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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達成功案例:再審申請中對再審理由的精準理解對最高院受理再審申請的重要性
2021-10-12

未在中國注冊、但已經在中國市場使用多年並獲得很高知名度的商標被惡意搶注,權利人該如何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利用侵權商標尚處於初審公告後的3個月異議期,權利人在法定時限內針對侵權商標提起異議申請,並盡快申請注冊己方商標,堪稱權利人維護己方合法權益的不二之選。但是,如惡意搶注方為了提高後期售賣商標要價,在異議決定不予注冊後提起不予注冊複審申請,以實現拖延時間阻礙權利人商標注冊申請的惡意目的。針對侵權方為獲取違法利益不死不休的糾纏,權利人該如何從容應對?編者將通過下述案例,向大家展示麵對如此複雜的局麵,如何窮盡法律救濟手段,保護權利人利益。在該案中,我方通過對再審理由地精準理解,成功使最高院受理再審申請,從而使權利人已在中國市場使用多年並獲得很高知名度的商標最終獲得注冊。

英國某知名海洋油氣技術裝備公司(以下稱“申請人”),早在21世紀初開始,陸續向多家中國央企提供了以其公司商號為商標的海洋油氣裝備並與多家油氣平台形成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經過10多年的努力耕耘,申請人的商標及商號在中國的海洋油氣行業內獲得了很高的知名度。申請人於2017年發現,其未在中國注冊但使用已久並獲得很高知名度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被初審公告,遂向我所谘詢維權事宜。

由於侵權商標尚處於異議期內,為最大限度維護申請人權益之目的,充分考慮異議申請審理期限及新申請審理期限,並慮及《商標法》第35條第4款之規定,我所提出以下建議:
1.    在異議期限內盡快提起異議申請;
2.    異議申請提起之後,盡快提起商標注冊申請;
3.    與被異議人溝通轉讓(被異議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在多個類別上提起了大量商標申請),如被異議人同意合理價格轉讓,則在遞交轉讓申請後撤回異議申請,以節省後續程序費用。

申請人采納了上述建議,並委托我所全權負責。

不出所料,申請人的注冊申請(以下稱申請商標),因為被異議標的存在而被駁回,申請商標進入駁回複審程序;被異議人拒絕以合理價格受讓被異議商標;申請人異議成功,被異議商標進入不予注冊複審程序。因此,商評委不再繼續等待引證商標(被異議商標)的不予注冊複審決定,直接作出了對申請人不利的駁回複審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複審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87條第6款之規定,申請中止審理此案,等待引證商標不予注冊複審的審理結果後,再恢複對本案的審理。但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未采納中止審理請求,而直接判決申請人敗訴。申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高級法院提起上訴,並再次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87條第6款之規定,申請中止審理此案,等待引證商標不予注冊複審的審理結果後,再恢複對本案的審理。但北京市高級法院依然未采納中止審理請求,而直接作出申請人敗訴的終審判決。

表麵上看,申請人的注冊申請已經進入死胡同,除花費極其高的代價受讓引證商標外再無其他良策。但實際上,在異議程序中,申請人提供了10多年來在中國市場大量使用該商標的有效在先證據、並從高度專業的角度爭辯,商標局對申請人的證據及爭辯幾乎全部認可采納,從而做出了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因此,從專業的角度,我所預估被異議人的不予注冊複審申請會繼續以失敗而告終。於是,申請人嚴密監控被異議商標的狀態進展,但由於商標局官網更新過於滯後,商標局又未提供其他查詢渠道,能夠關注到的被異議商標的狀態始終為“異議中”。

直至二審判決簽發後的8個多月之後,申請人從關聯案件中獲悉,被異議商標的不予注冊複審決定已經生效,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被駁回。申請人立即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由於二審判決已生效8個多月,為確保再審申請順利被法院接受,如何理解並準確向法院爭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的起算點,對上一級法院受理再審申請至關重要。經過精心梳理本案及各關聯案件,申請人向最高院就“應當知道”的起算點,做了如下陳述:1) 申請人無渠道獲悉被異議人收到異議決定後提起不予注冊複審的準確日期;2)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會對商標的不予注冊複審決定發布公告,因此申請人無從得知針對引證商標的不予注冊複審決定是否生效、何時生效,而僅能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的公示信息判斷引證商標權利狀態;3)截至再審申請提起日,中國商標網依然顯示引證商標在異議中;4)除中國商標網外,申請人無其他渠道可以查證引證商標的真實狀態;5)申請人從關聯案件的二審判決書中獲悉引證商標的不予注冊複審決定已生效;因此,申請人收到關聯案件的判決之日應為上述司法解釋中的“知道有新的證據”之日。

最終,最高院接受申請人“知道有新證據之日”的陳述,並根據引證標確定已經無效的情形,判決撤銷被訴複審決定,撤銷一審二審判決,並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複審決定。申請人的商標申請順利進入初審公告階段。

北京本慧統道律師事務所代表申請人全程參與了上述案件及其他關聯案件。

短評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10條規定,再審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如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判的,自申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因此,精準理解本條規定的“知道或應當知道”,是本案中再審程序啟動的關鍵。當然,想要成功適用本條規定,還需要窮盡各種手段,舉出充足證據證明在6個月內無法獲知該新證據,這就需要周密的前期準備及監控工作。

希望本案能夠給權利人以啟示,善用法律賦予的各種“維權”機會。

如對權利保護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詳詢: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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