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賠償數額舉證角度探析中國專利侵權訴訟高額賠償案例
一、引言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掛牌成立,開始統一審理全國範圍內專利等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上訴案件。隨著法院裁判標準進一步統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大,司法實踐中不斷湧現出高額賠償案例。根據近期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典型案例(2022)》,在“蜜胺”發明專利及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中,侵權人判賠2.18億元【(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9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確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包括: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可以采用法定賠償,即法院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如何確定賠償金額,切實有效的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一直是各方關注的重點問題。在此,我們將根據中國專利侵權訴訟高額賠償的一些典型案例,分析權利人的哪些主張和舉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案例介紹
案例一: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敦駿公司”)訴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騰達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47號】
一審法院對權利人主張的500萬元賠償予以全額支持,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專利權人敦駿公司主張依照騰達公司因侵權獲得的利益計算賠償額,並提交了如下證據:
1)被訴侵權產品線下銷售的證據;
2)被訴侵權產品在多處線上銷售的證據,包括:敦駿公司分別於不同日期從騰達公司在京東和天貓電商平台的官方旗艦店購得被訴侵權產品,並且這些網站顯示有被訴侵權的圖片、售價、累積評論數等信息;
3)騰達公司的官方網站信息;
4)再次訪問騰達公司在京東商城的官方旗艦店的網絡打印件:其中顯示的累積評論數比之前顯示的累積評論數增加幾千+。
5)其他證據,其顯示不同網絡平台上關於被訴侵權產品銷售、許諾銷售以及評測等信息。
此外,敦駿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騰達公司提交與被訴侵權產品相關的財務賬簿、資料。一審法院根據庭審情況,依法責令騰達公司提交關於被訴侵權產品生產、銷售情況的完整資料和完整的財務賬簿,但騰達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審法院根據敦駿公司提供的證據及考慮騰達公司拒不提供相關賬簿資料的情形,對敦駿公司主張的的賠償數額予以支持。
二審時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認定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恰當。
案例二:斯恩蒂斯有限公司(“斯恩蒂斯公司”)訴大博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博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48號】
最高人民法院全額支持了權利人2000餘萬元賠償的主張。
專利權人斯恩蒂斯公司主張以侵權獲利確定賠償數額,並提交了包括如下的證據:
1)大博公司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其中載明了公司主要產品、銷售情況、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源、主要產品毛利率情況等信息;
2)大博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其中記載營業利潤、主營收入構成等情況,還披露了收到本案斯恩蒂斯公司的起訴材料,並對涉訴侵權產品的數量、規格、銷售金額、占比及毛利情況等進行了說明;
3)“大博醫療:2017年年度報告”,其中載明年度創傷類產品的營業收入和毛利;
4)“大博醫療”“2018年半年度報告”,其中顯示創傷類植入耗材的髓內釘是公司主要產品,並且載明了年度創傷類產品的營業收入和毛利率;
5)大博公司通過其他公司在“德榮醫械商城”網站銷售的證據,其中展示有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和銷售價格。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斯恩蒂斯公司主張以侵權獲利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且對侵權規模事實已經完成初步舉證,大博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模基礎事實的相應證據材料,導致用於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事實無法精準確定,對大博公司提出的應考慮涉案專利對其侵權獲利的貢獻率等抗辯理由可以不予考慮。法院還認為,雖然根據斯恩蒂斯公司提交的證據、主張的計算方法,考慮銷售金額、利潤率等因素的計算過程並不完全精確,但上述計算過程可以證明,由於大博公司的獲利還包括通過其他銷售渠道以及因銷售其他編號侵權產品產生的獲利,即使考慮專利貢獻率,大博公司實際因涉案侵權產品的獲利已經超過2000萬元也具有高度可能性。大博公司對斯恩蒂斯公司主張的金額提出異議,但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證據,可以推定斯恩蒂斯公司主張的金額成立。
三、分析建議
結合上述案例中權利人的舉證情況和法院認定,我們建議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考慮以下幾點:
1、積極適用裁量性賠償方法
2013年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人民法院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上,時任民三庭副庭長金克勝將裁量性賠償方法定義為:是在計算賠償所需的部分數據確有證據支持的基礎下,人民法院根據案情運用裁量權,確定計算賠償所需要的其他數據,從而確定公平合理的賠償數額。2016年7月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推進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進一步指出,要善於運用根據具體證據酌定實際損失或侵權所得的裁量性賠償方法,進一步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的合理性。
一方麵,由於按照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不受法定賠償限額限製,因此根據具體證據酌定實際損失或侵權所得的裁量性賠償方法,獲得的賠償額可高於法定賠償的上限。另一方麵,裁量性賠償需要基於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因此即便按照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確定的賠償額落在法定賠償的額度範圍內,如果權利人申請適用裁量性賠償並進行舉證,也可為法院確定合理的賠償額提供更充分的依據,從而避免將賠償數額的確定完全依賴於法官的主觀判斷。
因此,為提高最終的賠償額並為法院確定賠償數額提供依據,建議權利人優先選擇適用裁量性賠償,從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利等方麵進行舉證。
例如上述兩個案例中,權利人均主張依照侵權人獲利計算賠償額,並且對主張進行了舉證。上述案例一中,權利人不僅提交證據證明侵權產品在線上和線下的多個不同平台都有銷售,並且還通過在不同時期訪問同個銷售平台,得到侵權產品在一定時期內的累計評價數的增長數量,從而證明侵權人的實際侵權規模大於其所主張的賠償範圍。
2、主張賠償數額的證據的全麵性與多樣化
權利人可以根據所能獲得的證據情況,盡可能全麵詳盡地提供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財務賬簿、會計憑證、銷售合同、進出貨單據、上市公司年報、招股說明書、網站或者宣傳冊等有關記載,設備係統存儲的交易數據,第三方平台統計的商品流通數據,評估報告,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場監管、稅務、金融部門的記錄等,可以作為證據,用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侵害知識產權賠償數額”。
很多被訴侵權人會在自己的網站或廣告宣傳冊等資料中宣傳其營業收入、市場份額和銷售情況。而且如果被訴侵權人是上市公司或者即將上市的公司,他們在上市公司年報、招股說明書、每個季度或年度的財務報告等資料中的記錄,都可能作為主張賠償數額的證據。
例如,上述案例二中,權利人就提交了第三方網站統計的銷售數據、侵權人自行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年度報告和網站宣傳內容等不同證據,用於證明其賠償數額的主張。
3、運用舉證妨礙製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權利人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舉證;在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而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權利人在已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侵權人所掌握的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證據。實踐中,很少有被控侵權人能夠向法院提交符合法院要求的賬簿資料數據。一旦法院責令被控侵權人提交其掌握的相應賬簿資料,而被控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將構成舉證妨礙,法院可能會推定根據權利人主張的賠償數額成立。
四、總結展望
本文從中國專利侵權訴訟中權利人如何提供證據證明賠償額進行舉例和分析,並提出了建議。
然而在高額賠償案件中,一方麵需要權利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侵權事實以及損害程度,另一方麵司法審查的力度也是關鍵性的力量。在202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幹問題的決定》實施情況的報告提到:
涉案標的額日益增大,訴請金額超億元案件增多。法院切實加大損害賠償力度,在“香蘭素”技術秘密侵權案中判賠1.59億元【(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在“卡波”技術秘密侵權案中頂格判令5倍懲罰性賠償3000餘萬元【(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全國法院技術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一審平均判賠金額較法庭成立前增長147.1%。
公平公正審理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在“NX”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中支持外方權利人以正版價格主張賠償【(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號】,在“帶鎖髓內釘”發明專利侵權案中因侵權人拒不提交賬冊改判全額支持外方權利人主張的2000餘萬元賠償金(即上述案例二),助力營造中國開放、公平、公正的科技發展環境。
相信隨著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障的進一步加強,將來權利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加全麵切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