利局收到歐亞專利申請之日後,如就歐亞專利授權請求中所含信息的變更提出請求,以及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代表提出變更請求,除《收費條例》第6條第1款至第6條第5款和第11款規定的情況外,需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30條第5款的規定繳納1000盧布的費用。
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58條第1款第1項,如申請變更歐亞專利登記簿中有關專利所有人姓名或名稱、居住地或所在地的信息,需繳納2500盧布的費用。
5、對歐亞專利局決定提起上訴的相關費用
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48條第3款對歐亞專利局的決定提出上訴時,需繳納3萬盧布的費用。
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53條第5款對歐亞專利的授權提出異議時,以及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16條第7款發出歐亞專利期限延長撤銷通知書時,需繳納6萬盧布的費用。
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16條第8款和第53條第8款對歐亞專利局的決定提出上訴時,需繳納8萬盧布的費用。
6、延長錯過期限和恢複權利的相關費用
關於歐亞專利局規定的程序執行期限的延期,應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繳納以下費用:
(1)在規定的提交所需補充文件的期限屆滿後12個月內——延期的前2個月每月為1500盧布,其後每月的費用比上一月增加1500盧布;
(2)如超過規定的期限12個月後,則從第13個月開始,每月的費用比上一月增加2000盧布。
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37條第3款,在提出繼續申請的請求時,需繳納2.5萬盧布的費用。
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39條第2款的規定,在提出恢複歐亞專利權的請求時,應按照《專利實施細則》第39條第1款的規定繳納5萬盧布的費用。
7、歐亞專利申請權或歐亞專利權轉讓的相關費用
根據繼承權繼承程序或法律實體重組結果提出歐亞專利申請權轉讓登記請求時,應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13條第5款繳納5000盧布的費用,或者,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7條第1款的規定,在獲得權利時繳納5000盧布的費用。
在通過轉讓歐亞申請權利的方式提交登記轉讓請求時,應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13條第5款繳納2萬盧布的費用。
根據繼承權繼承程序或法人實體重組結果提出歐亞專利權轉讓登記請求時,應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13條第5款繳納1萬盧布的費用,或者,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7條第(2)款的規定,在獲得權利時繳納1萬盧布的費用。
在通過轉讓歐亞專利權的方式提交登記轉讓請求時,應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13條第5款繳納4萬盧布的費用。
其他費用將保持不變。
值得注意的是,用戶可以用盧布、美元、歐元、人民幣和德拉姆向歐亞專利局繳納費用。(編譯自www.eapo.org)
歐亞專利組織將修改部分工業品外觀設計費用
自2024年1月1日起,歐亞專利組織將對與歐亞外觀設計申請和與歐亞外觀設計專利有關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和其他行為的某些費用金額作出調整。
歐亞專利組織調整後的費用如下:
歐亞專利申請的申請費和審查費:
提交歐亞專利申請應支付以下費用:
根據《歐亞專利公約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議定書》(“《議定書》”)第13條第3款和《歐亞專利公約專利實施細則》(“《專利實施細則》”)第108條第1款規定的統一程序費用:
如果歐亞專利申請是針對單一工業品外觀設計提交的,則金額為3萬盧布;
如果歐亞專利申請涉及多項工業品外觀設計,則第1件金額為3萬盧布,從第2件到第10件後續工業品外觀設計每件需增加1.5萬盧布,超過10件的後續工業品外觀設計每件金額為7500盧布。
工業品外觀設計注冊、歐亞專利授權公告及歐亞專利授權的公布
根據《議定書》第15條第5款和《專利實施細則》第114條第1款,工業品外觀設計注冊、歐亞專利授權公告和歐亞專利授權應支付以下費用:
如果歐亞專利授予的是單件工業品外觀設計,則金額為3萬盧布;
如果歐亞專利授予多件工業品外觀設計,則第1件金額為3萬盧布,從第2件到第10件工業品外觀設計每件增加1.5萬盧布,超過第10件的後續工業品外觀設計每件金額為7500盧布。
其他費用將保持不變。
值得注意的是,用戶可以用盧布、美元、歐元、人民幣和德拉姆向歐亞專利局支付費用。(編譯自www.eapo.org)
歐盟議會宣布新歐盟外觀設計立法的最終形式
2023年11月7日,歐洲議會公布了更新後的歐盟外觀設計立法的最終形式。這項新立法是通過新法規和新指令形成的,也是歐洲議會對歐盟委員會2022年11月29日提案作出的回應。
這項新立法是20多年來歐盟對外觀設計權進行的最大的一次改革,既會影響到共同體外觀設計(根據該立法,現在稱為歐盟注冊外觀設計),也會對成員國的國家注冊外觀設計產生影響。歐盟委員會對這次改革的幾個目標包括:增強數字和全球化時代的外觀設計保護,提高外觀設計對中小企業的可及性和吸引力,以及消除外觀設計法和商標法之間不一致的地方。
初始提案與本月公布的最終形式之間存在一些重大差異。下文列出了一些主要的變化,以幫助利益相關方掌握新的製度。下文列出的都是自初始提案提出以來發生的重大變化,以及在先前的介紹中沒有涵蓋的其他重要條款。
對“必須匹配部件”的例外情況修改
初始提案中包括一項條款,該條款規定將取消對複雜產品中“必須匹配”部件的外觀設計保護。雖然該條款仍保留在最終的立法中,但其生效方式和時間發生了一些變化。
首先,某些部件——即“輪輞、蓋板和類似部件”,其外觀不是由複雜產品外觀決定的——現在被排除在新立法範圍之外。這種限製的範圍目前尚不清晰。例如,不由產品整體外觀“決定”的部件意味著什麼,這並不明確。根據推測,盡管許多汽車輪輞能夠被拆卸或更換,但其設計都是為了與汽車的整體美感相匹配,因此外觀是由汽車的整體設計決定的。因此,例外的範圍可能是一個“程度”問題,也可能僅限於一組固定的汽車零部件。預計這一例外的範圍將通過重大訴訟案件主題,或者,最好是通過實踐指南來進行澄清。
其次,在生產符合外觀設計權的複雜產品“必須匹配部件”時,新生產商將被要求說明原製造商的身份,才能夠獲得例外資格。這些信息將包括原製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和/或電子郵件地址。雖然在先前的草案中也規定了告知消費者產品“原產地”的義務,但現在的要求更加嚴格和詳細。
最後,立法實施的時間表也發生了重大變化。歐盟委員會最初提議在法律生效之前設置一個強製性的10年過渡期。相比之下,歐洲議會現在已經改變了最後期限,以便成員國可以選擇不少於3年的較短過渡期(默認過渡期為10年)。是否有任何成員國選擇較短過渡期還有待觀察。
這些變化反映了歐洲議會在通過立法的過程中對該條款的艱難平衡。
取消成員國提起行政無效程序的要求
先前的文章討論了引入新的國家外觀設計無效行政訴訟程序的提案,並認為這是一個關鍵且受歡迎的變化。雖然新立法的介紹性文本重申了行政無效程序是可取的,但根據新指令,這些程序不再是強製性的。
這一變化令很多人感到失望,並且將影響許多權利人行使權利,尤其是小企業。目前,一些司法管轄區的知識產權局已經具備處理一審無效程序的資格。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權利人則必須向法院申請保護其權利,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保護其外觀設計的時間和成本。行政無效程序還可以提高一審裁決的質量和可預測性,因為一審裁決更有可能由在外觀設計方麵具有適當專業知識的人作出,而不是由高等法院的商業法官作出,對商業法官來說,外觀設計無效案件可能少之又少。
法院訴訟費用的增加可能會使一些權利人(特別是中小企業)不願保護其外觀設計免受侵害,並可能削弱某些司法管轄區對外觀設計保護的信心。
歐盟外觀設計費用將在法規中確定
根據新的措辭,歐盟注冊外觀設計的注冊費和續展費將在該法規中確定。這是一個重大的變化,其目的是保持低廉和可預測的費用。最終費用如下:
歐盟議會在《條例》中確定了收費標準,這就大大增加了更改收費標準的難度。費用的變更將需要由歐盟議會通過對法規的修訂達成一致,而不是由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定期進行更新。在實踐中,這意味著費用更新會減少。中小企業對這一變化的感受應該尤為明顯,因為對它們來說,可負擔性和可預測性是一個關鍵問題。
成員國外觀設計權注冊費沒有發生變化,這項費用將繼續由每個成員國的知識產權局確定。雖然曾經預計歐洲議會會考慮統一收費標準,但他們在指令的說明中指出,各成員國知識產權局需要自行設定費用標準,以確保他們的資源充沛。
取消多項申請必須屬於同一洛迦諾分類的要求
歐洲議會簡化了在同一申請下申請多項外觀設計的程序。取消了單件申請中的外觀設計必須全部屬於同一洛迦諾分類的要求,這將減輕注冊的行政負擔。
雖然這看起來似乎是一個很小的變化,但這對所有製造商(尤其是大型組織)都有所幫助。對於新發布的產品,製造商現在可以在一份申請中注冊其產品的所有方麵——產品本身、產品的用戶界麵和包裝。在以前,這需要提交多項申請,因此需要製造商花費額外的時間和金錢。可以說,這是一項非常受歡迎且重大的改進。
統一成員國外觀設計申請延期公布期限
根據《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海牙協定》”)規定的期限,所有成員國外觀設計申請公布時間都將可以延至30個月。這一規定已經在共同體注冊外觀設計申請中實施,而現在將擴展到所有成員國的注冊外觀設計。相比之下,英國允許的延期時間最長隻有12個月。
延期公布允許申請人推遲其申請的公布日期,這有助於防止注冊因缺乏新穎性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被駁回。目前,各成員國的延期期限不盡相同,這可能會使外觀設計注冊策略不必要地複雜化。
新的措辭還將時間範圍更改為“最多”30個月,而不是確切的30個月。這可能是初始提案起草時的語言疏忽。不過,通過增加公布時間的靈活性,可以使司法管轄區之間能夠更好地協調,以便可以適當地安排時間。
此外,還有一項新規定,即除非得到申請人的同意,否則不得進行公布。考慮到公布對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注冊外觀設計的潛在影響,這是一項極好的修改,權利人將對此表示歡迎,並且毫無疑問,他們現在將會遊說英國知識產權局采取類似的立場。
統一歐盟與成員國外觀設計表現形式和審查規則
新指令將要求所有成員國更新其外觀設計表現形式規則,以使其符合歐盟注冊外觀設計的現行規則。對於未尋求保護的區域,使用虛線的“偏好”已經被刪除,現在的重點是申請中的一致性和清晰度。此外,新指令還要求成員國的知識產權局在表現形式要求的共同標準上進行合作,以便這些標準現在應在整個歐盟地區內保持一致。
對成員國外觀設計的審查也僅限於新指令中規定的不可注冊的實質性理由。這是朝著協調整個歐盟地區外觀設計權的可用性邁出的重要一步,因為所有成員國知識產權局現在將僅基於相同的固定理由進行審查。
其他值得注意的要點
除上述內容外,一些較小的更改也值得注意:
視圖的數量——可以向EUIPO和成員國知識產權局提交的視圖數量將發生變化,或者不受限製,或者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有所增加。目前,一項外觀設計申請隻允許提交7個視圖。但是,這與《海牙協定》的規定相衝突,該協定允許無限製地提交外觀設計的視圖。因此,盡管有7個視圖的限製,源自海牙體係的歐洲共同體外觀設計可以擁有無限的視圖。不過,令人失望的是,有關方麵沒有抓住機會統一有關視圖數量的規則,以反映海牙體係無限製的立場。
戲仿和評論豁免——最終立法保留了參考使用、評論和戲仿的新例外。圍繞這些例外的範圍存在幾個問題,這或將成為重大訴訟的主題。
包含國徽的外觀設計不可注冊——立法中有一項新規定,禁止注冊任何《巴黎公約》第6條之三和其他具有國家利益的徽章或標誌。第6條之三涵蓋了國徽、官方印記和旗幟。許多歐盟國家已經禁止這些注冊。這一新的變化將在整個歐盟範圍內統一這些規則。
三維(3D)打印代碼和軟件以及三維動畫外觀設計保護——初始提案中包括了針對非法三維打印的新保護措施,以及旨在改善三維動畫和數字外觀設計保護的幾項提案,此類外觀設計曆來難以注冊。這些提案都被保留了下來,沒有作任何實質性的修改,這對許多數字設計師來說將是極大的安慰。
對過境商品的保護——也有提案建議將外觀設計保護擴大至通過歐盟從一個第三國運往另一個第三國的過境商品。這些規定是對已經存在的商標製度的鏡映,但遭到了業界的強烈批評,尤其是其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方麵。鑒於相關方對這些條款的普遍敵意,有人認為這些條款將有所緩和。然而,最終的措辭保留了完整的內容,並沒有作出實質性的改動。(編譯自www.lexology.com)
美國專利商標局宣布啟動半導體技術專利快速試點計劃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近期宣布其正在啟動一項試點計劃,通過加快對合格專利的審查來幫助促進半導體創新。該計劃旨在支持實現美國總統喬.拜登(Joe Biden)於2022年8月簽署成為法律的《創造有利半導體生產的激勵措施和科學法案》(“《芯片法案》”)的目標。
USPTO局長凱瑟琳.維達爾(Kathi Vidal)表示:“我們這項計劃的目標是將更多尖端技術更快地送入消費者手中,同時減少我們對外國半導體芯片供應的依賴。”
《芯片法案》提供了2800億美元的聯邦資金,用來鼓勵美國國內半導體產品的生產,並為量子計算和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領域的研發項目提供資金。該法律還規定投資100億美元用於發展區域創新和技術中心,並設立了其他支持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STEM)教育計劃的項目。
根據該機構的新聞稿,它將在2023年12月1日開始接收這一計劃的申請,試點將持續到2024年12月2日,“或者直到USPTO接收了1000份可授權的申請,以先達到者為準”。
美國商務部部長吉娜.雷蒙多(Gina Raimondo)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芯片法案》是促進美國新一輪創新和保持美國全球經濟競爭力的好機會。”
相關申請將包括那些“增加半導體設備產量、降低半導體製造成本和加強半導體供應鏈”的發明。此外,申請“必須包含至少一項權利要求,該權利要求需涵蓋製造半導體設備的工藝或裝置,並且與聯合專利分類(CPC)體係中的H10(半導體設備;CPC體係中未另行規定的固態電子設備)或H01L(H10類未涵蓋的半導體設備)中的一個或多個技術概念相對應”。
該新聞稿還補充了一點,符合條件的申請“將被提前審查(給予特殊地位),直到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不需要滿足加速審查計劃或優先審查計劃的現行要求即可獲得資格。”
維達爾表示:“對與半導體設備製造相關的專利申請進行快速審查,可以加快將關鍵創新技術推向市場的速度,並加強美國的供應鏈。”
“從手機到汽車再到其他日常設備的創新,我們的目的是通過這個項目更快地將更多尖端技術送到消費者手中,同時減少美國對國外半導體芯片供應的依賴。”
《芯片法案》,特別是旨在促進美國國內製造和研發項目的條款,之所以得到推進,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美國的立法者對可能失去在全球經濟中的主導地位的擔憂。事實上,一些外國官方媒體曾公開譴責美國通過該法案的行為,稱美國將其他國家孤立於全球科技發展之外的做法是一種倒退,是美國對其自身參與公平競爭的能力“越來越缺乏自信”的證明。(編譯自ipwatchdo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