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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案件中止情形規範介紹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發布了《評審案件中止情形規範》,從本文可以了解該規範規定的七種明確應當中止的情形和三種視具體案情可以中止的情形,以方便商標評審程序的靈活操作。

一、明確應當中止的情形

1.1 普適於駁回複審、不予注冊複審和無效宣告案件的五種應當中止的情形

(一)係爭商標或者引證商標處於注冊人名義變更、轉讓程序中且變更、轉讓後係爭商標或者引證商標不再存在權利衝突的;

(二)引證商標已過有效期處於續展程序或者續展寬展期的;

(三)引證商標處於注銷或者撤回申請程序的;

(四)引證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案件審理時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尚未滿一年的;需要說明的是,駁回理由不涉及《商標法》第五十條的,無須中止;依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銷的,按照指南執行;

(五)    引證商標涉及的案件已有結論等待結論生效或者執行生效判決等待重裁的;

1.2 適用於不予注冊複審、無效宣告案件的應當中止的情形

(六) 所涉及的在先權利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

1.3    適用於駁回複審案件的應當中止的情形:

(七)所涉及的引證商標權利狀態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且申請人明確提出中止審理請求的。

二、可以中止的情形

(八)駁回複審案件所涉及的引證商標已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且引證商標注冊人在其他案件中已被認定構成《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惡意注冊情形的,可以中止審理;這種情形與上述情形(七)的區別在於不以申請人提出中止申請為要件,審查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自主決定是否中止,從而有效降低惡意注冊商標對合法權利人造成的重複申請、窮盡法律程序等困擾。

(九)需要等待案情相同或者相關案件在先裁定或者判決的,根據個案需要,可以中止審理;這種情形不一定涉及引證商標,因此也不要求以申請人提出中止申請為要件,但為了協調行政授權確權各程序以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統一審查審理標準、避免結論矛盾導致的程序循壞、切實減輕當事人負擔,審查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自主決定是否中止。

(十)其他可以中止審理的情形,對於未能窮盡的情形,以必要性和有利於合法權利人為原則,以上述情形為參照,審查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自主決定是否中止。

    需要注意的是, 隻有案件審理中涉及在先權利的確定等情形對審理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才會中止審理;其他評審理由或者其他權利狀態確定的在先商標足以確定案件結論的,將不會中止審理。

   本規範的製定和實施,可以有效地解決行政授權確權各程序之間以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間缺乏協調,情勢變更、程序空轉、以案生案等長期困擾實踐的難題,同時可以減少商標權利人為了避免引證商標權利障礙清除後又有他人在先申請而不斷重複申請、重複窮盡法律程序等時間和資金的負擔,降低商標權利人獲取商標專用權非必要的製度性成本,及時有效的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如您對商標保護有任何疑問,歡迎谘詢 legal@afdip.com及bhtdlaw@bhtdlaw.com,或來電:010-82737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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