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林總總的歐洲檢索報告
歐洲一直是中國專利“出海”的主要目的地。根據歐洲專利局(EPO)統計,來自中國的申請量連年增加,即使是在去年疫情的大背景下仍然保持近10%的增長,成為前四名中唯一一個正增長的來源國。
歐洲專利申請程序中有一項比較特殊的設置,就是將檢索作為獨立程序,安排在實質審查之前。那麼大家是否知道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設置?不同類型的檢索報告又是在何種情況下下發?具體有哪些內容?今天我們就來一探究竟。
為什麼要設置成獨立程序?
歐洲檢索程序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申請人提供便利,讓咱們能夠更早地獲得對專利申請的初步評估意見,判斷是否要繼續申請程序。如果檢索結果積極或者可以向積極方向發展,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進行一定的調整,使案件以更有利的狀態進入實質審查。如果檢索結果特別負麵,可以考慮放棄案件,減少不必要投入;或者在條件適當的情況下,將該技術以技術秘密的方式進行後續保護。
為更好地實現這一目的,EPO從2014年7月起啟動“早期確定性(Early Certainty)”計劃,穩步加快檢索報告的下發,使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或主修時限後的六個月內拿到能夠檢索結果。伴隨著檢索結果,EPO還會提供一份可專利性分析意見,幫助申請人更好地對檢索結果進行解讀。
檢索前的溝通
歐洲專利申請在初審合格後會立即進入檢索階段。為了檢索工作順利展開,EPO可能會邀請申請人進一步確認或提供信息。這裏比較常見的兩種通知書是:
• 選組通知(Invitation pursuant to Rule 62a(1) EPC)
歐洲專利申請有“一類一獨權(a single independent claim in each category)”的要求,即每件申請中,同一類型的權利要求(產品或方法)隻能設置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對於不滿足“一類一獨權”的申請,EPO會下發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各類別下指定其中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對應的整組權利要求作為檢索基礎。這一通知書的答複期限為兩個月,且適用10天郵寄期。
申請人在答複時可以選擇希望得到檢索的權利要求,可以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也可以爭辯同一類別下的多個獨立權利要求具有“強關聯”,比如屬於相互關聯(interrelated )的多個產品、同一產品的不同用途、解決同一問題且不宜的在一個權利要求中體現的方案,從而符合EPC Rule 43(2)對“一類一獨權”作出的例外規定。
如果得不到有效回應,EPO會選擇各類下首先出現的那組權利要求進行檢索,並且在後續的檢索報告中對此進行說明。
• 無法有效檢索通知(Invitation pursuant to Rule 63(1) EPC)
當EPO認為沒有辦法對申請的全部或部分做出有意義的(meaningful)檢索時,可能會下發這一通知,邀請申請人進一步明確範圍。比較常見的情況包括:權利要求範圍不清楚(如出現並列方案)、範圍過於寬泛、保護客體不恰當等。申請人可以借此機會對權利要求進行調整。這一通知書的答複期限為兩個月,且適用10天郵寄期。
EPO會根據申請人的答複情況,判斷是否可以進行有意義的檢索,並將意見寫入後續的檢索報告中。如果全部權利要求都無法檢索,EPO可能直接作出類似下麵這樣的聲明。
檢索報告分類
根據不同分類方式,檢索報告的命名有所不同。
• 相較於歐洲本地的申請和通過巴黎公約進入歐洲的申請,PCT歐洲地區申請在國際階段已經進行過國際檢索,EPO針對這個申請在地區階段再次進行檢索被稱為“補充檢索”,這樣的檢索報告標題中會有“supplementary”字樣。
• 因為單一性等問題,如果此次檢索並沒有覆蓋到每一項權利要求,就會被稱為“部分檢索”,這樣的檢索報告標題中會有“partial”字樣。
因此,我們會看到各種各樣的組合,比如最簡單的“歐洲檢索報告(European search report)”,或者相對複雜的“補充部分歐洲檢索報告(Supplementary partial European search report)”。
檢索報告的內容
檢索報告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傳送頁、檢索表格和可專利性初步意見。其中,後兩部分並稱為“擴展檢索報告”,這類檢索報告傳送頁會出有“extended”字樣。
一份標準的檢索表格會包含檢索到的相關文獻(Documents considered to be relevant)、分類號(Classification)、附錄(Annex to the European search report)、檢索策略(Information on search strategy)幾個部分。
部分檢索報告的表格中還有可能出現其他欄目和附加頁(Sheet B或者C)。比如,當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存在單一性問題時,往往會在Sheet B中加以說明; Sheet C則對應對不完全檢索或者有意義檢索的說明。
此外,如果案件存在影響檢索的費用問題,檢索報告中也會有所體現。
檢索報告的答複期限
• 部分歐洲檢索報告的答複期限是2個月,適用10天的郵寄期。
申請人需要決定是否對未檢索的內容補充繳費,獲得相應的檢索結果;即便不同意檢索報告中關於單一性或者不完全檢索的意見,也需要先交費,以便在實審階段進行爭辯,獲得退費。如果不繳費,EPO將根據相同內容製作歐洲檢索報告或者擴展歐洲檢索報告;對於未繳費的部分,申請人隻能選擇通過分案進行保護。
部分檢索報告下發時通常會伴隨可專利性的意見,但檢索部門不會考慮針對可專利性意見的答複,申請人可以選擇不在這個階段進行答複,等到後麵程序再作處理。
• 歐洲檢索報告和補充歐洲檢索報告的答複期限,是由其後下發的通知書決定的,並不能從檢索報告或者其傳送通知上直接推算出來。
a. 歐洲檢索報告的答複期限是檢索報告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不適用郵寄期。檢索報告公布日由Rule 69或者Rule 70(2) & 70a(2)通知書確定。
b. 補充歐洲檢索報告的答複期限是Rule 70(2) & 70a(2)通知發文之日起六個月,適用10天的郵寄期。
綜上,申請人可以通過對檢索報告和相關通知的解讀,初步判斷案件的情況,及時調整策略,以便更順利地通過後續的審查。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對申請人在實際工作有所幫助。有任何海外專利程序方麵的疑問,歡迎隨時來電垂詢:010-82732278
參考資料:
1. 歐洲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四部分
2. Kris Loveniers, How to interpret EPO search reports, World Patent Information
Volume 54, Supplement, September 2018, Pages S23-S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