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3.5)期
沙特知識產權局指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PCT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沙特知識產權局關於PCT合作的意向書,經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式確認,自2023年5月1日起,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成為沙特阿拉伯王國國民或居民或以英文或阿拉伯語(附英文翻譯)提交的PCT國際專利申請的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ISA/IPEA)。
有關事項將在PCT公報及相關PCT法律文件中進行公告。
歐盟委員會委製定標準必要專利規則
4月27日,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一攬子立法計劃,包括促進獲得符合技術標準所需專利的措施。
一攬子計劃的主要部分集中在標準必要專利(SEP)上。SEP涵蓋對實施標準化機構采用的技術標準至關重要的技術。
技術標準是技術兼容性的關鍵,例如,確保產品可以連接到Wi-Fi或5G網絡。歐盟行政部門希望確保那些對此類SEP具有壟斷地位的公司不強加不合理的條款,例如過度收取專利許可費。
內部市場專員蒂埃裏.布勒東(Thierry Breton)在一份聲明中稱:“我們正在對我們的SEP框架進行現代化改造,使其更加透明,有利於中小企業,並為未來的經濟做好準備。”
在委員會看來,目前的SEP許可計劃為歐盟的技術投資帶來了不確定性,這種不平衡對在物聯網這一新興領域經營的中小企業影響最大。
範圍
雖然該條例一旦生效將適用於所有技術標準,但如果歐盟行政部門認為特定的標準或用例不會影響內部市場,委員會可能會決定將其從總的許可費設定和FRAND調解過程中剝離出來。
相反,如果一個標準在新規則生效之前就已經發布,但在許可方麵嚴重失真,委員會可能會將其納入條例的範圍。
注冊
該提案旨簡化和統一國家專利證書的注冊程序,由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和國家審查員來評估單一申請。
SEP注冊簿將詳細說明相關標準、使用的產品、所有者的使用費政策、專利所有人的信息以及列為必要的理由。
必要性檢查
EUIPO的新能力中心還將對必要性檢查(essentiality check)進行管理,由經批準的評估人員進行檢查。與歐盟新聞網站《EURACTIV》看到的早期版本相比,該法律草案現在允許專利所有人要求進行同行審查。
然後,EUIPO的新能力中心將對這些必要性檢查進行抽查,但微型和小型企業持有的專利除外。即使為這些檢查建立一個有代表性的樣本也可能是一項重大的任務。例如,僅就5G而言,估計就有超過5萬個同族專利是必不可少的。
反對者還強調,雖然EUIPO過去曾處理過商標和注冊外觀設計,但它在專利方麵沒有經驗。
FRAND的確定
確定FRAND條件如何適用於SEP可以由希望使用該專利的專利所有人或組織自願提出,也可以通過法庭訴訟。
該提案指出,除非另有規定,確定的FRAND將涉及全球許可。
總許可費
委員會希望公布總許可費,其中包括涵蓋一個標準的所有SEP的潛在總許可費。
如果沒有達成協議,至少占標準20%的SEP專利所有人可以要求EUIPO能力中心指定一名調解人,以討論總許可費。這一比例比上一個版本中的10%有所提高。
強製許可
一攬子計劃的另一部分是引入強製許可條款,允許在未經專利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授權使用一項專利。
雖然許可協議通常是自願的,但歐盟國家有國家強製緊急許可計劃。
歐盟委員會的想法是在國家製度的基礎上建立一個適用於整個歐盟的強製許可。該工具是對歐盟其他供應鏈危機工具的補充,如《芯片法案》和《單一市場應急工具》。
補充保護證書
一攬子計劃的第三部分與補充保護證書有關,它允許將藥品和植物保護產品的專利期限再延長5年。
目前,這些計劃隻存在於國家層麵。因此,委員會希望在歐盟層麵簡化這些計劃,通過EUIPO管理的集中審查程序獲得統一的補充保護證書。(編譯自www.euractiv.com)
國際商標協會發布關於太空知識產權的白皮書
2022年5月10日,國際商標協會(INTA)發布了題為《太空中的知識產權(IP in Space)》的白皮書。隨著未來幾年外太空的經濟活動將激增的預測,這份白皮書強調了在這一新領域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迫切需求。
在過去的幾年裏,私營部門向低地球軌道(LEO)發射了許多火箭、衛星,甚至提供了旅遊服務。預計到2050年,低地球軌道、外太空[定義為海拔100公裏(62英裏)]以及月球和火星將有密集的商業活動。根據非營利組織太空基金會(Space Foundation)的《2022年太空報告(The Space Report 2022)》,太空經濟正在以多年來最快的速度增長,2021年全球年度支出達到創紀錄的4690億美元。這一趨勢預計將在未來幾年持續下去。
由INTA的太空知識產權項目組聯合主席、來自美國世界貿易中心協會的克拉克.拉克特(Clark Lackert)和印度ALG律師事務所的謝賈.埃赫特舍姆(Sheja Ehtesham)介紹稱,“我們的報告力求將複雜且有些晦澀的全球條約和國家法律提煉成可行、合理的原則和行動計劃。我們認為,這是解決這一困難但也非常有趣的挑戰的重要第一步。”
知識產權法是安全、競爭和創新經濟的基礎。然而,正如《太空知識產權》白皮書中所指出的那樣,目前關於外太空活動的國家和國際法律和條約沒有充分考慮到如何保護這些重要的無形資產。
2022年INTA前主席澤格爾.溫克(Zeeger Vink)曾表示:“盡管太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個法律真空地帶,特別是在知識產權領域,但隨著關於太空新舉措的商業計劃頻繁地被發布,技術再次衝在了法律的前麵。我們希望這份報告能成為關於如何在太空保護知識產權的一場不可避免的辯論的基石,不僅是在不久的將來,而且在本世紀餘下的時間和下一個世紀。”
在對當前的外太空條約、與外太空有關的國家法律、仲裁製度、聯合國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白皮書、法學教授和航空航天業高管訪談以及其他資源進行了審查後,該項目組提出了10種主要方法供相關各方進一步考慮,以創建太空知識產權的法律基礎設施,詳情如白皮書所述。
在這10種方法中,7種用於創建權利,3種用於執行這些權利。短期(至2030年)提議涉及擴大馬德裏商標國際注冊體係的範圍,以將一個名為“外太空”的新管轄權納入其中。自然法、合同、數據庫的創建、法院的設立和仲裁也被提及。在中期(到2040年)提議中,報告建議製定太空條約並設立一個新的仲裁庭,長期(到2050年)提議提出擴大先前提議的條約以及知識產權登記和執行相關事宜。
INTA首席執行官艾迪埃納.桑斯.德.阿塞多(Etienne Sanz de Acedo)表示:“這份報告給國際組織、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甚至知識產權和太空探索的所有利益相關者敲響了警鍾,推動能夠促進外太空的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公平、透明和可操作的機製的確定與開發。”
隨著全球太空產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到2040年相關支出可能會飆升至1萬億美元以上,INTA的白皮書是關於太空知識產權法律基礎設施的一項建議。
關於國際商標協會
國際商標協會(INTA)是一個由品牌所有者和專業人士組成的全球性協會,致力於支持商標和輔助知識產權,以促進消費者信任、經濟增長和創新發展,並致力於通過品牌建設更美好的社會。其成員包括近6000個組織,代表了來自181個國家的33500多位個人(商標所有者、專業人士和學者),他們受益於協會的全球商標資源、政策發展、教育和培訓以及國際網絡。INTA成立於1878年,總部位於美國紐約,在北京、布魯塞爾、聖地亞哥、新加坡和華盛頓特區設有辦事處,在安曼和新德裏設有代表處。(編譯自www.inta.org)
歐洲專利局新案例研究強調了創新在抗癌診療中的作用
歐洲專利局(EPO)近日發布的3項新的案例研究強調了專利在那些開發用於檢測、診斷和治療癌症技術的不斷發展的企業中的作用。據世界衛生組織(WHO)估計,在100多個國家中,癌症是70歲以下人口死亡的第一或第二大原因,並且迫切需要更多的醫療創新。
這些案例研究舉例說明了中小企業、研究人員和企業家在知識產權管理和戰略方麵的最佳實踐,以幫助他們更好地利用專利製度和其他知識產權來推動技術的商業化。這些研究是對EPO的一係列創新案例研究的補充,主要介紹了法國、奧地利和愛爾蘭在癌症診斷和/或癌症治療方麵開發了創新技術的衍生企業和初創企業。
第一個案例研究以法國光學研究所研究生院的衍生機構Damae Medical為特色。Damae利用一項專利成像技術創造了一種用於實時診斷黑色素瘤的新型醫療設備。皮膚癌是全球最常見的癌症之一。Damae的光學活檢解決方案為惡性腫瘤早期檢測提供了一種創新的非侵入式方法。由專利、商標、專有技術和外觀設計權組成的強大知識產權組合幫助該公司確保了技術排他性,並使其擁有了相對於競爭對手的持久優勢。
第二個案例研究解釋了都柏林聖三一學院和都柏林大學學院的兩位教授是如何通過合作產生了一種用於發現早期乳腺癌的新的多參數預後測試的。這項測試有助於臨床醫生自信地確定最佳治療方案,為成千上萬被診斷為乳腺癌的婦女減少不必要的化療需求和相關的不良反應。OncoMark公司獲得了這項專利技術的許可,隨後開發並驗證了該測試,這導致其被一家美國大公司收購。
第三個案例研究講述了兩位科學家出身的企業家如何創建了用於免疫疫苗的技術平台S-TIR,這種疫苗可以用於過敏和癌症的治療。在強大的專利組合的基礎上,他們創立了OncoQR和其他幾家初創企業,用於產品開發和技術商業化。知識產權對於在早期吸引資金和產生許可收入至關重要。考慮到生物技術上市時間較長的典型特征,這一點至關重要。EPO網站的“Talk Innovation”頻道還提供了關於該案例研究的播客。知識產權專家、該案例研究的共同作者阿德拉.德沃拉科娃(Adéla Dvořáková)描述了其創新從實驗室到市場的整個曆程,如果沒有專利保護,這是不可能實現的。
這些案例研究是EPO新的係列培訓活動“從實驗室到市場——推動抗癌創新的成功技術轉讓之旅”的基礎,該係列活動是由EPO專利學院和歐洲知識產權服務台聯合組織的。該係列活動的啟動儀式於2023年5月16日,歐洲中部時間14:00—15:30在網上舉行,內容涵蓋Damae和OncoQR公司的案例,並對統一專利製度進行簡要的介紹。(編譯自www.epo.org)
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2025年官費計劃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已經啟動了費用設定程序,預計將在2025年1月實施調整後的費用。雖然許多費用變化不大(約5%),但USPTO提議大幅提高外觀設計專利的費用和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PTAB)的審判費,並提出了可能影響申請人行為和影響專利申請審查方式的新費用。有關擬議費用的混合公開聽證會定於2023年5月18日美國東部時間下午1至3點舉行。
USPTO的費用設定程序
根據《萊希-史密斯美國發明法案》(AIA),USPTO的費用製定過程是一個多步驟的過程,需要專利公共谘詢委員會(PPAC)發表意見,舉行公開聽證會,發布公開通知以及設定評論期。這就是為何USPTO預計不會在2025年1月之前實施擬議費用的原因。
擬議的費用調整
有關費用調整提案的詳細信息可在USPTO的費用設置網頁上查閱到。用戶在那裏可以找到局長寫給PPAC的信函、USPTO費用提案執行摘要的幻燈片,以及所有擬議費用調整的文件。
費用大幅上漲的事項
-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費、檢索費、審查費和領證費的總額將增加約48%。
-超過20項權利要求的,此後每項將增加一倍至200美元,超過3項獨立權利要求的,此後每項將增加25%至600美元。
-繼續審查請求(RCE)費將增加,第三次及之後的RCE費用更高(第一次RCE為1500美元,第二次RCE為2500美元,第三次RCE為3600美元)。
-請求重新考慮USPTO的專利期限調整計算的費用將增加43%,從210美元增至300美元。
-專利期延長(PTE)申請的費用(例如,基於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受監管產品的審查)將增加468%,從1180美元增加到6700美元。
USPTO的數據表明,處理PTE申請的曆史成本為2581美元。
旨在收回成本的新費用
-轉讓記錄(電子):40美元。
-轉讓記錄(紙質):60美元。
-最終駁回後的重審程序(AFCP)申請:500美元。
-非故意拖延超過2年的有關申請:3000美元。
可能改變申請人行為的新費用
-持續申請附加費(不早於優先權日後3年提交):1500美元。
-繼續申請附加費(不早於優先權日後7年提交):3000美元。
執行摘要指出,這些附加費將“部分抵消後來提交的繼續申請所導致的維護費收入的損失”,但也是為了“鼓勵申請人更有效的申請行為”。
-信息披露聲明(IDS)費用基於引用的參考文獻的累計數量:
多餘50條:200美元;
多餘100條:300美元;
多餘200條:300美元。
-期末放棄(Terminal Disclaimer)的費用根據提交該聲明的時間遞增:
在第一次審查意見之前:200美元;
在最後一次審查意見之前:500美元;
在最後一次審查意見或核準之後:800美元;
在提交上訴通知時或之後:1100美元;
在專利授權後:1400美元。
執行摘要指出,在某些重要程序之後,處理期末放棄的費用會大大增加。
PTAB審判費
-PTAB審判的申請費將增加約25%。
-請求局長審查PTAB決定的費用為440美元,這是一筆新增費用。
-考慮到最近宣布的正在審議的PTAB改革,USPTO提議對超過規定的頁數限製收取新的固定費用:
多方複審(IPR)申請(+7000字):11875美元;
IPR申請(+14,000字):23750美元;
IPR啟動後(+7000字):14065美元;
IPR啟動後(+14,000字):28125美元;
授權後複審(PGR)申請(+9350字):12500美元;
PGR申請(+18,700字):25000美元;
PGR申請後(+9350字):17190美元;
PGR啟動後(+18700字):34375美元。
為《釋放美國創新法案》所規定的折扣付費
根據“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一原則,局長在給PPAC的信中解釋稱,《釋放美國創新法案》規定的較高的小型和微型實體費用折扣,加上最近“高於預期的通貨膨脹”,意味著USPTO將從2025財政年度開始出現“運營虧空”。因此,USPTO需要調整其收費,以支付其運營成本並支持其他目標,例如“推動美國的包容性創新和全球競爭力”“促進可靠的知識產權的有效交付”“促進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使其免受新的和持續的威脅”“使創新產生積極影響”,以及改善員工和客戶體驗。
USPTO邀請用戶就擬議的費用調整提出書麵意見,並為希望在2023年5月18日會議上口頭作證的人士製定了申請程序。(編譯自www.mondaq.com)
法國數據保護主管機構公布人工智能行動計劃
2023年5月16日,法國數據保護監管機構國家信息與自由委員會(CNIL)公布了一項旨在解決與人工智能——特別是像聊天機器人ChatGPT一樣的生成性應用程序——相關的隱私問題的行動計劃。
在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聊天機器人ChatGPT發布後的前兩個月裏,其用戶群已經擴大到1億人。然而,在其受歡迎程度越來越高的同時,人們對它如何收集和處理個人數據的擔憂也在增加。
CNIL的公告中寫道:“麵對最近關於人工智能——特別是所謂的生成性人工智能,如ChatGPT——的新聞,CNIL發布了一項行動計劃,以用於部署尊重個人隱私的人工智能係統。”
3月底,意大利的數據保護監管機構Garante因ChatGPT的服務提供商OpenAI違反數據保護規定,對其進行了製裁。在采取了一些糾正措施後,OpenAI的這項服務於4月在意大利被恢複。
不過,Garante的決定為歐盟各個國家采用碎片化的方法打開了大門。歐洲數據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將所有歐盟數據監管機構彙聚在一起成立了一個工作組,以確保采取一致的執法措施。
CNIL的作用
在歐洲層麵,法國的數據保護主管機構已經被認定為歐盟最具影響力的機構之一,這意味著CNIL的計劃可能會對歐洲監管機構處理ChatGPT和類似技術的方式造成影響。
法國國內的知情人士在有條件匿名的情況下告知新聞媒體《歐洲動態(EURACTIV)》,CNIL正在將自己定位為主導《人工智能法案》成員國執法工作的機構。《人工智能法案》是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歐盟立法,旨在根據人工智能造成傷害的能力對其進行監管。
這一目標也體現在其行動計劃中,該計劃指出:“這項工作也將使我們有可能為歐洲人工智能法規草案的生效做準備。”
四步法
該行動計劃包括四個步驟:了解技術,指導技術發展,創建人工智能生態係統和控製人工智能係統。
第一個步驟主要是回答與數據保護相關的問題,例如關於訓練數據集的透明度、保護公開可用的數據免受抓取、防止偏見以及用戶提出的意見等。
由於這些方麵在歐盟和法國是優先事項,CNIL投入了其內部資源來回答這些問題,並且已經公布了一份檔案來分享其對回答數據保護問題的願景。
第二個步驟“指導人工智能的發展”是希望通過發布指導性文件和分享最佳實踐和規則來引導生成性人工智能公司在尊重個人數據的情況下進行技術開發。
第三個步驟所提到的“生態係統”分為三個層級。該係統旨在將監管機構現有的“監管沙盒”擴展到基於人工智能的創新項目。
CNIL還發起了一項競賽,以幫助公司遵守歐洲的數據保護規則。此外,在法國政府嚐試使用2024年巴黎奧運會和殘奧會相關法律規定的這些工具的背景下,法國主管機構啟動了一個針對“增強型視頻監控”服務提供商的項目。
CNIL行動計劃的最後一個步驟涉及其核心競爭力——數字係統的審查和控製。該機構將重點關注使用增強型視頻監控、使用人工智能打擊欺詐以及針對生成性人工智能的投訴的調查的合規性。
關於最後一點,CNIL指出,它已經收到了幾起針對OpenAI的投訴,它將會與歐洲工作組進行協調工作。(編譯自www.euractiv.com)
英國知識產權局“ONE IPO”轉型計劃將在一年內實現
2023年是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變革開始發生、轉型成為現實的一年。距離新的“One IPO”專利服務啟動還有一年的時間。本文將對未來12個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進行簡要的介紹,這包括新服務推出的時間表,用戶可以期待的功能以及即將發生的變化。
部長寄語
科學、創新和技術部分管人工智能和知識產權的部長卡姆羅斯(Viscount Camrose)表示:
“知識產權對英國經濟的成功是至關重要的,也是創新和創造力的強大推動力。隨著英國經濟轉型以滿足未來的需求,我們的知識產權服務也必須隨之變化,以消除創新的障礙並支持英國創新者去擁抱未來的機遇。”
“通過為未來提供快速、靈活、高質量的服務,‘One IPO轉型計劃’將有助於我們的機構實現成為優秀知識產權局的雄心壯誌。我很高興能夠見證我們機構用一年的時間推出新的全數字化專利服務。”
UKIPO局長寄語
UKIPO局長兼總審計長亞當.威廉姆斯(Adam Williams)表示:
“2023年是我們轉型將成為現實的一年,因為我們將交付第一個專利模塊。現在是時候看看即將發生的變化了,用戶可以了解它們將如何影響用戶的組織,並與我們合作,以順利地過渡到新服務。
“這是一個激動人心的時刻,我們迫不及待地希望在我們兌現提供優質數字服務的承諾時,我們的客戶將開始從新的‘One IPO’服務中受益。”
轉型時間線
2023年將發生的變化
專利試點計劃
在2023年9月至2024年春季之間,UKIPO將運行專利試點計劃。該試點將使一小部分客戶有機會盡早獲得新的“One IPO”專利服務。參與試點計劃的客戶將獲得專門的支持,以將其全部或部分產品組合過渡到新服務。這還將使該機構有機會在向所有專利客戶推出該服務之前對其進行測試、完善和改進。用戶可以通過電子郵件usertesting@ipo.gov.uk發送意見以及對參與試點計劃的興趣。
新的專利檢索服務
2023年9月,新的專利檢索服務將取代現有的專利信息和文件(Ipsum)檢索服務。該服務將為用戶提供更多的檢索選項,包括關鍵字、權利所有人、注冊日期和知識產權的狀態。它還將包括新上線的數據[其中包括可追溯到2017年的補充專利證書(SPC)]。
該服務將具有多種功能,以幫助用戶充分地利用檢索工具。用戶將能夠保存自己的檢索條件,監控自己關心的專利並建立自己的專利日誌。商標和外觀設計檢索將於2025年被添加至檢索服務中,屆時用戶將能夠通過該係統檢索所有的英國知識產權。
用戶需要了解的5個轉型後的變化
新的數字服務將為UKIPO的總體服務帶來諸多好處和改進,但這意味著該機構需要做出一些改變,以下是用戶需要了解的5個重要的更改之處:
1、引入應用程序接口
在接下來的幾個月裏,該機構將與知識產權軟件開發商合作開發一項新服務,允許用戶將知識產權軟件連接到新係統—應用程序接口(API)。首先,UKIPO將會對API進行開發,這些API將允許用戶直接在其知識產權軟件中查看知識產權,獲取關於申請的詳細信息並提出續展請求。該機構未來還會繼續為其開發的API推出新的功能。如果用戶希望自己的知識產權軟件供應商或信息技術團隊參與API的開發,可以告知他們發送電子郵件至transformation@ipo.gov.uk。
2、逐步淘汰電子在線申請服務
許多專利律師目前使用歐洲專利局(EPO)的電子在線申請(eOLF)服務來提交英國專利申請和國際[《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從2024年春季開始,當UKIPO推出新的“One IPO”專利服務時,用戶將無法再使用eOLF向該機構提交任何新的PCT申請。
在未來的3個月內,eOLF仍可用於正在進行的PCT申請和新的英國專利申請。這將使用戶有時間適應新的UKIPO服務,並在2024年夏季eOLF被禁止用於UKIPO申請之前完成任何正在進行的申請。一旦eOLF被禁用,所有新的英國專利申請都必須通過新的“One IPO”服務進行。
UKIPO在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間運行其專利試點計劃,以便在“One IPO”服務推出之前識別和糾正出現的任何問題。
3、專利申請提交方式的變更
當新的“One IPO”服務於2024年4月推出時,用戶申請知識產權的方式將發生一些重要的變化:
-用戶必須將專利說明書的每個部分——說明、權利要求和附圖都上傳到一個單獨的文檔中;
-用戶必須以DOCX或ODT格式上傳其文件。關於圖紙,用戶也可以提交一份機器可讀的PDF文件。
這可能意味著用戶需要改變當前準備知識產權申請文件的流程,但這些變化也帶來了很多好處,包括:
-UKIPO與律師將通過跟蹤文件的變更和評論加強協作;
-通過更高效的流程實現更快的知識產權審查;
-更適合數字化工作方式並且能夠麵向未來。
4、賬戶訪問及其權限變化
新的“One IPO”服務將允許用戶通過UKIPO賬戶查看和管理自己的知識產權。每個組織都將配有一個專門的超級管理員,負責創建賬戶、刪除賬戶和設置賬戶權限。
這意味著組織中的每個人都可以擁有自己的UKIPO賬戶,但超級管理員將能夠在必要時限製對某些應用程序或客戶信息的訪問。這將使組織能夠建立起“信息隔離牆”以避免利益衝突。
5、紙質表格的變更
當該機構推出新的“One IPO”服務時,還將對紙質表格進行更改以反映新的數字服務。如果用戶需要,仍然可以通過紙質表格進行申請,但現有的一些表格可能會被合並或發生重大變化。
在新服務推出之前,UKIPO將提供概述紙質表格的所有更改的指南。
對新服務的支持
在內部,UKIPO的係統、結構和員工所做的工作都將進行調整,以支持更加數字化的工作方式——這意味著對內部結構的審查,以確保該機構能夠繼續提供出色的客戶服務。
新的結構將使UKIPO在未來幾年內能夠更容易改進和迭代其服務。這意味著該機構將能夠快速地適應客戶的新創新、新變化和新需求。(編譯自www.gov.uk)
日本《防止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修正案將生效
日本內閣最近批準了《關於部分修訂〈防止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法案》(以下稱“《法案》”),對日本《防止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UCP法》”)和其他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了修訂。這些修訂反映了日本政府為實現日本法律的現代化和適應跨國公司不斷發展的知識產權相關需求而做出的努力。
這些修訂帶來的主要變化包括:
根據業務的多樣化和數字化,通過擴大可注冊的商標和可登記的版權的類型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並加強對數字空間中數據泄露和侵權的打擊;
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和不斷增長的數字化需求,通過允許使用在線服務程序和在線提交知識產權申請來發展知識產權程序;
通過對賄賂外國官員的行為實施更嚴厲的處罰,並明確國際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程序來支持國際業務的發展。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UCP法》:《法案》對《UCP法》約束的範圍進行了擴展,將數字假冒產品涵蓋在內,允許實體尋求法院命令,以禁止此類假冒產品的在線分銷。因此,如果有人在數字空間中從事假冒產品銷售,權利所有人可以申請禁令。修訂後的《UCP法》還承認了向第三方提供大數據的新興服務,以及通過擴大數據所有者在發生數據泄露時尋求禁令和其他救濟措施的權利來保護此類數據的必要性。此前,《UCP法》為大數據提供了類似的保護,但僅限於數據未被保密的情況。
此外,修訂後的《UCP法》還增加了對不公平競爭的處罰。傳統上,受損害的實體隻能就利潤損失或合理的使用費提出主張,即:(1)根據受損害實體的製造和營銷能力,在沒有不公平行為的情況下,受損害實體利用對爭議產品的需求本應獲得的利潤;(2)侵權者通過不公平競爭活動產生的同等金額的利潤;或(3)合理的使用費。根據新的修訂,除了(1)中所述的利潤損失外,受損害實體還可以就侵權人在受損害實體的製造和營銷能力之外利用對產品的需求獲得的利潤尋求使用費。
《商標法》:《法案》還擴大了可注冊的商標的類型,允許以自己的名字開展業務的個人將該名字用作商標,並允許在某些情況下未經他人同意注冊這些名字商標。此外,盡管《商標法》繼續禁止注冊與已經注冊的商標類似的商標,但如果沒有產品來源混淆的風險,並且在先商標所有人同意注冊,修訂後的《商標法》允許注冊類似的商標。《法案》同樣對《UCP法》進行了修訂,使注冊相應商標的行為不被視為反競爭行為。
完善數字知識產權程序
為了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法案》的相關內容修訂了知識產權程序,以使日本的知識產權服務係統現代化和數字化。例如,《法案》修訂了《專利法》和《商標法》,允許提交概念證明的副本,如果此類證明以數字格式存在,則簡化為實踐證明。此外,為了更好地適應那些在從事國際業務的人,修訂後的《商標法》允許對商標申請的國際注冊進行一次性付款。
國際業務發展
在確認了對國際企業製定更強有力、更明確的法規的必要性後,《法案》修訂了《UCP法》,通過增加對違反賄賂規定的個人的法定處罰,更好地執行《經合組織反賄賂公約》。此外,修訂案還規定對日本公司的外國雇員在海外的賄賂行為的處罰。這兩項處罰規定還將處罰範圍擴大到公司。《法案》進一步修訂了《UCP法》,規定即使日本公司的商業秘密在海外遭到侵犯,也可以在適用日本反壟斷法的日本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內閣已在2023年3月批準了《法案》,但該法案下一步將被提交至國會進行審議和批準,並將在2023年6月通過後實施。(編譯自www.lexology.com)
越南《版權法令》在知識產權法修正案實施後頒布
簡介
2023年4月26日,越南政府頒布了第17/2023/ND-CP號法令(《版權法令》),對知識產權法中關於版權及相關權利的若幹條款進行了詳細說明並規定了實施措施。該法令已於2023年4月26日生效,沒有寬限期。
《版權法令》由7個章節116個條款組成,完善了最近修訂的《知識產權法》中引入的新的版權製度。該法令還附有一個附件,其中包括在監管程序中使用的表格和模板。
《版權法令》取代了一些現有的版權法規,尤其是先前的版權法令,即第22/2018/ND-CP號法令。
下文將對《版權法令》中的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進行介紹。
詳細信息
1、對可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最新定義
《版權法令》對可受版權製度保護的主題進行了定義,並提供了一份詳細的清單,如文學和科學作品、講座、演講、新聞作品、音樂作品、電影作品及其他。
2、對“衍生作品”的澄清
《版權法令》引入了關於衍生作品的新定義,即涵蓋了基於一部或多部現有作品創作的作品。該法令還為每種形式的衍生作品提供了詳細的定義,包括翻譯、改編、彙編、注釋、選編、修改和轉換。
3、共同作者和共同所有人
版權的共同作者和共同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就其權利的行使達成一致。版權的共同作者和共同所有人不得反對以常見的方式和為了共同利益對作品進行開發和使用的許可。
版權的共同所有人可以放棄出版作品的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放棄的權利將會自動轉讓給其他共同所有人。
4、版權侵權的例外情況
作品的複製僅限於為科學研究的個人目的,與學習相關或非商業性質的使用,如果是使用複製設備製作了作品的完整副本,則不適用。
如出於教學目的在講座中或不固定的演示中合理使用插圖作品,則必須將使用限製在課程範圍之內,並且隻有此類課程的學習者和教師才能接觸到作品。此類對作品的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作者和版權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在與合理使用作品類似的條件下,允許個人出於直接教學目的而合理複製部分表演、音頻或視頻記錄或廣播,但不得用於商業目的。
《版權法令》的附件1和附件2也規定了在某些例外情況下(未經版權所有人許可使用作品)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版權費率。
5、關於版權和/或相關權利的假設
作品的作者被認為是在已出版的作品副本或藝術作品原件上注明作者姓名的人,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並非如此。
對於已出版的作品,如果作品的副本上沒有注明作者的姓名,則假定在作品副本上注明姓名的出版商為版權所有人。
假定的作者和版權持有人有權進行自我保護,例如采取技術措施防止版權侵權,並對侵犯版權者采取法律行動。
6、保護權利的技術措施
《版權法令》將“有效技術措施”定義為權利所有人通過以下方式采取的技術措施:(1)訪問控製應用程序;(2)保護程序;(3)複製控製機製。
7、版權和/或相關權利侵權的認定
《版權法令》為確定侵犯版權和/或相關權利的行為提供了詳細的說明和指南。
《版權法令》還為計算版權和/或相關權利侵權造成的損害對物質損失(包括財產、收入、利潤、商業機會的損失以及防止和補償損害的合理費用)和精神損失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8、中介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和安全港製度
為了對《知識產權法》修正案第198b條規定的安全港製度提供進一步的指導和明確性,《版權法令》對中介服務提供商進行了廣泛的定義,將其定義為僅提供通道、緩存或按需數字信息內容存儲(托管)服務的企業。《版權法令》進一步提供了一份被視為中介服務提供商的企業的非詳盡名單,其中包括雲存儲服務提供商、社交網絡服務提供商和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
值得注意的是,中介服務提供商將承擔以下的義務:
-(托管中介服務提供商)需開發一種工具,用於接收刪除或阻止訪問侵犯版權和/或相關權利的數字信息內容的請求;
-(托管中介服務提供商)在收到用戶的經證實的請求或國家主管機關的請求時,需根據新的監管程序刪除或阻止對侵權數字信息內容的訪問,如果服務商不遵守這一要求,可能會導致其對用戶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向文化體育旅遊部的版權局通報負責版權及相關權利事務負責人的情況;
-向服務用戶提出警告:如果他們實施了侵犯版權和/或相關權利的行為,那麼他們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用戶注冊數字賬戶時核實用戶的信息;
-在收到國家主管機關的相關書麵要求以對違反版權及相關權利法律的行為進行核查和處理時提供用戶信息。
結論
與先前的法令相比,新的《版權法令》引入了許多新的規定。盡管包括上述問題在內的許多問題仍然需要進一步進行澄清,但新法令為創作者、作者、權利所有人和在越南開展業務的企業提供了更有力、更明確的版權及相關權利保護和執行的法律依據。(編譯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