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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達成功案例:針對“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中撤銷全部指定商品/服務的使用證據提供策略
2022-04-19

我國《商標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俗稱為“撤三”製度。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6條規定撤三製度中由商標注冊人承擔舉證責任。
實務中,他人針對注冊商標提出撤三請求時分為兩種情況:一、撤銷全部指定商品/服務;二、撤銷部分指定商品/服務。 針對此兩種情形,提交商標使用證據的要求存在差異,恰當、充分地準備適用證據材料可以幫助商標注冊人爭取更好的審查結果。下麵就讓小編通過一個小小的案例,向大家展示“撤三”中撤銷全部指定商品/服務時使用證據的提供策略。


奧地利高山冬季運動產品領域的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簡稱"商標權人") 於1997年3月3日將其核心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在第18類、第25類以及第28類的商品上通過馬德裏國際注冊領土延伸的方式指定並取得了中國的延伸保護。
商標權人於2021年1月10日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簽發的《關於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官方文件通知:一中國自然人於2020年10月14日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爭議商標在第25類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冊。 因此,要求商標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2017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間在核定使用的第25類全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證據材料。


爭議商標在第25類上核準的全部商品為“運動服,尤其是滑雪和衝浪雪撬用服裝;運動鞋,尤其是滑雪鞋和衝浪雪撬鞋;運動手套,尤其是滑雪手套和衝浪雪撬用手套”。 根據與商標權人的前期溝通確認,商標權人明確在指定期間內針對“滑雪靴”產品在中國通過授權第三方進行了使用銷售和推廣。
我所綜合考量商標權人提供的相關信息,向商標權人提出了如下證據建議:
1.    授權許可他人在指定商品,或與指定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爭議商標的授權文件;
2.    被許可人為使用商標行為作出的前期準備工作;
3.    被許可人實際使用商標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合同,銷售發票,線上線下廣告、宣傳資料,線上線下銷售證據;
4.    其他可證明被許可人在指定期間內使用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權人於2021年2月1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如下材料,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在“滑雪靴”商品上的使用:
1.    商標權人的股東公司授權國內一體育器材公司(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對其核心品牌產品的授權銷售聲明
證明目的:被許可人針對爭議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使用、銷售具有合法授權。
2.    被許可人與其國內承銷商簽署的針對爭議商標品牌產品使用、銷售的承銷協議書
證明目的:被許可人為爭議商標的使用銷售做出了充足的以及必要的準備。
3.    被許可人在淘寶網站針對爭議商標產品的銷售頁麵以及相關“滑雪靴”商品簡介。


證明目的:針對爭議商標“滑雪靴”產品,被許可人不僅采用與第三方公司簽訂承銷協議的形式進行推廣、宣傳,還通過線上淘寶平台零售的方式進行銷售。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以上使用證據為商標權人在指定期間內針對“滑雪靴”商品的有效使用證據,從而決定針對爭議商標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短評
《商標法》第49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督促商標注冊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標,客觀上起到清理閑置商標、遏製惡意注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製“注而不用”,遏製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實務中,針對“撤三”請求中針對全部核定商品予以撤銷的情形,在商標權人不能針對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時,在撤銷申請審查階段可通過針對其中一項或幾項商品的使用提交完整的使用證據材料的方式對商標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本案中,商標權人盡管未能針對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交指定期間內的使用證據,但其提交的證據材料在“滑雪靴”商品上形成了初步的證據鏈,並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此商標指定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希望我們的分享能夠對大家在針對撤三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方麵的準備以及答辯思路有所幫助。
也歡迎大家有任何疑問隨時來電詳詢:010-82732278

引用法條: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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