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援引加入 --PCT國際階段提出援引加入
出於種種原因,在實務當中,常會有申請人在提交PCT國際申請之後,才發現某些項目或部分內容遺漏了。鑒於此種情況,WIPO於2007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後的《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當中加入了援引加入的條款,用於申請人發生遺漏時的救濟措施。援引加入給予申請人一定的救濟,但同時也需要申請人在使用時注意符合相關的規定,根據申請的情況,最終判斷是否使用援引加入程序。
援引加入
根據2007年4月1日修改後生效的《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下稱“PCT細則”)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在遞交國際申請時遺漏了某些項目或部分,可以通過援引在先申請中相應部分的方式加入遺漏項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國際申請日。
我們先來看一下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適用援引加入呢?
援引加入的條件
PCT細則規定的“項目”是指全部說明書或者全部權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說明書、部分權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圖。也就是說,申請人在提交國際申請的時候,如果遺漏了全部說明書或者全部權利要求,或者是遺漏了部分說明書、部分權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圖,此時可以考慮走援引加入程序。根據細則規定,另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以請求以援引加入的方式加入遺漏項目或部分,並保留原國際申請日。
①在先申請中應包含這些遺漏的項目或部分(PCT 細則20.6);
②申請人在遞交國際申請的請求書中應包含關於援引加入的說明(PCT 細則4.18);
③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國際申請之日起兩個月或受理局發出改正通知書的發文日起兩個月內及時確認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PCT 細則20.6 和20.7)。
從上述三個條件可以看出,以下情況是不可以請求援引加入的:
1、國際申請沒有要求優先權;
2、國際申請要求了優先權,但是在先申請文件中沒有包含這些遺漏的項目或部分;
3、國際申請要求了優先權,且在先申請文件中包含了這些遺漏的項目或部分,但是申請人沒有在國際申請的請求書中包含關於援引加入的說明(在VI-3欄中);
4、申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確認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適用於援引加入的在先申請必須是在國際申請提交時就被要求的在先申請,任何在國際申請提出後才請求增加的優先權要求,不適用援引加入程序。
援引加入的局限
援引加入作為一種救濟措施,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據PCT細則的規定,受理局或指定局均可對援引加入作出保留,因此一些國家作為受理局接受,但作為指定局並不接受援引加入。對於指定局不接受的國家,在後續的國家階段申請中,就會導致國際申請日的重新起算,進而可能造成優先權逾期。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國局作為受理局接受援引加入,但作為指定局對於援引加入條款是保留的。因此,國際階段援引加入某些項目或部分的申請,在中國國家階段仍麵臨重新確定申請日或者放棄(重新確定申請日後優先權過期)優先權的艱難抉擇。
申請人可以在下麵WIPO的官方頁麵查看各局的聲明保留和不兼容(20.8):
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l
從WIPO公布的信息看,大部分國家作為指定局還是接受援引加入的,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想要進入的國家,對比各國對援引加入的不同接納條件,根據缺失部分的重要程度決定是否要利用援引加入程序。
以上就是國際階段援引加入程序的簡要介紹,救濟措施,希望能夠幫助您了解援引加入程序在實踐當中的應用。。
如果您還有任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問題,歡迎來電來函谘詢:010-82732278。
附相關法律條文:
PCT條約第11 條
國際申請的申請日和效力
(1) 受理局應以收到國際申請之日作為國際申請日,但以該局在收到申請時認定該申請符合下列要求為限:
(i) 申請人並不因為居所或國籍的原因而明顯缺乏向該受理局提出國際申請的權利;
(ii) 國際申請是用規定的語言撰寫;
(iii) 國際申請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說明是作為國際申請提出的;
ⓑ至少指定一個締約國;
ⓒ按規定方式寫明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有一部分表麵上看像是說明書;
ⓔ有一部分表麵上看像是一項或幾項權利要求。
(2) (a) 如果受理局在收到國際申請時認定該申請不符合本條(1)列舉的要求,該局應按細則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改正。
(b) 如果申請人按細則的規定履行了上述的要求,受理局應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為國際申請日。
(3) 除第64 條(4) 另有規定外,國際申請符合本條(1)(i) 至(iii)列舉的要求並已被給予國際申請日的,在每個指定國內自國際申請日起具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國際申請日應認為是在每個指定國的實際申請日。
(4) 國際申請符合本條(1)(i) 至(iii) 列舉的要求的,即相當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稱的正規國家申請。
PCT 細則4.18
援引加入的說明
如果一件國際申請,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條約11(1)(iii)所述一個或者多個項目之日,要求了在先申請的優先權,那麼請求書中可以包含這樣的說明,如果條約11(1)(ⅲ)(d)或(e)所述的國際申請的某一項目,或者本細則20.5(a)所述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的某一部分不包含在本國際申請中,但是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請中,根據本細則20.6的確認,則該項目或該部分可以為本細則20.6的目的援引加入到該國際申請中。這樣的說明如果在當日沒有包含在請求書中,可以允許增加到請求書中,但僅限於這一說明包含在國際申請中或者當日隨國際申請一起提交。
PCT 細則20.3
不滿足條約第11 條(1)的缺陷
(a)在確定收到據稱為國際申請的文件是否滿足條約第11條(1)的要求時,受理局如果發現不滿足條約第11條(1)的要求,或者看似不滿足,受理局應迅速地通知申請人,並讓申請人做出選擇:(i)根據條約第11條(2)提交必要的改正;或者(ii)如果上述要求是有關條約11條(1)(iii)(d)或(e)所述項目的,申請人根據本細則20.6(a)確認按細則4.18通過援引加入所述項目;並且,在根據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做出說明,如果有說明的話。如果該期限在所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後屆滿,受理局應通知申請人注意這種情況。
(b)在根據(a)項通知之後,或者其他情況下:(i)如果在據稱為國際申請的收到日之後,但是在根據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的某一天,申請人向受理局提交了根據條約第11條(2)的必要改正,受理局應當記錄後麵的提交日為國際申請日,並且根據細則20.2(b)和(c)的規定處理;
(ii) 如果根據本細則20.6(b),認為條約11條(1)(iii)(d)或(e)所述項目,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條約第11條(1)(iii)所述一個或多個項目的當天,已經包含在國際申請中,受理局應將滿足條約第11條(1)所有要求的日期記錄為國際申請日,並且根據細則20.2(b)和(c)的規定處理。
(c)如果受理局後來發現,或者在申請人答複的基礎上發現,根據(a)項發出的通知是錯誤的,因為在收到申請文件時其就已經符合條約第11條(1)的規定,受理局應當根據細則20.2的規定處理。
PCT 細則20.4
根據條約第11 條(1)所作的否定決定
在根據本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如果受理局沒有收到本細則20.3(a)所述的改正或確認,或者如果已經收到改正或確認,但是申請仍然不符合條約第11條(1)規定的要求,受理局應:
(i) 迅速通知申請人,其申請沒有作為國際申請進行處理,將來也不會給予處理,並說明理由;
(ii) 通知國際局,受理局在該文件上標明的編號將不作為國際申請號使用;
(iii) 按照本細則93.1的規定,保管該據稱是國際申請所包含的文件和與其有關的信件;以及(iv) 應申請人根據條約第25條(1)提出的請求,國際局需要並特別提出要求上述文件時,受理局應將上述文件的副本送交國際局。
PCT 細則20.5
遺漏部分
(a)當確定據稱為國際申請的文件是否滿足條約第11條(1)的要求時,受理局發現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的一部分被遺漏,或者看似被遺漏,包括所有附圖被遺漏或者看似被遺漏的情況,但是不包括條約11條(1)(ⅲ)(d)或(e)所述一個完整項目被遺漏或者看似被遺漏的情況,受理局應迅速地通知申請人,並讓申請人做出選擇:
(i)通過提交遺漏部分使據稱的國際申請變得完整;或者(ii)根據本細則20.6(a)的規定,確認根據本細則4.18通過援引方式加入遺漏部分;
並且,在適用細則20.7所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說明,如果有說明的話。如果該期限在所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後屆滿,受理局應通知申請人注意這種情況。
(b)在根據(a)項通知之後或者其他情況下,在滿足條約第11條(1)的所有要求之日或者之前,但是在根據本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申請人將(a)中所述的遺漏部分提交給受理局以使國際申請完整,該部分應包括在申請中,受理局應將滿足條約第11條(1)的所有要求之日記錄為國際申請日,並且根據細則20.2(b)和(c)的規定處理。
(c)在根據(a)項通知之後或者其他情況下,在滿足條約第11條(1)的要求之日後但是在根據本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申請人將(a)中所述的遺漏部分提交給受理局,以使國際申請完整,該遺漏部分應包括在申請中,受理局應將國際申請日修改為受理局收到該遺漏部分之日,並相應地通知申請人,並且根據行政規程的規定處理。
(d)在根據(a)項通知之後或者其他情況下,如果根據本細則20.6(b),認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條約第11條(1)(iii)所述一個或者多個項目之日,(a)項所述的遺漏部分已經包含在據稱的國際申請中,受理局應將滿足條約第11條(1)的所有要求之日記錄為國際申請日,並且根據本細則20.2(b)和(c)的規定處理。
(e)如果根據(c)項更改了國際申請日,申請人可以自根據(c)項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理局提交意見陳述書,請求不考慮有關遺漏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將視為沒有提交遺漏部分,並且認為沒有根據該款的規定更改國際申請日,受理局應根據行政規程的規定處理。
PCT 細則20.6
確認援引加入的項目和部分
(a)申請人可以在根據本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向受理局提交一份書麵意見,確認根據本細則4.18援引加入國際申請的項目或者部分,並附具:
(i)涉及包含於在先申請的整個項目或者部分的一頁或者多頁;
(ii)如果申請人沒有滿足本細則17.1(a)、(b)或者(b之二)涉及優先權文件的規定,應附在先申請的副本;
(iii)當在先申請沒有使用國際申請提出時的語言時,附具用國際申請提出時的語言翻譯的在先申請譯文;或者,如果根據本細則12.3(a)或者12.4(a)要求提交國際申請的譯文的,附具用提交國際申請時的語言和譯文使用的語言兩種語言的在先申請譯文;以及
(iv)如果是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的一部分,說明該部分包含於在先申請中的位置,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 包含於(iii)項所述的任何譯文中的位置。
(b)如果受理局發現滿足本細則4.18和本條(a)的要求,並且本條(a)所述的項目或者部分完全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請中,則應認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條約第11條(1)(iii)所述的一個或者多個項目之日,該項目或者部分已經包含在據稱的國際申請中。
(c)如果受理局發現不滿足細本則4.18和本條(a)的要求,或者本條(a)所述的項目或者部分沒有完全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請中,受理局應根據情況,根據本細則20.3(b)(i),20.5(b)或20.5(c)的規定處理。
PCT 細則20.7
期限
(a)本細則20.3(a)和(b)、20.4、20.5(a)、(b)和(c)以及20.6(a)所述的
適用期限應為:
(i) 根據本細則20.3(a)或者20.5(b)的通知(在適用的情況下)發送給申請人,適用的期限為通知之日起兩個月;
(ii) 沒有這樣的通知發送給申請人時,適用的期限為自受理局首次收到條約第11條(1)(iii)所述的一個或者多個項目之日起兩個月。
(b) 如果在根據(a)適用的期限屆滿之後,但在受理局根據本細則20.4(i)把通知發送給申請人之前,受理局收到根據條約第11條(2)的改正或者根據本細則20.6(a)的意見,該意見確認通過援引加入條約第11條(1)(iii)(d)或(e)所述的項目,那麼應認為所述改正或者書麵意見是在該期限內收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