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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同時提起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技術秘密糾紛時重複起訴的認定
2024-01-02

最高人民法院對一起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撤銷一審法院以重複起訴為由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該案。此案對同一權利人針對同一侵權人分別提起侵害知識產權糾紛和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的情況下,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重複訴訟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該案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主要解決避免侵權人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反不正當競爭糾紛中重複承擔民事責任的實體認定問題,而非裁定駁回起訴的依據,適用該條一般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浙江某科技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曹某係其前員工,任職期間參與了某智能語音識別係統計算機軟件(“涉案權利軟件”)的開發並可以接觸到該軟件源代碼,曹某離職後進入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工作,該公司銷售的某款計算機軟件(“被訴侵權軟件”)與涉案權利軟件存在高度相似性。浙江某科技公司認為,曹某和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共同侵害了其享有的技術秘密,起訴請求一審法院判令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技術秘密的行為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浙江某科技公司在起訴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的同時,還向一審法院起訴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侵害了其就涉案權利軟件享有的複製權和修改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已認定被訴侵權軟件的部分源代碼文件與浙江某科技公司的涉案權利軟件源代碼文件存在相似,因本案相關爭議將在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予以處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裁定駁回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起訴。浙江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構成重複起訴以及一審法院是否應當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

關於本案是否構成重複起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斷是否構成重複訴訟應當對前訴和後訴的當事人、訴訟請求、訴訟標的進行對比,注意通過分析原因事實異同來判斷訴訟標的異同,並考察前訴的既判力對後訴的影響,尤其是避免出現後訴裁判結果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情況。

首先,盡管本案侵害技術秘密糾紛與另案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的當事人相同,訴訟請求也基本相同,但兩案的原因事實即被訴侵權行為不同。本案中被訴侵權行為為曹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使用並允許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使用浙江某科技公司的技術秘密,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明知曹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仍獲取、使用浙江某科技公司的技術秘密;而另案中被訴侵權行為為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未經浙江某科技公司授權,複製、修改權利軟件。因此,本案與另案的訴訟標的不同。

其次,浙江某科技公司提起兩案所依據的權利基礎不同,無後訴否定前訴的可能。本案中浙江某科技公司係依據其掌握的技術秘密主張權利,另案中係依據其享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主張權利,由此對應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故無論本案是否認定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構成侵害技術秘密,均不會與另案的裁判結果產生衝突,也即對本案作出實體裁判不會出現“後訴裁判結果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情形。綜上,本案不構成重複起訴。

關於一審法院是否應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於同一侵權人針對同一主體在同一時間和地域範圍實施的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已經認定侵害著作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等並判令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又以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同一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定主要在於厘清知識產權專門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關係,解決重複承擔民事責任的實體認定問題。即在人民法院已經根據有關知識產權專門法認定構成侵權並判令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又以同一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重複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是否認定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構成侵權並不影響本案對是否侵害技術秘密的審理和認定,對於是否可能存在重複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則需經實體審理才能作出判斷。因此,一審法院應當對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審理。

                                                                                                                                -- (2023)最高法知民終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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