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3.10)期
指定EPO作為PCT/ISA試點項目申請人指南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CNIPA”)和歐洲專利局(以下簡稱“EPO”)就在PCT體係下開展試點合作達成共識,試點內容包括向CNIPA作為主管受理局提交的PCT申請,可以選擇EPO作為國際檢索單位。本文件是針對參與試點申請的實務操作指南。
一、 項目情況
中歐兩局於2020年12月1日首次啟動了試點項目,根據中歐兩局2023年最新發布的聯合公報,該試點將繼續延長至2026年11月30日止。對於CNIPA作為主管受理局所受理的PCT申請(僅限英文),申請人可以選擇EPO作為國際檢索單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IB”)作為主管受理局受理的中國申請人提交的PCT申請同樣適用於本試點[1]。試點將繼續設置配額,延期試點期間每年接受3000件申請參與試點 [2]。
二、 申請條件
1.提交和受理向CNIPA提交並選擇EPO作為國際檢索單位的PCT申請,必須為電子申請,即必須經由專利業務辦理係統在線端或客戶端進行提交。
提交選擇EPO作為國際檢索單位的PCT申請時,應在提交申請界麵選擇EPO作為檢索單位。同時應注意,試點期間對EPO作為國際檢索單位的選定僅能在提交新申請時選擇,且後續不接受國際檢索單位的變更。
2.語言要求
試點僅接受英文提交的PCT申請,即隻有PCT申請的語言為英文時,才能選擇EPO作為國際檢索單位。
三、 CNIPA作為主管受理局的審查流程
對於選擇EPO作為國際檢索單位的PCT申請,受理局的審查標準與流程不變。受理審查完成後,檢索本及有關文件將通過IB傳送至EPO。
四、 EPO作為主管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流程
對於選擇EPO作為國際檢索單位的PCT申請,申請人應當直接向EPO遞交應向國際檢索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例如明顯錯誤更正請求及更正文件、單一性的異議請求等。
應由國際檢索單位收取的費用,例如檢索附加費、異議費、後提交費等,申請人應按照EPO的繳費標準和繳費要求,直接向EPO繳納[3]。
申請人可通過Smartcard或雙重驗證的方式[4]訪問MyEPO Portfolio獲取電子形式的國際檢索報告及書麵意見。否則,EPO將默認郵寄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麵意見。對於注冊了WIPO ePCT賬號的申請人在獲得紙件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麵意見的同時,還可以通過ePCT獲取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麵意見的電子版副本。
五、 EPO作為主管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審查流程
對於選擇EPO作為國際檢索單位的PCT申請,根據國際單位與國際局之間的協議內容,申請人應選擇EPO作為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對於選擇EPO作為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PCT申請,應向EPO提交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PCT/IPEA/401)以及其他有關文件,例如向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提出的基於條約34條修改的文件、明顯錯誤更正請求及更正文件、單一性的異議請求等。
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可通過郵寄、傳真或在線方式[5]直接提交。此外,申請人還可以通過ePCT提出請求。如果通過郵寄方式提交,建議郵寄到下方地址: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80298 慕尼黑(Munich)
德國(Germany)
傳真號碼+49 89 2399-4465
向作為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EPO提交的其他文件應帶有國際申請號,並應清楚標明“PCT第二章”。
六、 費用繳納
參與試點申請不收取額外費用,申請人應按照PCT細則第15條和第16條等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國際申請費和檢索費等費用。
1.國際申請費
CNIPA作為主管受理局,代表IB以人民幣收取費用,自2023年7月1日起的申請費金額為10350元,申請文件超過30頁的,每頁加收120元申請附加費。參與試點的申請適用於PCT細則費用表中關於費用減免的要求。上述人民幣繳費標準如因彙率波動過大或年度變更等原因需調整則另行公布[6]。
2.檢索費
選擇EPO作為國際檢索單位,目前EPO檢索費金額為1775歐元(EUR)。
3.國際初步審查相關費用
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收取的費用,例如手續費(目前為186歐元)、初步審查費(目前為1830歐元)、初步審查附加費、異議費等,應按照EPO的繳費標準和繳費要求,直接向EPO繳納。向作為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EPO提交初步審查要求時,申請人應了解EPO規則中與費用有關的規定。請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應以歐元通過RFees[7] 5(1)中列明的方式支付費用,例:通過銀行彙款,在EPO開設授權扣款賬戶或信用卡(MasterCard, Visa 或 Amex),使用信用卡向EPO繳費的流程參見附件1。
(2)RFees 7中關於應視為繳費日的日期的規定。
(3)如果申請人未能按時繳費,EPO將收取滯納金(PCT細則第58條之二.2 )。
4.關於過渡期[8]的費用繳納
試點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內CNIPA作為主管受理局所受理的參與試點的PCT申請,國際申請費以現行方式向CNIPA繳納,EPO檢索費直接向EPO繳納。
過渡期內,CNIPA作為主管受理局發出的“關於繳納規定費用的通知書”(PCT/RO/102)和“通知繳納規定費用及其滯納金通知”(PCT/RO/133)中將展示檢索費費用標準和繳費期限等信息,同時將發出“無其他可適用表格時的通知書”(PCT/RO/132)以通知申請人EPO檢索費繳納的其他相關信息。
在過渡期內,申請人將以歐元直接向EPO繳納檢索費,而不是按照PCT細則16.1的規定向CNIPA繳納。申請人可使用EPO的中央繳費服務進行繳費,該服務提供的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Visa, MasterCard 或Amex)、授權賬戶和銀行轉賬[9]。申請人還可使用EPO在線申請工具(OLF)中的PCT-SFD或新在線申請工具2.0中的PCT-SFD表格1038,通過授權賬戶繳費,使用在線申請工具繳費的流程參見附件2。若使用銀行轉賬方式繳費,無法直接向EPO的銀行賬戶轉賬,但可使用EPO中央繳費服務中的銀行轉賬功能。如發生退款,將由EPO根據PCT細則16.2進行退款,款項將直接退至申請人的授權賬戶或通過在線退款申請服務進行退款,無法退至信用卡。
七、 試點項目谘詢郵箱
試點期間,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要,請通過下方郵箱谘詢:
CNIPA谘詢郵箱(涉及受理局業務):PCT_affairs@cnipa.gov.cn
CNIPA谘詢電話(涉及受理局業務):010-62356655
EPO 谘詢郵箱(涉及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業務):support@epo.org。
相關文件/鏈接:
附件1:使用信用卡向EPO繳費操作指引.docx
附件2:使用在線申請工具繳費的流程.docx
[1] 具體手續和流程參見國際局相關規定。
[2] 參與試點項目的配額為上限數量。
[3] 具體參見《PCT申請人指南》。
[4] 有關Smartcard或雙重驗證方式的更多信息,請參見EPO網站的相關信息。
https://www.epo.org/en/applying/myepo-services/get-access
[5] 有關EPO在線申請工具的更多信息,請參見OJ EPO 2023, A48 和OJ EPO 2023, A50。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html
[6] 具體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下“專利合作條約(PCT)專欄”中的“重要通知”一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官網下關於PCT費用繳納的通知。
[7] 更多“RFees”的信息,請參見補充出版物2, OJ 2022。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2/etc/se2.html
[8] CNIPA將及時告知公眾過渡期的結束時間及過渡期結束後的相關安排。
[9] 有關中央繳費服務的更多信息,參見中央繳費(CFP)-快速參考指南與關於中央繳費的FAQ-信用卡繳費、銀行轉賬和授權賬戶。
https://www.epo.org/applying/online-services/fee-payment.html
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的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的人民幣標準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簽訂的《關於〈專利合作條約〉(PCT)費用彙交的諒解備忘錄》,國家知識產權局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的人民幣標準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收取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
一、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的人民幣標準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的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的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的人民幣標準,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按以下標準收取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
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標準 (金額單位:人民幣 元)
(一)代國際局收取的國際申請費
(二)代國際局收取的手續費 1640
如因彙率波動過大等原因需調整標準將另行公布。
二、適用範圍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3年11月1日(含當日)之後的PCT申請的國際申請費,以及收到日在2023年11月1日(含當日)之後的PCT國際初步審查要求的手續費,適用本標準。
除代國際局收取的費用之外,檢索費等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的費用標準保持不變,具體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的《專利收費、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收費標準》。
中日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延長
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日本特許廳的共同決定,將中日PPH試點項目自2023年11月1日起延長五年,至2028年10月31日結束。參與本試點項目的要求和流程繼續沿用中日PPH指南。
PPH是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的專利快速審查通道,通過專利審查機構之間的工作共享加快專利審查進程。自2011年11月啟動首項PPH試點至今,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先後與31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審查機構建立了PPH合作。
2023年全球創新指數:中國成為科技集群數量最多的國家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全球創新指數(GII),瑞士、瑞典、美國、英國和新加坡是2023年全球最具創新力的經濟體,而一批中等收入經濟體成為過去10年來排名上升最快的國家。
2023年GII使用80個指標跟蹤130多個經濟體的全球創新趨勢,為決策者和商界領袖激發人類才智提供指導。今年,該報告的結論是在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後經濟複蘇遲緩,利率居高不下,地緣政治衝突持續的背景下發布的。
2023版報告指出,有助於將人類才智轉化為新產品和新服務的風險資本較去年大幅下滑,前景愈加不明。
在年度排名中,中國內地——GII前30名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經濟體——排名第12位,日本緊隨其後,排名13。以色列(第14位)上升2名,重返15強。芬蘭(第6位)、丹麥(第9位)、瑞典(第2位)和波羅的海經濟體(愛沙尼亞第16位,立陶宛第34位,拉脫維亞第37位)均呈上升態勢。
過去10年來,中國內地——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17位)屬於高收入經濟體——與印度尼西亞(第61位)、土耳其(第39位)、印度(第40位)、越南(第46位)、菲律賓(第56位)和伊朗(第62位)一道,成為GII排行榜上攀升最快的中等收入經濟體。在過去的4年中,自大流行病開始以來,毛裏求斯(第57位)、印度尼西亞、沙特阿拉伯、巴西和巴基斯坦的排名上升最快(按排名升幅排序)。
與發展水平相比,共有21個經濟體的創新表現超出預期,其中大多數位於撒哈拉以南非洲和東南亞、東亞及大洋洲。印度、摩爾多瓦和越南均連續13年在創新方麵的表現超出預期。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連續第2年、巴西連續第3年創新超出預期。
WIPO總幹事鄧鴻森表示:“一些新興經濟體在GII中的排名不斷攀升,這表明關注創新生態係統可以帶來變化。在全球範圍內,盡管風險資本資金出現下滑,但2023年的GII會讓我們放心,創新活動目前繼續保持強勁勢頭,但應繼續從數量轉向質量。”
GII的專題摘錄顯示,全球五大科技集群目前均位於東亞,日本的東京-橫濱是最大的科技集群;而中國成為集群數量最多的國家——GII確定中國擁有24個科技產業集群,比去年的21個有所增加,其中排名第2位的深圳-香港-廣州、北京(第4位)和上海-蘇州(第5位)名列前茅;韓國首爾排名第3位。
GII的主要結論包括:
-科學出版物、研發、風險資本交易(不包括價值)和專利等的數量繼續增加,達到前所未有的水平。然而,增長率低於2021年的超常增長。
-研發投入最大的企業在2022年的支出達1萬億美元,創曆史新高。這些企業2022年的研發支出增長約7.4%,低於2021年的15%。
-與近期人工智能的迅猛發展相呼應,信息和通信技術(信通技術)硬件領域的顯卡和芯片製造商在2022年的研發增長最為顯著,遙遙領先。在大流行病期間削減了研發支出的其他行業,如汽車、旅遊和休閑,在2022年再次出現強勁投資。
-根據初步數據,估計2022年全球政府研發預算有實際增長。日本和韓國大幅增加,德國增幅較小,彌補了其他經濟體的削減。
-2022年,風險資本投資總值從2021年的超高水平大幅下降了近40%,反映了風險融資環境的惡化。非洲是2022年唯一沒有出現下降的地區。
-2023年和2024年的風險資本前景尚不明朗,高利率可能會繼續影響創新融資。
-信息技術、衛生和能源領域的指標繼續顯示出進步——《2022年全球創新指數》中概述的數字時代和深度科學創新浪潮正在蓬勃發展。
-總體而言,盡管電動汽車和癌症治療等一些技術的普及率仍然較低,但技術的應用呈積極態勢。
完整報告可在WIPO網站(wipo.int)瀏覽與下載。
AIPPI 2023:WIPO呼籲讓知識產權製度更具包容性和橫向性
2023年10月22日,2023年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世界知識產權大會在伊斯坦布爾舉行了盛大的開幕式,知識產權專家們齊聚一堂,進行了為期一周的討論與合作。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轉型國家和發達國家司司長哈比普.阿桑(Habip Asan)在開幕致辭中強調,在一個麵臨諸多挑戰的世界中,全球知識產權製度的重要性與日俱增。
他指出:“我們必須摒棄知識產權隻為工業化經濟體服務的觀念。在實現這一轉變的過程中,知識產權也應為發展中國家和全球南方國家服務。知識產權製度必須更具包容性和橫向性,不僅要讓知識產權專家和專業人士參與進來,還要讓婦女、青年、中小型企業(SME)和以前得不到充分服務的初創企業參與進來。”
阿桑將這一轉變形容為“揭開知識產權的神秘麵紗”,將知識產權帶入基層,這標誌著WIPO從一個以技術為主的機構轉變為一個作為聯合國創新機構開展工作的發展機構。
作為這些努力的一部分,WIPO啟動了一些項目,如麵向各國女企業家的“WIPO全球知識產權培訓、指導和配對計劃”。WIPO學院是世界上最大的知識產權技能培訓機構,也為初創企業、出口商、旅遊業和視頻遊戲從業者提供課程,以培養實用的知識產權技能。此外,他還重點介紹了工具和方法的開發情況,包括WIPO的“IP Diagnostics”自我診斷工具和中小企業創業指南,這些工具已幫助8000多家中小型企業有效利用其知識產權。
阿桑表示,為實現這些目標,WIPO正在主動推動多國參與的知識產權融資高級別討論。這些對話為創新者和創造者提供了一個渠道,使他們能夠探索使其知識產權價值最大化的工具和政策。他說道:“WIPO致力於與我們的成員國和包括AIPPI在內的廣大內部團體合作,確保知識產權在確保我們的集體地位方麵發揮關鍵作用。”(編譯自www.asiaiplaw.com)
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對有關優先權的規則進行調整
歐洲專利局(EPO)不得再以申請人與此前優先權申請中的申請人不一致為由而駁回專利申請。此外,現在申請人也無需再進行優先權的正式轉讓工作。EPO的擴大上訴委員會在其針對G1/22和G2/22案件所作出的裁決中推翻了此前的結論,結束了有關各方延續了多年的爭論。
擴大上訴委員會的裁決結果簡化了轉讓EPO申請優先權的程序。從EPO針對G1/22和G2/22案件作出的最新決定來看,EPO現在認定申請人會自動擁有優先權。即使申請人與此前優先權申請中的申請人不是同一個人,同時也無法提供有關優先權轉讓的正式證據,但EPO仍會遵循這一做法。
此外,在相關的異議程序中,潛在的異議方將要承擔起舉證責任。這一變化可能會對專利申請程序產生深遠的影響。很多專利律師都認為,此舉將會在未來帶來更多法律層麵上的確定性。
EPO詳細解釋有關優先權的規則
上述決定是基於專利所有人亞力兄(Alexion)與異議方諾華(Novartis)、羅氏製藥(Hoffmann-La Roche)和中外製藥株式會社(Chugai Pharmaceutical)之間的兩起糾紛所作出的。這些糾紛涉及用於預防移植排斥反應的單克隆抗體依庫珠單抗(eculizumab)。
EPO的異議部門和審查部門分別認為相關的優先權請求是無效的,這是因為在申請人提交PCT申請之前,並不是每一個在美國專利申請中提到的發明人都將自己的優先權轉讓給了相應的歐洲專利申請中的申請人。上訴委員會首先審理了這兩起案件,隨後就將其轉交給了擴大上訴委員會以對有關優先權的規則作出更清晰的解釋。
到目前為止,專利界對最新裁決結果的反應普遍是較為積極的。來自比利時專利律師事務所De Clercq & Partners的科恩.範哈爾斯特(Koen Vanhalst)在社交媒體平台上評論道:“這是一個有理有據的判決,可以讓申請人以及專利所有人享受到無罪推定的好處,並將舉證的責任轉移給那些表示申請人或者專利所有人不能享有優先權的一方。”
Valet Patent Services公司的所有人格雷格.薩克(Greg Sach)則表示:“整個歐洲的專利行業都鬆了一口氣。”此外,專利律師布萊恩.克羅寧(Brian Cronin)也指出:“看起來常識終於戰勝了法律的偏見。”
問題源於美國有關優先權的規定
實際上,基於美國申請的優先權請求經常會出現問題。因為在新的《美國發明法案》於2012年出台之前,申請人在美國必須要將發明人列為專利申請人。
盡管現如今那些並不是發明人的法律實體(諸如雇傭了發明人的公司或者發明人代表其開發創新產品的公司等)也能在美國提交專利申請了,但上述做法依然延續至今。
另一方麵,向EPO提交專利申請的申請人通常都是公司。如果某家公司在向EPO提交的第一份申請文件中並沒有明確指出發明人已經將其他國家申請的優先權轉讓給了這家公司的話,那麼截至目前,EPO還是大概率會宣布該申請人的優先權請求是無效的。
因此,一旦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就出現了上述情況,那麼其他競爭者們就會通過攻擊優先權請求而在異議程序中獲勝。
並沒有涉及轉讓優先權的正式規定
《歐洲專利公約(EPC)》並沒有對優先權的轉讓工作作出過正式的要求。該公約隻是在第87條1款中指出,任何已正式提出專利申請的人士或其所有權的繼承人,在就同一件發明提交歐洲專利申請時,應享有自提交第一次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的優先權。
此外,一些國家的法律也允許人們進行一些非正式的優先權轉讓。因此,擴大上訴委員會現在決定,這一做法也將適用於在EPO提交的申請。
從今往後,如果有關優先權請求的正式規定得到了滿足,那麼有關各方就可推定申請人是享有優先權的。這是因為隻有那些有資格獲得優先權的申請人才能獲得提交PCT申請所需的優先權申請副本。
換言之,如果某位申請人能夠提供上述副本的話,那麼EPO的審查部門就可以推定初始申請人已經將優先權轉讓給了這名申請人。進一步地,這一推定現在也適用於優先權申請人與在後申請人不相同的情況,同時也不管在後申請是否是一件PCT申請。
關於管轄權的爭議
當事人依然可以對這種推定提出質疑。但是,質疑者必須證明其對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懷疑是有事實支持的。除此之外,擴大上訴委員會還要就“EPO是否有權評估PCT申請優先權的正式歸屬”這一問題作出決定。在此前的一起案件中,有人表示,根據《巴黎公約》,這應該是各國專利局的責任。然而,法官則認為,根據EPC的第87條1款,EPO是有權就此作出裁決的。(編譯自www.juve-patent.com)
INTA發布關於人工智能生成和輔助生成作品版權和鄰接權的報告
國際商標協會(INTA)版權委員會的人工智能分委會最近完成了一項關於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和人工智能輔助生成的作品的可版權性的全麵研究。這份標題為《人工智能係統創作或通過利用人工智能係統創作的作品的版權和鄰接權》的報告詳細地對全球多個司法管轄區的版權問題進行了研究。該報告探討了共同的主題,同時突出了某些司法管轄區的獨有特色。這一資源將幫助品牌專業人士評估其關於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權策略。
報告的結論和觀察結果
該報告共對48個司法管轄區進行了調查,並橫向展示了各種處理人工智能作品版權問題的代表性的方法。
對於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調查結果顯示,雖然許多司法管轄區目前都沒有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版權,但鄰接權可能會保護這些作品。一些國家現在已經認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具有的特殊權利,並承認這種專有權似乎不需要人為幹預。
對於人工智能輔助作品,調查結果顯示,由於存在人為因素,作品獲得版權保護的可能性更大。各司法管轄區的共同處理方法是,這些作品必須符合本土的“原創性”標準。但是,“原創性”要求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例如,在歐盟,原創性要求作品要反映其作者的個性,而在美國,美國版權局要求具體披露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以便其可以評估人類作者身份的重要程度。這一點可以證實,在美國,版權隻能保護由人類創作的產品。
報告顯示,除愛爾蘭、南非、烏克蘭和英國外,所有接受調查的司法管轄區目前或規定必須有人類創作者才能獲得版權資格,或尚未解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
要點
該研究的結果表明,雖然人工智能將會繼續為內容創作帶來革命性的變化,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現有的全球版權法默認將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排除在版權保護之外。然而,該研究結果也表明了一點,人工智能參與內容創作並不一定會被排除版權保護的可能性,特別是在人工智能輔助生成作品的情況下。總體結論指出,有必要進一步製定相應的法律和法規,以解決這一具有挑戰性的主題。
結論
該報告為法律從業人員、內部法律顧問和知識產權專業人士提供了關於人工智能和版權保護這一複雜且不斷發展變化的主題的有用的參考。
為了與人工智能的動態發展保持一致,該版權委員會表示將致力於通過納入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新觀點來不斷更新報告。其最終目標是編製一份能夠反映當前法律發展情況的人工智能與版權保護交叉領域的全球性的綜合參考指南。(編譯自www.int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