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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證據並不因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而當然喪失其在民事案件中的證明力
2024-01-02

最高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植物新品種套牌侵權案件。該案涉及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生效行政判決撤銷,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證據能否在侵害涉及該品種的民事侵權糾紛中予以采信的問題。

最高院二審判決認為,行政執法機關是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該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生效,並不必然影響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形成的證據的證據資格及證明力。即便行政機關未決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該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對當事人提交的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涉案證據,審理民事侵權案件的法院仍應對證據進行全麵、客觀審查。經查證所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係名稱為“丹玉405號”的玉米植物新品種權人,其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山東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農星2126”玉米種子侵害其品種權,主要依據是山東省平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山東某種業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證據。

一審法院判決山東某種業有限公司、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停止侵權,山東某種業有限公司賠償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40萬元。山東某種業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包括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已被生效判決撤銷,其涉及的證據均不應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院二審認為,雖然處罰決定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以認定假種子數量和貨值金額的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所形成的其他證據並非當然不能予以采信。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主張山東某種業有限公司以“農星2126”套牌生產、銷售授權品種“丹玉405號”為由提起侵權之訴,以行政處罰中查扣的被訴侵權種子、作出的檢驗報告等證據作為司法救濟其權利的依據。法院應當對所涉證據進行全麵審查並作出綜合認定。  
行政執法查扣的玉米種子包裝袋上印製有山東某種業有限公司的名稱和種子生產許可證號,以及可追溯到山東某種業有限公司的防偽查詢二維碼,結合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關於“農星2126”的備案信息等材料,足以認定本案被訴侵權“農星2126”種子係由山東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據此駁回山東某種業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最高院二審判決強調,針對生產經營假種子作出行政處罰屬於種子市場監管行為,是加強種子市場監督管理,確保用種主體利益,保障糧食安全的重要手段。在行政機關查處假種子的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該假種子實際上係侵害他人品種權的種子,品種權人可以以種子監督檢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作為證據,對於未經許可實施授權品種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尋求民事司法救濟。

人民法院在民事侵權案件審理中對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證據應依法予以審查認定,以實現行政執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依法維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相關證據並不因為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而當然喪失證據資格及證明力。  
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從行政執法、司法保護、行業自律等環節完善保護體係,加強協同配合,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品種權人利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證據提起侵權訴訟,有利於破解品種權人維權“證明難、成本高”等難題,有利於實現行政執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推動種業市場法治環境不斷改善。

                                                                                                                    ——(2022)最高法知民終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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