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中合理開支的認定
麵對專利侵權,通常權利人會考慮提起侵權訴訟來製止侵權並主張侵權賠償。為此,權利人需先收集有關侵權以及由侵權導致損失的證據,再以搜集到的證據為基礎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整個維權過程通常會需要權利人支付相當費用。對此,專利法及相關規定設定了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應由侵權人承擔的製度。
針對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的具體支出以及舉證,本文從相關法律規定出發,結合具體案例說明法院在裁判合理開支(尤其是較大數額的合理開支)時所考量的因素。
一、相關規定
按照專利法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應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具體說明了,針對權利人主張其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法院可以在相關規定的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獲利或專利許可費的倍數或懲罰性賠償等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此外,北京高院還規定了,確定合理開支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合同、發票、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相應開支的合理性、必要性。並單獨列出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為製止被訴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
最高院還指出了,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訴請求原告賠償上述合理開支。
此外,最高院在針對商標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製止商標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北京高院在針對審理著作權規定了,製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包括:(1)律師費;(2)公證費及其他調查取證費;(3)審計費;(4)差旅費;(5)訴訟材料印製費;(6)原告為製止侵權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然而,對於權利人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目前的專利法和司法解釋並未明確合理開支的具體類型和範圍,司法實踐中通常采用了與上述類似的判斷標準。
二、案例研究
以下通過具體案例說明法院在裁判合理開支(尤其是較大數額的合理開支)時所考量的因素。
案例1
深圳市理邦精密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邁瑞生物醫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878、879、935、936、937、938、1033號】
關於維權的合理開支,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到:
邁瑞公司在一審中提交了其為與理邦公司之間的24個案件共支付律師費78萬元的發票,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合同等證據來證明單個案件的律師費明細。因此,本院將該律師費78萬元平均分配到24個案件中,每個案件的律師費為32500元,本七案的律師費總額為227500元。經查,邁瑞公司公證購買7款被訴侵權產品的單價分別為16000元、12000元、12000元、18000元、15000元、8000元、23000元;但由於邁瑞公司在本七案及侵害技術秘密案中共計購買前7款中的二款各1台,法院已在侵害技術秘密案中對購買此二款的費用予以支持,在此不再重複計算,因此邁瑞公司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費用為70000元。本七案涉及的公證費也已在侵害技術秘密案中予以支持,在此不再重複計算。法院認定邁瑞公司為本七案支付的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97500元。
據此,法院將邁瑞公司在另案中起訴的“心電算法”技術秘密、本案的“電子無創血壓測量裝置”發明專利,理邦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及獲利情況,邁瑞公司支付的公證費、律師費、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支出等合理維權費用進行綜合考慮,確定本七案理邦公司應賠償邁瑞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合理維權費用29.75萬元,共計1029.75萬元。
小結:
本案中,法院根據發票綜合考慮了律師費、公證費、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支出等合理維權費用,但對於已在其他案件中獲得支持的部分不再重複計算。並且相對於經濟損失,合理開支的部分是單獨計算的。
案例2
索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與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7)京民終454號】
關於維權的合理開支,由判決書可見:
1、被訴侵權產品購買費。西電捷通公司經公證購買了13部被訴侵權SONY手機,金額共計22,054元。
2、公證費。西電捷通公司共向北京市方圓公證處申請5次公證,金額共計31,840元。
3、被訴侵權產品檢測費。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檢測中心檢驗L50t、XM50t、S55t、L39H型號的手機是否具備WAPI功能,共收費20,000元。
4、翻譯費。金額共計300元。
5、律師費。西電捷通公司因提起本案訴訟,支付律師費40萬元。
以上被訴侵權產品購買費、公證費、被訴侵權產品檢測費、翻譯費、律師費五項共計474,194元,得到了法院的全額支持。
以上事實有西電捷通公司提交的發票、法律服務合同在案佐證。
小結:
本案中,法院根據發票、法律服務合同考慮了被訴侵權產品購買費、公證費、被訴侵權產品檢測費、翻譯費、律師費等合理維權費用。
案例3
北京握奇數據係統有限公司與恒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號】
關於維權的合理開支,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訴訟(仲裁)委托代理協議》,協議上有握奇公司和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的簽字蓋章,協議內容明確指出是針對與恒寶公司之間的侵權訴訟。
2、《律師費發票》、《2015年律師費付款憑證》、《部分公證費發票》,從時間上看,均是在本案訴訟期間發生的。
3、《2016年1月至4月的日誌統計表》、《握奇專利訴訟律師工作小時明細表》,記載了本案委托代理人的工作時間統計,並有《訴訟(仲裁)委托代理協議》進行印證,統計數據與代理協議中約定的計時收費標準相一致。
法院綜合考慮上述情況認為,原告握奇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律師費數額合理,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原告握奇公司支出的公證費2300元亦客觀、真實,現原告握奇公司請求將該筆公證費與律師費合並計算,共主張維權合理支出100萬元,理由充分,應予以全額支持。
小結:
本案中,法院基於代理協議、發票、付款憑證、統計表、明細表等多份證據,從案件的專業性、技術性、代理律師參與情況等多個角度,結合工作日誌統計表和工作小時明細表等證據,對於合理開支的具體認定進行了詳細闡述,並判決全額支持了100萬元額度的合理開支。
案例4
思拓凡瑞典股份公司等與博格隆(上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20)滬知民初11號】
對於合理開支的主張原告提交了部分公證費、鑒定及檢測費和購買樣品費的相關憑證,而對律師費和差旅費則請求法院予以酌情確定。
對此,法院認為:
首先,兩原告提交的合理開支憑證中有6,610元公證費與本案和另一案件相關,本院將在上述兩案中予以均攤,即每案計3,305元。
其次,對於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和差旅費,其雖未能提交相應憑證,但兩原告的四位委托代理人實際參與了本案的立案、庭前會議及庭審等訴訟活動,故本院將綜合以下因素酌情確定相關費用:第一,涉案專利為基因工程蛋白質領域的發明專利,案件技術事實疑難複雜。第二,本案為涉外案件,期間曆經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立案受理和本院提審,司法程序較為複雜。審理中兩原告的四位委托代理人均參加了庭前會議和正式庭審並代表委托人提交了大量證據、製作技術爭點演示視頻和PPT、出具書麵侵權比對意見、對被告證據的質證意見和代理意見,實際工作量較大。第三,本案與相關的另一案件為係列案件,當事人和被訴侵權行為均相同,原告方在兩案中提交的證據、委托代理人發表的侵權比對意見、質證意見和代理意見亦基本相同,且兩案的庭前會議和正式庭審亦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合並進行,故在確定本案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的工作量時,應酌情與另一案件予以平衡。第四,原告方分多次提交證據,且在線證據交換亦曾因原告方無法清晰展示證據內容等原因被推遲,上述情況均客觀上導致案件審理進程被延遲。第五,在確定本案當事人支出的律師費用時,還應考量起訴標的金額與判決支持金額之比,而本案中原告方訴請標的金額已被足額支持。最後,綜合考量本案立案、庭審等訴訟活動,本案訴訟中原告方可能支出的差旅費用不應過高。綜上,本院綜合考慮以上因素並參考律師行業相關收費標準,酌情確定被告應向兩原告支付其因本案訴訟而產生的律師費和差旅費為15萬元。
小結:
本案中,法院對於已提交相關憑證的公證費、鑒定及檢測費和購買樣品費予以了考慮,對於公證費在關聯案件中進行了均攤,對於未能提交相應憑證的律師費和差旅費則根據技術事實和司法程序的複雜程度、代理人實際工作量、案件審理進程以及起訴標的金額與判決支持金額之比等多個方麵進行了綜合考慮。
三、討論及建議
在目前公布的案例中,專利侵權訴訟中合理開支大致基於律師費、公證費、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支出、被訴侵權產品檢測費、翻譯費等方麵結合相關合同和票據證據進行認定,認定過程中會考慮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並從專業性、技術性、代理律師參與情況、司法程序的複雜程度、案件審理進程以及起訴標的金額與判決支持金額之比等多個角度以及相應開支的合理性、必要性。
訴訟中,當事人應妥善留存相關證據、工作記錄等,盡量證實維權支出的客觀事實,參考以上這些方麵,從費用支出的真實性、關聯性、合理性三個層麵去論證和說服法官,爭取獲得法院對維權合理開支最大程度的支持。
此外,對於其他一些項目(例如發送警告信、聘請調查公司)的支出,目前尚未在判決中有明確認定。如果權利人希望獲得法院的支持,也應從以上三個層麵進行論證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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