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新聞 法規進展 文章 案例學習 相關鏈接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於第35類服務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

2022年12月,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於第35類服務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該《指引》旨在幫助相關市場主體正確理解第35類服務項目的內涵和外延,了解相關分類項目本意,合理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指引》中首先指出了第35類服務項目的特點在於“為他人”提供,而非為權利人自身業務需求從事的有關行為。同時針對第35類服務項目下的每一類別進行了解釋,包括廣告相關服務、商業管理輔助相關服務、特許經營相關服務、進出口代理服務、為他人推銷服務、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服務、人事相關服務、辦公事務相關服務、財會相關服務、尋找讚助服務及藥品、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通常來說,一般類型的商品生產企業,僅以製造或者銷售自己的商品為經營範圍的,不從事為其他市場主體或者個人提供上述服務的,無需在第35類相關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


在商標使用方麵,《指引》明確指出“在店鋪門頭上的商標使用是為了銷售自己所生產的商品的,不屬於對‘為他人推銷’服務的使用”,當其他市場主體以核定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作為權力基礎對上述行為主張侵權時,被控侵權人即便是獲得了‘為他人推銷’服務的注冊商標,該行為仍然可能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在使用證據留存方麵,《指引》針對第35類服務項目的無形性特質,給出了證據收集建議。


1.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服務合同應體現服務商標標識、商標號、具體服務項目、服務內容。


2.合同應有對應的發票、付款憑證、驗收單等,即合同與發票、付款憑證、驗收單在體現的服務商標、商品、服務金額、服務內容、時間等內容上能夠一一對應。


3.注意留存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各種媒體,以及通過電子媒體、網絡等途徑對服務商標進行宣傳的證據。


4.服務場所應統一標注商標,如門頭、招牌、內部牆壁、服務介紹手冊、工作人員服飾、菜單、價目表、辦公文具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等,應標明服務商標;委托設計公司就上述載體進行設計、製作的合同及發票,應體現服務商標。


5.同一類別有多件商標,且商標顯著部分不同時,應有意識地區分使用,並留存好各商標的使用證據。


6.商標與企業字號相同時,作為商標使用時可以在商標右上角標注以作區分。


7.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製、破產清算等無法投入使用時,收集、整理好相關抗辯證據。


在權利的維護和行使方麵,《指引》強調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原則,商標權利人應避免權利濫用或過度維權,相關當事人也應避免超過限度的使用行為。如第 35 類服務商標權利人不能因其他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提供的服務存在“商業性”、“管理性”等特點就認為該等行為與第35類服務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 從而認為侵害其第 35 類服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禁止其他市場主體正當提供服務。同時,相關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商標時,也應注意使用方式和界限, 避免超出必要限度,避免相關具體使用行為造成對他人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指引》原文詳見:
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180686&colID=66

>> 返回

該網站使用Cookies來提升您的使用體驗。欲了解更多信息請查看隱私聲明。如繼續瀏覽本網站,則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您可以隨時更改您的Cookies設置。繼續 / Cookie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