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產品上加注專利標識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專利標識也向公眾彰顯了載有標識的產品與所標識的專利的關係、專利權人的權益、以及專利的保護製度。隨著中國知識產權環境越來越完善,如何規範標注專利標識以維護專利權人相關權益,受到了大家的關注。在此結合中國專利法及其相關規定,下文就專利標識進行說明。
可用於標識的專利/專利申請
有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都可以用於標識。
專利標識使用的專利應當處於授權且有效狀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申請、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未繳納年費專利權終止的專利、主動放棄的專利、專利期限屆滿的專利,均不得用於標注專利標識。
專利申請標識使用的專利申請也應當是有效的。被駁回的專利申請、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均不得用於標注專利申請標識。
標識主體
專利權人或經專利權人授權的被許可人有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申請人或經專利申請人授權的被許可人有權標注專利申請標識。
標識措辭
根據相關規定,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表明以下內容:
1)中文標明專利權類別,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2)中國專利號,例如:ZL 202110000000.0。
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采用中文標明“該產品係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除上述內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在專利授權前,標注專利申請標識的,應當表明以下內容:
1)中文標明專利申請類別,如中國發明專利申請、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專利申請號,例如:202110000000.0;
3)注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
標識載體
專利標識/專利申請標識可以標注在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產品宣傳材料、公司網頁、網上商城等上。
另,在產品的廣告宣傳中,可以使用專利,但不可以使用尚未授權的專利申請。
標識期限
專利標識應當在專利有效期限內使用。專利被宣告無效後、未繳納年費專利權終止後、主動放棄專利後、專利期限屆滿後均不得實施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屬合法行為,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有效期終止後,仍使用專利標識的,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專利申請標注的行為應當在專利申請日之後到專利授權之前。專利申請被駁回後、專利申請視為撤回後、主動放棄專利申請後均不得實施標注專利申請標識的行為。
標識與產品的關聯性
標注的專利所涉及的技術方案應體現在載有標識的產品上。標注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應與授權專利的外觀設計一致。
標識作用
警示作用:專利標識可以對外宣告產品為專利產品,受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可實施專利,不得有為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等行為。
區分作用:將自身與專利相關的產品與市場上的其他產品區分開,以免消費者搞混。
宣傳作用:通過標注專利標識使消費者認知該產品所涉及的技術方案、方法、設計等受專利保護,其應具備專利性,即新穎性,創造性/獨創性,實用性等,應可能在技術或使用功能等方麵優於常規產品,提升消費者對產品品質的信任,進而擴大產品的市場占有份額。
維權作用: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專利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即:依照法定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賠償數額。專利標識可以成為證明侵權人故意侵權的證據鏈中的一個證據。例如:被訴侵權人知曉/接觸了標注專利標識的產品,則其主觀上應當知曉產品是受專利保護;如果未經權利人同意生產/銷售相同產品,其主觀上具有故意。
不規範標識的法律責任
專利標識或專利申請標識標注不規範違反專利行政管理秩序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地方分支機構責令改正;改正措施有:停止不規範標注行為,消除或修正尚未售出的產品或其包裝上的不規範標識;產品或包裝上的標記難以消除或更正的,停止銷售、許諾銷售行為;消除或修正尚未發出的材料上標識;材料上的標識難以消除或修改正的,銷毀尚未發出的材料;參展的,從展會上撤出專利展品、消除或修正相應宣傳材料、更換或遮掩相應的展板等;電子商務平台上,對標注不規範網頁及時更正,拒不更正的,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
沒有規範使用專利標識或專利申請標識的,可能會構成假冒專利行為。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地方分支機構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專利/專利申請標識針對不同的情形都是很好的舉措,值得而為。如何標注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判斷。如對於專利/專利申請標識、或專利申請及保護有具體問題或疑問,歡迎谘詢 patent@afdip.com; bhtdlaw@bhtd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