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3.11)期
歐洲專利局發布關於海上風能的新專利洞察報告
2023年11月9日,歐洲專利局(EPO)和國際可再生能源署(IRENA)聯合發布了一份關於海上風能的專利洞察報告。
這份新報告總結了該領域的專利分析結果,發現在2002年至2022年期間公布了約1.7萬個海上風能同族專利,年均增長率為18%。雖然在2014年至2017年期間增長停滯不前,但近年來申請量急劇增長。
該領域的主要發現
申請量統計數據
來自中國的申請占所有同族專利的52%,因此中國成為該領域最大的專利申請國,其次是韓國(6%)、德國(5%)、日本(5%)、美國(4%)和丹麥(4%)。
國際同族專利(不包括單一的本國申請)占所有海上風能同族專利的27%。從這個數據來看,歐洲79%的同族專利是國際同族專利。這一數字在美國和中國分別下降至64%和4%。
67%的海上風能國際同族專利至少包括一項已授權專利。
在所有已授予的歐洲專利中,68%的專利在至少一個成員國仍然有效(比平均水平高出10%)。
主要參與者
維斯塔斯、西門子、通用電氣、三菱重工和日立是申請國際同族專利最多的公司。僅從過去5年的申請來看,RWE Renewables公司和Itrec公司已進入前5名。
法國擁有最多的國際合作同族專利。美國的合作情況較為多樣化,與24個國家在81個同族專利中合作。德國與15個國家進行了合作,共有79個同族專利。
從2017年開始,中國申請被引用的次數增多,主要是被其他中國申請人引用,也被德國、丹麥和美國的申請引用,這表明中國的專利質量在不斷提高。
在2012年以前,自然人申請的專利占所有專利申請的50%,與來自公司的申請量相當。不過,目前這一數字已大幅下降至6%。
從2013年開始,可以看到的是,專利申請人之間存在合並:合並和收購導致申請人減少,自然人作為申請人的情況減少更多。然而,他們提交的專利申請量相似,專利授權率也相同,這是衡量專利質量的一個指標。
主要技術
在國際同族專利方麵,浮式地基居首位(49%),其次是運輸、安裝和架設(26%)。
將海上風電與電解槽相結合的技術是新興趨勢,相關國際同族專利在2020年至2021年間翻了一番,有跡象表明這一趨勢在2022年仍在繼續。(編譯自www.epo.org)
歐洲專利局時限計算方法發生改變 “10天郵路規則”已被廢除
自2023年11月1日起,“10天郵路規則(10-day rule)”已被廢除,不再適用於歐洲專利局(EPO)在該日期或之後發布的通信所涉及的最後期限。
背景和現狀
EPO規定的一些期限(例如對審查報告作出答複的期限)是從通信的“通知日”開始計算的。在規則修改之前,通知日被視為文件傳輸日之後的第10天。無論文件是以掛號信還是電子通信方式傳送,都是如此。例如,2023年6月1日發布的審查報告設定了4個月的時限,其截止日期為2023年10月11日。如果文件在注明日期的10天後才送達,則最後期限可能會進一步延長。
有什麼變化?
修訂後的規則引入了新的“通知擬製(notification fiction)”,即通知日被視為文件日期。換句話說,截止日期將從文件上印製的日期開始計算。與以前一樣,無論文件是通過掛號信還是電子通信傳送,修訂後的規則都適用。
舉例來說,根據新規則,2023年12月1日發出的設定了4個月期限的信函,其最後期限為2024年4月1日。
當然,這一規則變化並不影響那些以通知日以外的日期設定的最後期限。例如,這包括提交EPO異議的最後期限(由授權日期而非通知日期設定)。
為什麼要改變?
EPO認為,修改規則是為了支持EPO專利授權程序正在進行的數字化轉型,並加強與《專利合作條約》(PCT)的一致性。
換句話說,調整規則是由於許多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已經在接收電子通信,簡化時限計算規則是為了鼓勵其他人也采用這種方法接收文件(這樣就不會在接收通信時產生延誤)。
新規則的一個缺點是,受影響的時限將縮短10天,這對於特別短的期限(如2個月)可能很重要。
還有保障措施嗎?
以前的“10天郵路規則”為遲交文件(尤其是郵寄文件)提供了保障。雖然這一規定已被廢除,但新的“7天保障措施”已被引入,以應對文件延遲遞送的情況。如果EPO不能證明文件已在7天內送達目的地,則該文件規定的任何最後期限將按超過這7天的天數延長。舉例來說,如果一份文件在文件上打印的日期之後12天才收到,那麼截止日期將延長5天。
值得注意的是,與“10天郵路規則”不同(在計算時限時將文件上印製的日期加上10天),“7天保障措施”是先計算時限,然後再加上超出的。
最重要的是,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要聲稱文件送達時間過晚,並應延長最後期限。否則,EPO將假定它是在文件上打印的日期收到通知的。
這一新的“7天保障措施”使《歐洲專利公約》與PCT保持一致,後者也有關於文件延遲送達的類似規定。(編譯自patentlawyermagazine.com)
歐洲專利局與哥斯達黎加就哥斯達黎加成為驗證國進行談判
歐洲專利局(EPO)和哥斯達黎加目前正在進行談判,以便使哥斯達黎加成為EPO的第6個驗證國。
用EPO局長坎普諾斯的話說:“驗證製度完全符合哥斯達黎加吸引投資和提高國際知名度的戰略,使世界各地的公司能夠選擇哥斯達黎加,並通過EPO的專利授權程序獲得哥斯達黎加國家專利。我們致力於協助哥斯達黎加實現這些目標,同時確保該國與所有其他驗證國一樣,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留對驗證專利的全部權力。”
根據延伸國和驗證國的國家法律,延伸到這些國家或在這些國家驗證的歐洲專利具有相關國家授予的國家專利的效力,並受製於相同的條件。
迄今為止,EPO已與五個國家締結了驗證協議:柬埔寨、格魯吉亞(尚未生效)、摩爾多瓦、摩洛哥和突尼斯。(編譯自intellectual-property-helpdesk.ec.europa.eu)
歐洲工藝和工業品保護新規定生效 將協調保護有價值的歐洲工藝和工業品
《工藝和工業品地理標誌條例》(CIGI)近日生效。這是一個標誌著保護歐洲工藝和工業品名稱的重要裏程碑,這些產品依賴於其所在地區獨創和正宗的傳統技能。
該條例將協調保護有價值的歐洲工藝和工業品,如利摩日(Limoges)瓷器、索林根(Solingen)刀具、卡拉拉(Carrara)大理石或馬德拉(Madeira)刺繡。
從歐盟層麵上保護工藝和工業品
歐盟範圍內統一保護:符合CIGI保護必要條件的工藝和工業品名稱將通過覆蓋整個歐盟範圍的單一注冊獲得歐盟層麵的保護。例如,“勃艮第(Burgundy)石”的生產以前必須在每個歐盟成員國注冊其地理標誌(如果可能的話),以打擊侵權行為。隨著CIGI條例的出台,工藝和工業品生產者現在隻需注冊一次地理標誌,就可以在所有27個歐盟成員國中獲得保護。
審查和注冊:這將分兩個階段進行:生產者將首先向指定的成員國機構提交地理標誌申請,然後該成員國機構將申請成功的地理標誌提交給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以供進一步評估和批準。如果沒有合適的國家評估程序或缺乏感興趣的生產者,獲得歐盟委員會豁免的成員國也可以直接向EUIPO提交申請。在某些情況下,歐盟委員會將保留對地理標誌申請個案作出決定的可能性。
顯著的地理標誌:工藝和工業品生產者將有機會通過在產品上展示獨特標誌來表現其受保護的地理標誌名稱。這種標誌促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具有與其地理來源相關的特定特征的工藝品和工業品,幫助他們在購買這些產品時做出明智的選擇。
執法和質量監管:生產者將能夠自稱其產品符合該地理標誌規範。公共機關必須在市場上對帶有注冊地理標誌名稱的產品進行監管和檢查,以避免線上和線下包括互聯網域名上的濫用,還設定了一套對侵權行為處以罰款的威懾係統。
國際機遇:該條例將為歐盟生產者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日內瓦文本和雙邊貿易協定締約方的第三國市場提供地理標誌保護,從而促進歐洲工藝品和工業品的國際化。這意味著歐盟工藝和工業品生產者將有能力為其產品名稱尋求國際保護,從而提高其全球競爭力。第三國生產者也將能夠根據這一新的歐盟法案,為其符合歐盟要求的知名工藝和工業產品尋求保護。
區域優勢:新法規將通過激勵生產者特別是中小企業投資新的產品並創造利基市場,支持歐洲農村和其他地區的發展。它還將有助於保留可能消失的獨特技能,尤其是歐洲的農村和欠發達地區。各地區也將受益於地理標誌的聲譽,這將為工藝和工業品深度融入的歐盟地區帶來多元化經濟,有助於保護技能、就業和傳統知識,同時促進旅遊業和經濟複蘇。
下一步
各成員國、EUIPO、歐盟委員會和利益相關方將有兩年時間為全麵適用新製度做準備,預計該條例將於2025年12月實施。現有的本國工藝和工業品地理標誌將在條例實施之日後一年內終止。
背景
該條例是歐盟委員會於2020年11月提出《知識產權行動計劃》的其中一項關鍵提案。該提案基於生產者、本國機構、歐洲議會、歐洲經濟和社會委員會以及地區委員會的呼籲,要求歐盟委員會建立一個保護工藝和工業品的監管框架。
2023年5月,歐洲議會、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達成了一項臨時政治協議,該協議於2023年10月獲得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正式批準。
長期以來,歐洲地理標誌保護一直適用於香檳或帕爾馬火腿等農產品。盡管有16個成員國建立了工藝和工業品保護製度,但在歐盟層麵仍缺乏一套保護機製。
歐盟缺乏統一的工藝和工業品地理標誌保護框架,導致不同歐盟成員國的法律保護存在差異。認識到存在的差異,CIGI條例旨在糾正這種情況,並協調保護這些有價值的歐洲產品。(編譯自ec.europa.eu)
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電子申請係統的近期更新
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總局(DGIP)一直在努力強化印度尼西亞的知識產權電子申請係統,並不斷對在線係統進行改進。最近幾個月,DGIP實施了幾項與以前係統不同的值得注意的變更。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等方麵的變化對打算提交知識產權申請的申請人具有重要意義。
外觀設計
文件格式和視圖限製
根據現行規定,所有外觀設計圖紙必須以JPG格式提交,每頁隻允許一個視圖。
無法提交退款請求
一旦支付了申請費用,就不能申請退款。
圖形限製
每個設計視圖隻能有一個圖形,參考視圖和透視圖除外。
專利
標題一致性
如果發明已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在印度尼西亞境外注冊,則印度尼西亞注冊申請中的名稱必須與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注冊的名稱一致。
文獻數據匹配
在國家階段的申請中,所有文獻數據必須與WIPO網站上列出的PCT國際階段的信息一致。這種一致性對於申請流程無縫化至關重要。
超出權利要求項的費用
一項新要求規定,超出權利要求項的費用必須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支付。
商標
商品和服務選擇
DGIP要求申請人從預先確定的清單中選擇所需的商品和服務。DGIP所提供的清單不可編輯。DGIP會定期更新這份清單,但沒有固定的更新時間表。此外,這些更新有時會導致清單中的項目被刪除,而請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往往具有挑戰性,尤其是在清單中已經存在類似替代項的情況下。因此,申請人必須在清單更新之前迅速決定其所選擇的商品和服務。
不可修改的選擇
一旦支付了政府費用,即使尚未提交申請,也不能修改所選擇的商品或服務。
續展寬限期限製
如果商標注冊已過有效期,但仍在續展寬限期內,不能提交任何名稱變更、地址變更或轉讓備案。因此,印度尼西亞商標所有人需要保持其注冊的最新狀態,以便自由提交這些備案。(編譯自www.managingip.com)
韓國國會通過新的《商標法》修正案
2023年10月6日,韓國國會通過了新的《商標法》修正案,其中包括引入備受關注的同意書(letter of consent)製度以及其他重要的內容。這些修正案將於近期公布,預計將於頒布6個月後,即2024年4月生效。本文將重點介紹一些值得注意的修正內容。
1、引入同意書製度
根據現行的《商標法》,同意書不能被作為應對引用在先商標(senior mark)的審查意見書的手段使用。因此,同意在先商標和後申請商標共存的當事方一直在使用轉讓/轉回(assignment/assignment back)策略,在申請獲得注冊前將申請和在先商標暫時置於其中一方的所有權之下。一旦新的修正案生效,隻要當事方不打算為同一商品注冊相同的商標,就可以使用同意書來解決這種被駁回的情況。新修正案進一步明確,在修正後的《商標法》生效時,仍在等待處理的申請也可以提交同意書,這使申請人立即開始使用新製度成為可能。
根據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的統計,在其於2022年發布的所有商標相關的審查意見中,約有40%涉及因與在先商標衝突的駁回。目前,由於即使申請人和被引用商標的所有人是相關聯的實體,同意書也不被接受,因此采用同意書製度將反映實際的貿易做法,並大大簡化雙方願意共存的注冊程序。
新修正案還引入了一項保護措施,即如果基於同意書注冊的商標被用於不正當競爭目的,並造成了消費者產生混淆和/或被欺騙,則允許撤銷該商標。如果商標注冊是基於上述理由被撤銷的,那麼注冊人將被禁止為與被撤銷商標的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注冊與被撤銷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該規定適用於注冊申請是在撤銷決定成為最終決定之日起3年內提交的情況。
2、自動承認轉換商標申請的優先權
根據韓國《商標法》,商標申請可以在多種情況下進行轉換。也就是說,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申請可以轉換為一般商標申請,反之亦然。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申請可以相互轉換,商品添加申請(goods-addition application)可以轉換為一般商標申請。但是,根據現行規定,即使原申請主張了優先權,申請人也需要再為轉換後的申請具體主張優先權,並且還必須單獨提交優先權文件。
經修正的《商標法》將作出規定,隻要在原始申請中適當地主張了優先權,轉換後的申請將自動承認相同的優先權要求。此外,如果原申請中已經提交了優先權文件,那麼轉換後的申請中也將被視為提交了這些文件。
該修正案將消除因疏忽遺漏優先權要求和/或轉換申請的文件而導致的不必要的駁回。
3、商標權消亡
現行的《商標法》規定,如果商標繼承人未能在商標注冊人死亡後3年內辦理商標注冊轉讓登記,則商標權將在3年期限結束後的次日失效。但是,現行法律沒有對無繼承人的情況作出規定。
因此,修訂後的《商標法》引入一項條款,規定了如果已故注冊人在死亡時沒有已知的繼承人,商標權將立即失效。
4、允許國際注冊分案申請
根據現行《商標法》,商標申請或注冊的所有人可以部分轉讓其申請或注冊中的部分商品。此外,任何指定商品都可以從申請或注冊中分離出來。但是,對於通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馬德裏議定書》”)獲得的延伸申請和注冊,隻有在附有部分轉讓的情況下,才允許對商品進行分案申請。這種做法的最顯著影響是,在隻有部分商品被初步駁回時提交分案申請的選擇適用於國家申請,但卻不適用於通過《馬德裏議定書》提交的申請。
經修正的法律取消了這些限製,因此使用《馬德裏議定書》體係的申請人也可以對任何指定商品進行分案申請或注冊。
5、放寬以國際注冊代替國家注冊的要求
現行法律規定,在提交指定韓國的國際商標注冊申請時,如果韓國國家注冊的注冊人滿足要求,則在指定商品重疊的範圍內,延伸申請將被視為在韓國國家注冊的申請日提交,要求包括:(1)對比商標相同;(2)國際商標注冊的注冊人與韓國國家注冊的注冊人相同;(3)國家注冊中列出的所有商品也在國際商標注冊中列出;(4)國際商標注冊的領土延伸在國家注冊日期之後生效。
為了反映《馬德裏議定書》實施細則中相應條款的最新修訂,經修正的《商標法》刪除了上述第(3)項要求。(編譯自www.lexology.com)
新加坡公布監管集體管理組織的新分類許可計劃
近日,新加坡律政部(MinLaw)和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在官方公報上公布了關於新的集體管理組織(CMO)分類許可計劃的次級立法——《2023年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條例》(“《條例》”),這項計劃將於2024年5月1日正式生效。該次級立法是根據2021年版權法製定的。
集體管理組織通過係統化和具有成本效益的許可解決方案促進有效的權利許可,在創意部門和經濟中發揮著關鍵的作用。在新加坡,集體管理組織代表著成千上萬的權利所有人,包括詞曲作者、作曲家、作詞家、唱片公司、作者、出版商和電影製作人。
該許可計劃旨在通過提高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透明度、問責製、效率和良好治理的標準,實現一個運作良好的集體管理生態係統。該計劃采用了一種僅針對關鍵領域的“低幹預”監管模式,同時讓集體管理組織能夠靈活地在這些範圍內開展業務。該計劃不會幹涉集體管理組織對使用其管理的材料所收取的費用;集體管理組織仍可自由決定此類費用。
根據此計劃,每個集體管理組織都自動受到強製性分類許可的約束,並須遵守所有適用的許可條件。由於該計劃是自動運行的,因此成為集體管理組織無需注冊或支付任何費用。
作為該計劃的監管機構,IPOS有權對違反許可條件的集體管理組織及其官員采取監管行動,包括發出監管指示、施加處罰或命令集體管理組織停止其集體管理業務。在監管行動過程的每個階段(包括向律政部部長提出最終申訴的階段),集體管理組織及其官員都有權發表意見。
《條例》規定了集體管理組織必須遵守的許可條件,以及與集體管理組織有關的程序事項。《條例》采納了律政部和IPOS在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間進行的公眾意見征詢活動中收到的反饋意見。
關於主要許可條件的摘要可在IPOS官網上查閱。
分類許可計劃的實施
從2023年10月31日起,集體管理組織有6個月的通知期來調整其業務,以便在分類許可計劃於2024年5月1日正式生效時與之保持一致。
該計劃一旦生效,新加坡的版權製度將得以加強,並使新加坡集體管理生態係統中的所有主要利益相關者受益:
(1)對於包括個人創作者在內的集體管理組織的成員,該計劃將賦予成員一係列重要的權利,包括改變或終止其對集體管理組織委托的權利,以及參與其集體管理組織運作的權利。它還將確保成員定期從其集體管理組織獲得收入分配,並確保這些分配得到適當的說明。
(2)對於包括個人消費者、企業和機構在內的集體管理組織的用戶,該計劃將使他們能夠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明智的決定,並在從集體管理組織獲得許可時有更大的確定性和更高的效率。如果出現爭議,該計劃將要求集體管理組織在處理爭議時本著誠信和合理的態度行事。
(3)對於集體管理組織而言,該計劃提供了一套明確的規則,不會增加不必要的合規工作和成本。未來,IPOS還將與業界合作,製定建議、圖例和模板等最佳實踐說明,進一步鼓勵和幫助集體管理組織達到行業和國際標準。
關於2022年11月7日發布的《集體管理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修訂摘要,可參閱:https://go.gov.sg/cmoregulations。(編譯自www.ipos.gov.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