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方達成功案例:商標法第30條的適用之我見
引言:
商標近似性審查是商標注冊審查機關在商標注冊審查階段的重要內容。而當商標申請人刻意地對在先商標權人的商標進行了一定的包裝後,可能僥幸通過了商標注冊審查。在此情形下,在先商標權人仍可以借助異議的機會,向異議審理機關充分闡述混淆可能性,以此來說服官方作出不予注冊的裁定。
案件經過
客戶在對自己的中國注冊商標的例行監控過程中,發現了同一個申請人所申請的兩個與自己商標近似的商標。考慮到被發現商標的商品與客戶商品是類似的,所以,客戶欲對其提起異議。但是,在提起異議前,客戶希望了解異議的成功可能性。於是,向我方進行了相應的谘詢。
接到該谘詢後,我方首先明確了客戶擁有在先的中國注冊商標。同時,被發現商標的商品和客戶在先商標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所以,確立了使用商標法第30條作為異議的主要理由。而根據近年來的審查審理實踐,商標法第30條的適用取決於官方對混淆可能性的推定。而官方在對混淆可能性進行推定時,會對以下要素進行綜合考慮:
1. 商標的近似性;
2. 商品的類似性;
3. 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
4. 商標申請人的惡意。
其中,1和2是混淆可能性存在的必備要素,而3和4則是機動要素。
結合本案,我方發現,被異議商標的商品和客戶在先商標的商品的類似程度是極高的。而兩個商標的近似程度因屬於完整包含關係,且整體上未形成明顯不同的含義,所以,近似程度也是比較高的。再結合引證商標的知名度以及商標申請人在先申請商標已被成功異議而後再次模仿異議人商標進行申請,因此,其惡意是明顯的。鑒於以上必備和機動因素的全麵的考量,我方對異議的成功可能性持樂觀態度。客戶也正是基於我方的預判,而堅定地指示我方準備並遞交異議。
在得到異議遞交的指示後,我方將上述的答複谘詢的思路運用到遞交異議的相關準備工作中,對異議理由進行了全麵細致地闡述。我們首先對商標近似性展開了充分的論述,將被異議商標組成部分予以拆分,說明了其與異議人商標不一致的部分均顯著性較弱,其顯著部分與異議人商標相同,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與此同時,異議人商標在全球該行業均具有較強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容易使公眾對其被異議人的商品與異議人商品之間是否存在關聯產生聯想。緊接著,我們就商品使用類別同屬一大類進行了釋明,認為異議與被異議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應判定為類似商品。最後,我們就被異議人的惡意進行了舉證,提交了其反複進行惡意申請的證據,其一係列行為證明其攀附異議人產品聲譽的用意明顯,如準予其商標注冊將嚴重損害異議人的合法權益。通過陳述及證據鏈的搜集提交,我方最終幫助客戶贏得了異議,獲得了客戶的好評
短評:商標的近似性和商品的類似性是推定混淆可能性存在的必備要素。而依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雙方商標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的前提下,商標的近似性的闡述更考驗代理人的對商標近似性的爭辯的功底。本案的成功,主要得益於我方對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的近似性的詳盡、合理的闡述。例如,代理人對被異議商標進行了合理的拆分,並且向官方闡述了除異議人引標以外的部分在整個被異議商標中的非顯著性地位。這些都對官方對近似商標認定起到了較大的幫助。
另外,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和商標申請人的惡意也是官方推定混淆可能性存在的參考要素。因此,關於引證商標在先使用證據在內的知名度相關證據的遞交也對異議成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商標申請人的反複模仿異議人商標進而申請的行為,向官方進行了揭露,進而用於證明該申請人的惡意。對官方形成有利於我方的心證,也起到了較大的作用。
啟示及建議:
對於他人所申請的可能的混淆性近似商標,要盡早利用異議的機會,來阻止它的注冊。切莫放棄異議的機會而放任其注冊公告。因為,從避免混淆的角度來看,越早將近似商標清除出市場,越有利於客戶。
如您對商標保護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詳詢:010-82732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