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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計算機可讀介質的保護

自《專利審查指南》2017年修訂後,計算機可讀介質權利要求為更多的客戶所關注。近期,我所較為集中地收到了客戶關於這方麵的谘詢,主要涉及收到授權通知書後或者答複通知書的過程中是否可增加計算機可讀介質(Computer Readable Medium, CRM)權利要求。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隻能遺憾地告知客戶,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授權後一般隻能接受針對打字錯誤的修改,增加權利要求一般不會接受;答通知書時若增加CRM權利要求,有些審查員可能會接受,有些審查員則堅持不接受的立場,建議客戶可以進行嚐試。

問題的根源
出現這一問題的根源在於,2017年4月1日以前,CRM權利要求在中國是不能保護的。2017年3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七十四號局令(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基準部分”中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的情形進行了修改:
將“僅由所記錄的程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修改為“僅由所記錄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通過上述修改,國知局將不能授權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的範圍縮小為僅由“程序本身”限定的。也就是說,以其他形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成為可授權客體。根據修改後的《專利審查指南》,諸如下列形式撰寫的權利要求均屬於可授權客體:

一種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其上存儲有計算機程序(指令),其特征在於,該程序(指令)被處理器執行時實現以下步驟……
一種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其上存儲有計算機程序(指令),其特征在於,該程序(指令)被處理器執行時可實現權利要求*所述方法的步驟。(這兩種形式來自國知局宣講)

問題的解決
為了最大程度上保護申請人利益,可通過如下途徑來爭取對CRM類權利要求的保護:
(1)在撰寫原始申請文件(包括PCT國際申請和直接向國知局提交的中國專利申請)時在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撰寫CRM類內容;
(2) 對於PCT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如果PCT申請中沒有含CRM類權利要求,可以在進入中國時通過28/41條修改加入這類權利要求;
(3)新申請已經遞交的,可利用提實審或進實審的主修機會加入CRM類權利要求;
(4)如果已經進入審查意見答複階段,則可嚐試在答複時加入CRM權利要求,爭取一次審查機會;
(5)如果已經進入授權階段,申請人有這樣的需求,則建議通過分案申請加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原始申請的說明書中沒有提過CRM相關內容的,後續通過修改在權利要求書中加入CRM權利要求也許會在審查階段被指超範圍問題。但如果申請人想盡量爭取,還是可以先加上相關權利要求,等審查員的評判。
希望我方基於實踐總結的小小經驗,能夠在申請人確定優地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有所幫助。有其他專利保護相關疑問,也歡迎來電詳詢: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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