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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1.5)期

美國專利商標局迎來1100萬件專利裏程碑

 
2021年5月,美國的第1100萬件專利授予了明尼蘇達州某醫療技術有限公司,該專利提供了一種在患者心室內輸送、定位和/或重新定位的可折疊和可膨脹支架框架的新方法。

美國商務部長吉娜•雷蒙多(Gina Raimondo)表示:“這一重要的裏程碑,它提醒人們美國具有非凡而持久的創新傳統,並將世世代代推動著我們的國家向前發展。”

最早的時候美國專利沒有編號,隻能通過專利權人的名字和發布日期來識別。後來的一場災難性的大火,摧毀了幾乎所有與這些專利相關的記錄和模型,美國專利商標局一直在想辦法重建火災中丟失的記錄。美國正式授予的第一份有記錄的專利,可以追溯到1836年7月13日,是一項關於蒸汽機車牽引輪的發明。

2018年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布1000萬專利,而今美國專利邁入1100萬件新時代。作為慶祝活動的一部分,美國專利商標局重新設計了美國官方專利封麵(帶有印章和絲帶的那一頁),向前期經典優雅的風格致敬。

於此同時,美國專利商標局還在向社會招募入門級專利審查員,領域涉及圖形設計/藝術背景,生物醫學、計算機、電氣和機械工程背景的工程師,辦公地點將位於總部弗吉尼亞州亞曆山德裏亞市。

 

歐洲專利審查中的口頭審理將通過Zoom進行

 

歐洲專利局計劃自今年秋天開始通過Zoom在線會議平台完成審查階段的口頭審理(Oral proceedings in examination),並規劃於今年年底放棄之前采用的Skype for Business。

目前歐洲專利異議階段的口頭審理是通過Zoom完成的,自年初到現在已超過1400次。關於審查階段口頭審理的Zoom平台試點也已經開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進行選擇。接下來,對於安排在秋季及以後的口頭審理活動,官方發出的訪問邀請(summonses to oral proceedings in examination)將不再指定要使用的視頻會議(VICO)平台,而是在臨近口頭審理活動時再作說明。

 

澳大利亞考慮引入“專利箱”稅收製度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提議引入“專利箱(patent box)”稅收製度,對企業基於澳大利亞醫療和生物技術專利所獲得的收入,按17%的優惠稅率征稅(對比標準的25%或30%的公司稅率)。該製度的目的是鼓勵生物醫藥公司在澳大利亞的投資、創新,在當地完成專利的開發和利用,盡量避免相關商業化活動轉移到其他有優惠稅收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域。

未來的一年中,聯邦政府將與相關行業進行協商,並探討該製度是否同樣適用於清潔能源領域。確定後的專利箱製度將於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委內瑞拉短期知識產權官費優惠政策

 

為慶祝委內瑞拉專利商標局、版權局成立24周年,在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6月6日期間內,包括專利、商標申請在內的知識產權事務官費可享受30%-50%的減繳。

 

泰國開設商標快速審查通道

 

為了適應泰國快速增長的經濟並支持本地和國際品牌在當地的保護,泰國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4月5日啟動了“快速行動快速通道(Fast Action Fast Track)”計劃。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標申請,可在遞交之日起六個月內而不是一般所需要的八到十二個月內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

- 商品或服務的總數不得超過10項;

- 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符合DIP手冊要求,具體內容詳見https://tmsearch.ipthailand.go.th/

- 該商標申請未經修改、轉讓、繼承或要求證明已獲得顯著性。

“快速行動快速通道”計劃沒有額外的官方費用。

 

印度尼西亞醫療用途審查標準變化

 

印度尼西亞專利局最近更新專利審查指南,對醫療用途權利要求進行了澄清。其規定,新化合物的醫療用途應以下述方式撰寫:

- 化合物X在製備治療疾病Y的藥物中的應用,瑞士型(Swiss-type);

- 用於治療疾病Y的化合物X,目的受限產品權利要求(purpose-limited product claim, EPC2000);或者

- 化合物X用於治療疾病Y的用途。

指南允許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第二用途)權利要求,但要求其采用目的受限產品權利要求形式撰寫。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需針對特定的疾病,該新用途(待治療的疾病)作為限製或區別特征,用於新穎性判斷。而針對化合物作用機製的新用途權利要求,則會被認為過於寬泛和不清楚。此外說明書中需為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效果提升提供支持,該支持可以是臨床實驗數據、體內或體外動物實驗數據、表明生物利用度提高、穩定性改善、副作用減少等的數據等。如果說明書中沒有提供這種支持,審查員可以要求提供實驗數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相關規定與現行的印尼《專利法》(Indonesian Patent Law No. 14/2016) 似乎有矛盾,該法第四條第6款(Article 4(f))規定,已知產品的新用途和/或不會顯著提高產品效率的已知產品的新形式不能授予專利。審查指南的具體執行情況有待在進一步的實踐中觀察。

 

菲律賓知識產權局修改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規則

 

菲律賓知識產權局近期發布了《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程序規則修訂(Revised Rules of Procedure 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簡稱《規則》)。

《規則》將執法權的範圍擴大到數字、電子和在線平台。根據《規則》第3節,菲律賓知識產權局的執法可覆蓋製造、生產、進口、出口、分銷、交易、展示、廣播、流媒體傳輸和許諾銷售,以及包括電子、數字或在線方式在內的為向公眾銷售假冒和盜版商品或內容所需的準備行為。

《規則》還允許通過電子形式遞交投訴。即經核實的投訴(verified complaint)可由任何權利持有人或授權代表通過菲律賓知識產權局的電子申請端或任何其他電子傳輸形式或通過互聯網(即電子郵件)方式提交。而在舊規則下,投訴隻能通過掛號信或物理方式提交。

在進行評估和發現侵犯知識產權的證據後,官方可以采取的強製措施包括:

- 向被申請人發出通知/警告,要求其遵守法律規定;

- 發出探訪令(visitorial order),對被指控侵犯知識產權和/或違反任何法律規定的投訴對象的機構、商業場所和其他類似場所進行探訪;

- 發布整改令(compliance order),要求個人或企業遵守法律規定,以避免受到行政訴訟;

- 進行執法監督,以核實侵權方的執行遵守情況;

- 要求有關地方政府單位和/或其他政府機構或法庭根據其職責執行菲律賓知識產權局的決定;

- 與適當的機構、團體或中間服務提供商協調,要求移除假冒商品或盜版商品或內容,或阻止對其的訪問;

- 將案件提交到執法機構調查或申請搜查令;

- 將案件提交到其他有職權的政府機構,按規則或條例對侵權方的行為提出指控;

- 與適當的機構、團體或中間服務提供商協調,要求移除假冒商品或盜版商品或內容,包括與此類商品或內容相關的廣告,或阻止對此類商品或內容的訪問;發布製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責令將假冒和盜版商品或內容從實際場所( physical establishment)移除;進行違章記錄或提交到其他政府部門取消侵權方的許可證和執照;或者
- 確保遵守法律規定的其他必要行動。

 

新加坡製定策略,提升全球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中心地位

 

新加坡近期公布了《知識產權戰略2030 (SIPS 2030)》。這是一個為期十年的計劃,旨在加強新加坡作為全球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中心(a global intangible assets (IA)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hub)的地位,並保持新加坡作為一流知識產權製度的地位。

《SIPS 2030》主要圍繞一下內容展開:

1. 加強新加坡作為全球無形資產/知識產權中心的地位

2. 吸引和發展利用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的創新型企業

3. 在無形資產/知識產權領域積累經驗和技能

《SIPS 2030》是在《2013年知識產權中心總體規劃(2013 IP Hub Master Plan)》的基礎上建立的,由涉及十多個政府部門組成的機構間委員會領導,通過與來自法律、金融、專業服務和商業界的1000多名利益相關者在協商製定,耗時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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