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的公告(第511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五一 一號
為保障《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在我國的順利實施,回應國內外創新主體的迫切審查需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修訂《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1月4日
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提出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提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
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應當以符合《海牙協定》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材料。
《海牙協定》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直接向國際局繳納。
第二條 按照《海牙協定》已確定國際注冊日並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以下簡稱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該國際注冊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第三條 對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及本辦法進行處理。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給予國家申請號、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國際局。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通知國際局。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審查發現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
第四條 國際局公布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包括含設計要點的說明書的,視為已經依照規定提交了簡要說明。
第五條 對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申請人進行答複時應當使用中文提交陳述意見,如對申請文本進行修改應當使用英文。
第六條 對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收取優先權要求費。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如未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與在後申請的申請人不一致的,申請人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不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
第七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答複駁回通知、提出複審請求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除專利法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八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分案申請。
申請人按照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的,最遲應當在原申請的國內公告日起兩個月內提出。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複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認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涉及的外觀設計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當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聲明,並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並予以說明。未提出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人繳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相關費用的,應當按照國際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定以國家申請號或者國際注冊號足額繳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單獨指定費的繳納標準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外觀設計專利年費、單獨指定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執行。
第十一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權利變更的,除向國際局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同時附具中文題錄譯文。沒有提交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國際局該權利變更在中國未生效。
第十二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授權公告後,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專利登記簿副本,作為在中國給予保護的證明。
第十三條 在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對於在中國內地沒有住所的專利權人,可以采用郵寄、傳真、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送達文件。采用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有關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審請求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辦理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續和事務,應當依照《海牙協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提出請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2022年5月5日起施行的《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四八一號公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