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3.3)期
創新保持強勁勢頭:2022年歐洲專利申請持續增長
2023年3月23日,歐洲專利局(EPO)公布了《2022年專利指數》。根據該報告,EPO在2022年收到了193460份專利申請,比上一年增長了2.5%,創下了新的紀錄。2022年的專利指數顯示,專利申請量繼2020年小幅下滑0.6%之後,在2021年上漲了4.7%,而2022年繼續保持增長態勢。
專利申請數量的增長——公司在研發方麵投資的一個早期指標——突顯出,盡管全球經濟仍存在不確定性,但去年的創新仍然保持強勁。
EPO局長安東尼奧.坎普諾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就綠色創新的承諾而言,與清潔技術和其他創造、轉移和儲存電力的手段相關的專利申請一直在穩步、持續增長。正是這種持續的繁榮為能源轉型指引方向。隨著第四次工業革命在我們的生活、領域和行業中完全應用,並深入到從交通運輸到醫療保健的其他領域,創新者也在努力創造一個更加智能的未來。我們可以從數字技術和半導體專利的申請持續不斷的增加中看到這一點。”
數字技術、電池和半導體技術蓬勃發展
數字通信再次成為去年專利申請數量最多的領域(與2021年相比增長11.2%),緊隨其後的是醫療技術(增長1.0%)和計算機技術(增長1.8%)。數字技術專利申請的大幅增長正在滲透到醫療、交通和農業等許多其他領域。
電機/設備/能源(增長18.2%)是包括清潔能源相關發明在內的10大技術領域中增長最快的領域,部分原因是電池技術(增長48.0%)的繁榮發展。盡管基數較小,但半導體(增長19.9%)和視聽技術(增長8.1%)領域也出現強勢增長。製藥領域的專利活動繼續穩步上升(增長1.0%),超過了運輸領域(下降2.6%),在過去10年中首次躋身前5大技術領域。生物技術(增長11.0%)領域也繼續呈現一片繁榮景象。
中國的專利申請迅猛增長
2022年,EPO專利申請量排名在前5位的經濟體分別是美國(占總量的1/4)、德國、日本、中國內地和法國。2022年專利申請量的增長主要由中國內地(與2021相比申請量增長了15.1%)帶來,在過去的5年中來自中國內地的申請總量翻了一倍多,其次是來自美國(增長2.9%)和韓國(增長10.0%)的申請。
盡管來自歐洲專利組織的39個國家的專利申請數量(83955件)與2021年持平(83894件,增長0.1%),但它們在總申請量中所占的份額又下降了1個百分點,略低於44%。向EPO提交的來自歐洲以外的專利申請份額不斷增加,這突顯了歐洲技術市場對世界各地公司的吸引力。
就技術趨勢而言,美國在數字通信和電機/設備/能源領域的專利申請大幅上升。歐洲公司在數字通信領域提交的專利申請較少,但在計算機技術、醫療技術和生物技術領域的申請則要多得多。來自中國內地的專利申請在大多數主要技術領域都有良好的表現。
歐洲國家的趨勢:德國公司專利申請減少;愛爾蘭、瑞士和比利時增勢較強
在歐洲專利申請方麵處於領先地位的德國在2022年的專利申請量下降了4.7%,主要是由於運輸(包括汽車)、電機/設備/能源和有機精細化學等領域申請的減少。大多數其他領先的歐洲專利申請國的申請量都有所上升,包括法國(增長1.9%)、瑞士(增長5.9%)和荷蘭(增長3.5%)。在每年專利申請量超過1000件的其他歐洲國家中,增長最快的是愛爾蘭(增長12.3%)、比利時(增長5.0%)和奧地利(增長3.4%)。就人均專利申請量而言,瑞士再次領先,一些北歐國家緊隨其後。
華為位居申請人排名榜首
2022年,EPO的主要專利申請人為:華為(2021年排在第1位),其次是LG(排名從2021年的第3位升至第2位)、高通(排名從2021年的第7位躍升至第3位)、三星和愛立信。前10名包括4家來自歐洲的公司,2家來自韓國的公司,2家來自美國的公司,中國和日本各有1家公司。
1/5的專利申請來自小公司
專利不僅是大公司的興趣所在。在EPO的專利申請中有很大一部分來自較小的實體:2022年,向該局提交的1/5的專利申請來自個人發明人或中小型企業(員工少於250人)。還有7%來自大學和公共研究機構。(編譯自www.epo.org)
歐洲專利局2023年審查指南已生效
基於《歐洲專利公約(EPC)》與《合作專利條約(PCT)》的歐洲專利局(EPO)《2023年審查指南》已於3月1日生效,取代了2022年3月的版本。
新指南以EPO的3種官方語言在EPO網站上公布,可以免費下載PDF格式的版本,也可以在HTML格式下逐條訪問。PDF版本既有“幹淨副本”,也有顯示所有修改的版本。在HTML版本的每個部分中,可以通過選擇右上角的“顯示修改(Show modifications)”框來顯示新版本中的更改。已修訂條款的完整清單以及相應的超鏈接與相應的指南一起發布。
公眾谘詢
關於2023年版指南的公眾用戶谘詢已經在進行中,並將持續到2023年4月4日。用戶可通過專用網絡表單提交意見。匿名評論將於2023年5月在常設谘詢委員會(SACEPO)指南工作組內討論。(編譯自www.epo.org)
美國專利商標局引入電子專利授權程序
自2023年4月18日起,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將啟動以電子形式提供專利授權官方副本的新程序,轉向為專利獲得者發放可減少紙張浪費的電子專利授權書(eGrants)。在有限的過渡期內,USPTO將會提供一份裝訂好的紙質版本作為儀式性副本,之後會收取象征性費用。
美國商務部負責知識產權事務的副部長兼USPTO局長凱瑟琳.維達爾(Kathi Vidal)表示:“通過發放電子授權書,我們的機構正在朝著更具環保意識的運營方向邁出相當大的一步。為我們的利益相關者提供21世紀的服務意味著我們要改變程序以反映21世紀的政策。電子授權程序不僅最大限度地減少了紙張浪費,而且也通過減少等待時間和簡化流程而使利益相關者受益。這對我們的機構和我們的客戶來說都是雙贏的。”
電子授權程序將顯著降低USPTO的印刷和郵寄需求,從而潛在地減少專利等待時間,並且將為該機構節省每年近200萬美元的印刷和郵寄成本。此外,根據新的程序,專利獲得者將在專利頒發的當天收到PDF格式的電子專利授權書。
在過渡期內,專利獲得者將可以在專利中心獲得電子專利授權書的官方副本,並獲得裝訂好的紙質版本作為儀式性副本。專利獲得者仍可向USPTO認證的複印中心索取USPTO認證的副本和演示副本,不過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電子授權書的無限製免費副本也可以從USPTO的在線專利中心打印。該機構已經向商標所有人提供了電子商標注冊證書。
更多相關信息可閱讀完整的《聯邦公報》通知或訪問USPTO網站上的“eGrant”欄目,在那裏可以找到“eGrant FAQ”常見問題解答文檔和其他信息。(編譯自www.uspto.gov)
印度向外國律所開放法律市場
外國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包括知識產權從業者,現在可以在印度執業了。
根據3月13日公布的新規則,印度律師協會將允許外國律師和律所在印度經營,包括那些處理知識產權問題的律師和律所。
《印度公報》刊登了印度律師協會的更新,明確規定外國律師和律所也將有資格在印度開設辦事處。
多年來,政府是否應該向外國律所開放印度法律領域一直是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
根據新的規定,外國律師可以從事知識產權工作,也可以代理交易和公司案件以及處理合同問題。然而,他們被禁止參與訴訟。
印度律師協會表示,允許專攻外國法律、非訴訟事務中的國際法律問題和仲裁案件的非國內律師在印度執業將有助於印度法律界的發展。
當地律師表示,外國專業人士被禁止參與訴訟,目前也不清楚他們是否隻能處理與外國和國際法有關的問題,或是否可以就印度法律提供谘詢。
律師協會表示,它將在未來幾天內公布更多的指導意見。
外國律師和律所必須在律師協會注冊才能在該國執業。
然而,這一要求並不適用於偶爾以“飛進飛出”的方式來印度為客戶提供谘詢的外國從業者,一些外國從業者采取這一做法已有數年。
根據該通知,外國律師和律所的注冊費分別為2.5萬美元和5萬美元。這種注冊的有效期為5年,並可延期。
雖然之前有一小部分國際律所試圖在印度建立自己的業務,但他們不得不通過注冊當地實體來實現,這些實體獨立運作,但帶有國際律所的品牌名稱。
隨著新規則的出台,外國律所終於可以在印度開設正式的辦事處了。
《知識產權管理》雜誌將在未來幾周內發表分析報告,說明這些規則對計劃進入印度市場的外國律所意味著什麼。(編譯自www.managingip.com)
挪威新商標法生效後注冊黑白商標不再保護其他顏色
如果相關各方有在挪威注冊黑白圖形商標(如標誌或裝置)的需求,那麼可能需要在該國《商標法案》生效之前迅速采取行動。根據挪威知識產權局官網的通知,該法案的最新修訂版本將於2023年4月底前公布。
挪威新《商標法案》
幾年前,挪威政府批準了一項新的《商標法案》,其部分目的是使該國的商標法與整個歐洲的慣例保持一致。然而,一些技術上的困難導致了該法案的實施被嚴重延遲。不過,現在看來,挪威工業產權局(Patentstyret)正在積極準備以使該法案盡快生效。
該法案承諾對挪威的商標法進行一係列修訂,包括:
-對可作為駁回理由的惡意條款進行更新;
-取消對圖形表示的要求,這可能有助於視頻或聲音商標的注冊;以及
-在針對舊商標的異議、撤銷和侵權案件中引入缺乏真實使用或使用證明的辯護。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項修改——關於取消對已注冊的黑白商標的所有顏色的廣泛保護——可能需要商標所有人和尋求在挪威注冊的相關方采取緊急行動。根據法案相關條款,自生效之日起,該國對黑白商標的保護範圍將僅限於商標中表示的顏色,而不是所有顏色。
修改的前奏
歐洲商標和外觀設計網絡(ETMDN)融合計劃4(CP4)——2014年歐洲各國就法律、解讀和慣例的協調進行的討論——就僅評估和注冊(經批準)商標申請中所采用的顏色或顏色組合的共同實踐達成了一致。采用這一實踐要求僅保護黑白商標中的兩種顏色。挪威選擇不實施CP4的方法,因為它與現行的挪威最高法院判例法(1932年的English Crown判例和1992年的Spendrup判例)有所不同,後者明確規定,黑白商標可保護所有的顏色形式。
然而,繼CP4的討論和歐洲C-252/12 Specsaver判例法之後,修改挪威《商標法》的立法曆史中也承認了挪威即將成為《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簽署國。該條約已於2023年3月1日在挪威生效,並且規定了如果申請人希望將顏色作為商標的特定特征加以保護,則必須在申請書中予以說明。
對商標所有人和希望注冊者的影響
目前,在挪威注冊的任何黑白商標或指定挪威的注冊日期或後續指定日期在生效日期之前的國際商標都將獲得所有顏色的保護。在此日期之後,經修訂的《商標法》將使挪威的商標法與CP4、歐洲大部分地區以及《商標法新加坡條約》保持一致,從而結束該國對黑白商標的所有顏色形式的全麵保護。
這一變化將使挪威的黑白商標所有人以及那些有興趣注冊此類商標的人不得不考慮許多因素,並且需要與挪威的商標律師進行討論。
對於尚未注冊商標的品牌所有人來說,如果某一特定顏色是其品牌的識別標識,或者其品牌的商標在沒有特定顏色的情況下缺乏獨特性,那麼注冊黑白商標可能會對其長期的知識產權和品牌戰略產生反作用。
對於許多商標所有人來說,現在也是考慮他們目前的商標覆蓋範圍是否能為他們的需求提供足夠保護的時候了,因為變化馬上就要到來了。(編譯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科威特實施新的專利年費程序
科威特商標和專利局更新了提交專利申請的電子係統,並實施了新的專利年費在線支付程序。
專利年費應繳時間彙總如下:
1.國家/地方申請(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申請的年份之後的每年年初。
2.PCT國家階段:從PCT申請的國際申請日後的第二年開始繳納,時間為每年的年初。
年費應在3個月內支付(1月1日至3月31日),僅在2023年可延長到4月30日。之後,逾期支付應繳納滯納金。
所有有效專利申請的年費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新的電子係統支付。不支付年費和任何罰款的,專利所有權和權利將失效。(編譯自www.agip.com)
尼日利亞新版權法案引入開放式合理使用例外
尼日利亞總統穆罕馬杜.布哈裏(Muhammadu Buhari)批準了一項新的版權法案。該法案對該國數字環境例外與限製進行了更新。最重要的是,該法案以美國版權法中開放式的合理使用權為藍本,取代了基於英國版權法的封閉式合理使用條款。
舊法律允許出於研究、私人使用、批評、評論或時事報道……等目的合理使用作品。相比之下,新法律第20(1)(a)條允許出於私人使用等目的合理使用作品。新法明確指出,法律文本中允許的目的清單隻是示例,條款更加靈活,並適用於數字技術帶來的新用途。
此外,新法律包含法院在“特定案件中確定使用作品是否合理”時應考慮的4個因素。這4個因素——使用的目的和特征;作品的性質;與整個作品相關的所用部分的數量和實質性;以及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來自美國《版權法》第107條的合理使用。
新法案還包含其他幾項值得注意的條款:
合同推翻條款,“限製或阻止該法案允許的任何行為的合同條款”將無效(第20條第3款);
適用於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和畫廊的擴展例外,允許其將製作和發布副本作為其日常活動的一部分,包括用於備份、保存和替換目的(第25條);
符合《馬拉喀什條約》要求的印刷品閱讀障礙者例外(第26條);
適用於教育目的的擴展例外(第21-24條);
臨時和偶然副本例外,這些副本是技術過程中不可分割和重要的組成部分(第20條第1款第12項);
計算機程序使用和存檔例外(第20條第2款);
禁止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新規定指出它不影響本法案規定的與采用技術保護措施的作品有關的任何例外的實施(第50條第7款);
為遵守類似於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的通知和刪除製度的在線服務提供商提供安全港(第7部分);以及
為出於研究、學術或教學目的的翻譯,未在尼日利亞銷售但教學活動所必需的作品的複製,以及出於糾正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促進公共利益目的建立強製許可(第31-35條)。
重要的是,該法案在第1條中指出,其目標是“保護作者的權利,以確保其智力努力得到公正獎勵和認可”,同時“提供適當的限製與例外,以保證人們能獲取創意作品”。因此,用戶獲取被賦予與作者權利相同的權重。
在南非,合理使用條款從封閉的目的清單擴大到公開的目的是非常有爭議的,南非總統拉馬福薩已將版權修正案退回議會。南非國內外版權利益集團都認為,開放條款將對南非的創意部門產生不利影響。開放條款的支持者回應稱,許多依賴版權的國家,包括美國、新加坡、韓國和以色列,都有開放和靈活的版權例外。事實上,這些例外使這些國家在數字技術方麵表現出色。例如,以色列司法部最近發布了一項意見,認為其合理使用例外將允許大量攝取機器學習所需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盡管南非強烈反對開放條款,但尼日利亞法案中的類似條款幾乎沒有引起版權行業的公開反對。作為非洲最大的電影和音樂製作國,尼日利亞通過開放的合理使用條款或將鼓勵非洲其他國家也采用開放的版權例外。(編譯自infojustic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