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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 - 不可忽視的專利保護方式之策略

“上一回”給各位看官介紹了外觀設計專利的概況和特點,今天小編就結合案例和大家聊聊“運用”。

發生侵權糾紛時,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可以通過行政或司法途徑尋求保護。行政途徑的優勢在於周期相對短、維權成本相對較低。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收集證據,依職權更主動地采取措施。行政機關無權做出賠償決定,僅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賠償請求組織調解;所以行政機關的決定不具終局性,任何一方不服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決定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途徑一般指的是民事侵權訴訟。在侵權訴訟中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作為原告一方舉證責任較重,但其可以基於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要求合理賠償;與行政機關的決定相比法院裁判結果具有終局性。綜合北京上海廣州三地專利侵權訴訟數據分析,一審案件專利侵權案件中外觀設計最多,接近總量的一半;外觀設計侵權案件的審理期限多數在6個月之內,侵權認定率在80%上下(多支持外觀設計專利權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更好地為權利人服務,提供程序便利、節約申請及維權成本,國家知識產權局近幾年建立了一批快速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此類中心集專利申請、維權援助、調解執法、甚至司法審判於一體,提供一站式綜合服務。通過中心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通常在10個工作日內授權;中心處理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通常在15個工作日內調解結案;行政執法案件立案受理後1個月內結案。

綜上可知,外觀設計專利可以作為保護工業設計創新的有力武器。接下來我們通過三個實際案件來進行具體說明。

案例一:

鞍鋼附企冷軋經貿有限公司(冷軋)為用於鋼卷等圓形貨物的儲存或運輸用的由纖維材料和捆帶組成的支墊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該專利有效期內先後被上海寶德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寶德聯)、包頭市安力物業有限公司草製品分公司(安力)和黃某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該外觀設計屬於運輸行業(或更廣泛的領域內)司空見的設計,且相比於凹木托架等現有設計不具有新穎性。對此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無效決定號WX6601),無效請求人提供的最近似的現有設計並不具有本專利視圖中顯示的捆帶及其捆綁所造成的凹痕,也不具有纖維束組成的特定外觀,與本專利外觀設計具有顯著的差異;無效請求人並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表明本外觀設計專利是僅以在其產品所屬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而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因此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在後續行政訴訟中,無效請求人提出本專利中使用的纖維材料屬於功能部分,不應在對比時予以考慮。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兩審最終認定((2005)高行終字第424號行政判決書),本專利產品雖依其簡要說明記載材料為纖維,但其是將一定數量的纖維加工、組合後形成新的產品外觀,並非是以纖維的原有形狀、圖案、色彩為主體的設計,不能去掉具有功能部分的纖維材料再進行對比,並支持複審委關於新穎性和保護客體的認定,最終作出了維持無效決定的行政決定(即外觀設計專利有效)。冷軋公司之後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將寶德聯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判定((2007)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0號民事判決書)寶德聯公司的公知技術抗辯不成立,賠償冷軋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雖然以自然物原有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和僅以在其產品所屬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屬於不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但冷軋公司考慮到采用材料的不同,導致產品的外觀相對於現有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產生了顯著變化,申請了多項外觀設計專利。此外冷軋公司還就此產品申請了一項實用新型專利並獲得授權。通過巧妙布局使產品獲得更全麵的專利保護。憑借這些專利,冷軋公司及其專利許可人也在後續的多個專利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成功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利。

案例二:

江門大長江集團有限公司(大長江)發現輕騎集團江門光速摩托車有限公司(光速)在售的摩托車可能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於是向江門市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江門市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5年12月29日立案,2016年4月6日作出蓬江市場監管處字[2016]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光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摩托車11輛並處罰款24680元。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來作為證據之一出現在大長江公司與光速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訴訟中,並幫助大長江公司先後獲得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876號民事判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終45號民事判決支持。最終光速公司被判令停止製造、銷售侵權產品,並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總計10萬元。2018年4月,大長江公司繼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反映光速公司的侵權事實,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作出處罰決定並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告該決定書(工信裝罰[2018]008號),責令光速公司停止生產和銷售侵權產品,並進行為期3個月的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光速公司的母公司輕騎集團的新產品申報和產品合格證信息上傳。

一直以來,模仿、抄襲都是國內摩托車行業繞不開的話題。產品推出市場後,就會遭到模仿與抄襲,品牌知名度提升後,山寨總是不約而至,這已成為堅持原創企業的難言之隱。不過,近年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不少企業已經走在了捍衛專利的前端。所以,當遭遇侵權時,企業作為權利人可以根據維權目的、案件情形、證據獲取難度等內容綜合評估選擇更加適當的維權手段。

案例三:
 
在鬆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與珠海金稻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麗康富雅商貿有限公司侵害“美容器”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26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存在的差異對二者的整體視覺效果並不產生實質的影響,二者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金稻公司在未經鬆下株式會社許可的情況下,實施了製造、銷售及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麗康公司在未經鬆下株式會社許可的情況下,實施了銷售及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且麗康公司作為銷售方,在得知本案訴訟後依然未停止侵權行為,對訴訟中的支出部分應當共同承擔;並據此支持鬆下的主張,判令金稻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金稻、麗康連帶賠償合理開支人民幣20萬元。金稻公司、麗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民終24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關於賠償數額,鬆下提交的公證證據表明,侵權產品同型號產品在部分電商平台的銷售量總計達18411347台,平均價格為260元,按照上述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量總數與產品平均售價的乘積(總計接近50億元),即便從低考慮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得出的計算結果仍遠遠高於300萬元,故鬆下主張300萬元的賠償數額具有較高的合理性;一審法院全額支持鬆下株式會社關於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專利權侵權賠償數額更多考慮的是專利權利人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不確定損失和利益的,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以上都無法確定的,可適用範圍在三萬元到五百萬元的法定賠償金。並不會因為外觀設計所涉及的技術相對簡單,而直接適用較低的賠償額。

小結

外觀設計因其簡單直觀,具有成本低、審理周期短的特點。一旦獲權,其專利權不遜於其他專利類型保護。 建議廣大申請人,特別是外觀設計申請占比較低的申請人,盡可能結合自身產品的結構特點,考慮是否進行外觀設計申請,以實現知識產權的綜合合理布局。

專利保護相關事宜,歡迎來電垂詢: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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