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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第481號令《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2022.4.22)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四八一號
我國已於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交存《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加入書,《海牙協定》將於2022年5月5日起對我國生效。為保障《海牙協定》的生效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製定《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4月22日
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提出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提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
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應當以符合《海牙協定》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紙件形式或者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材料。
《海牙協定》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直接向國際局繳納。
第二條 對於指定中國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以下簡稱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予以處理。
第三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如未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與在後申請的申請人不一致的,申請人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優先權要求費,其國際公布日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之前(含當日)的,應當自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
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未繳納或未繳足優先權要求費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四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分案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申請人認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涉及的外觀設計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當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聲明,並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並予以說明。未提出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人繳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相關費用的,應當按照國際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定足額繳納。關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單獨指定費的繳納標準及減繳規則另行公告。
第七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權利變更的,除向國際局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同時附具中文題錄譯文。沒有提交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國際局該權利變更在中國未生效。
第八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辦理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續和事務,應當依照《海牙協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提出請求。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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