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中的惡意認定
眾所周知,商標是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誌,反映了經營者產品服務的商譽和品質,商標的重要性和對注冊商標的需求刺激了商標注冊申請業務和交易市場,但也讓一些人嗅到了商機,這些人將他人未來得及注冊的商標搶注囤積、待價而沽,其沒有正常生產經營業務,而是通過轉讓商標來謀取利益。正常經營者所申請的商標被在先惡意注冊所阻擋,不得不花費大量時間精力,一一克服在先權利障礙。
關於惡意注冊的認定,盡管早在2009年的《商標審查標準》中便有規定。但其對於惡意注冊行為的認定標準比較高,要求“確有充分證據證明係爭商標注冊人明知或者應知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而申請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這需要有充分證據證明注冊人主觀上具有惡意或過失。而大多數情形下權利人對注冊人一無所知,僅從申請注冊商標這一簡單行為是無法確認注冊人主觀意圖的。因此,除非權利人與注冊人具有特定關係、業務往來,能夠掌握一定關於注冊人惡意或過失的證據,否則此類證據很難收集,更難以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
由於上述惡意認定標準過於嚴苛,給商標真實權利人,尤其是國外申請人在中國維護權利造成極大的困難。惡意申請人往往挑選一些在海外市場嶄露頭角但尚未為國人所知的國外品牌進行搶注。由於這些國外品牌尚未在中國相關市場獲得知名度,難以證明申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禁止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國外申請人往往陷入雙重困境,一方麵其自己申請的商標被在先惡意注冊所阻擋,無法獲得注冊,另一方麵因惡意難以被認定, 其又難以通過異議或無效程序克服這些在先權利障礙。
為了幫助權利人對抗惡意注冊,針對上述困境, 除了權利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根據經驗,在異議或無效程序中,我們一方麵注重收集能夠反映惡意注冊人主觀狀態的證據,同時也嚐試從惡意注冊行為的不良影響入手,重點搜集商標申請人的過往申請情況,歸納可疑之處以證明申請人具有不當意圖和不良影響。例如,國內申請人申請多件顯著性強的外文商標,其中涉及多個商標被異議或無效的情況,說明其可能存在抄襲國外品牌的故意;申請人短時間申請大量商標或大量進行商標轉讓,亦或其在多個不同領域中大量不同類別上廣泛申請,說明其不具有為生產經營而注冊商標的意圖。從而從多角度證明惡意注冊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情形 。我們的嚐試亦獲得了成功,例如,在關於第6786641號“ARRAN AROMATICS”商標的異議中,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在十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注冊了六百餘件商標,其中大量商標由不同語言外文詞彙臆造組合而成,與包括我方客戶品牌在內的諸多國外品牌文字相同。但由於我方客戶商標在中國尚未獲得廣泛知名度,商標局認定被異議人“惡意搶注、抄襲、摹仿”的證據不充分,異議未能成功。我們並未放棄,在後續的異議複審中,我方著重論證了被異議人注冊行為的不合理之處,其行為背後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以及其行為對正常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破壞和社會影響之惡劣。最終,商評委認定我方關於“不良影響”的主張成立,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由於“不良影響”本身亦屬於兜底條款,尚無具體的認定標準,在當時實踐中的運用十分謹慎。因此,在很多案例中,國外申請人最終仍不得不通過其他辦法,如向惡意注冊人尋求轉讓,或通過連續三年不使用對在先商標提出撤銷等,克服惡意注冊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2016年12月商標局和商評委聯合發布了新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也是目前適用的版本。其中關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審理標準細化了許多,列舉了三種可以推定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的情形。關於禁止情形的具體規定如下:
(1)係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係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字號、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名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係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上述規定雖然表述仍有模糊之處,例如,前三項中的“多件”、“大量”等定語並沒有明確的範圍,也無法參照其他標準認定,但與2009年的標準相比,已更為具體,並且與我們以往的實踐操作思路不謀而合,根據我們近年的經驗,在異議或無效審查中如果發現以下兩種情形,即(1)申請人注冊申請大量或多件與他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標,且申請人的諸多商標因與他人在先商標高度近似而被駁回,或被他人提出異議;(2)申請商標具有很強獨創性,且與他人在中國境內在先使用的商標高度近似,即使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並未在中國境內達到知名程度,如申請人不能說明其注冊商標的意圖及設計創作來源,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則申請人通常會被認為具有複製、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
隨著法規對惡意注冊認定標準的明確細化,為我們主張申請人不以使用為目、申請眾多數量商標的惡意搶注提供了法定依據,對於品牌實際所有人,特別是國外品牌所有人維護其自身權益和品牌商譽起到了有利支持。
2019年4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其中第四條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此新規一出,標誌著立法者對於惡意商標注冊行為再度重拳出擊,通過強調商標注冊以“使用”為目的,將“為滿足生產經營活動需求而進行的商標注冊”與“不以使用為目的而以轉讓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商標注冊行為”區分開來,對後者予以嚴厲打擊。並且該規定表明,商標主管機關對於惡意注冊的打擊“關口前移”,在申請階段即加大審查力度,力圖將惡意申請扼殺在搖籃中。
這意味著對於惡意注冊,除了由品牌權利人發起的異議和無效宣告途徑外,商標局在商標申請審查階段即開始主動對惡意注冊行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控和打擊,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製了商標惡意搶注行為,並大大降低了品牌所有人的維權負擔。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範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幹規定》第三條中所列舉的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禁止的行為中,第一項即為“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關於上述規定的問答中,也向公眾展示了商標注冊部門在實踐中認定不以使用為目惡意注冊的做法,即:綜合多項考慮因素,如利用商標審查係統中查詢申請人的申請曆史、轉讓情況等相關事項,篩查馳名商標等禁注詞,通過營業執照、企業信息公示係統等對所在行業、違法記錄等進行查詢。此外,審查員認為申請人涉嫌惡意申請或者囤積注冊的,可以要求其作出相關說明。
根據新法理念,在實踐中我們除了繼續全麵搜集申請人的過往申請情況等,力圖證明申請人“不具有真實使用意圖”之外,還嚐試在商標審查階段即根據相關線索和證據對尚未通過初審的惡意申請進行舉報。如此可以幫助審查員在申請審查階段掌握更多關於申請人惡意的情況,從而駁回其申請,為商標真正權利人提供更快速的解決途徑。這種嚐試符合立法者打擊惡意注冊“關口前移”的理念,有助節約行政資源。此外,由於實踐中一個商標申請往往涉及其他關聯案件,需要通過確認該申請商標的狀態以作出決定,因此讓惡意申請在審查階段即被駁回,避免後續針對該商標的冗長的異議程序甚至行政訴訟。這對關聯案件的事實認定,以及相關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也是十分有利的。同時,也大大減少了權利人時間和費用上的過度消耗,降低了權利人的負擔。
在當下網絡時代,數據檢索越來越便利,對於審查也更加全麵,填補了從前因信息交流不暢而存在漏洞的問題,使得惡意注冊者蒙混過關的企圖愈加難以得逞。但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為了繞開審查,個案中惡意搶注的表現形式越來越隱蔽,手段也越來越“高明”。例如,申請人挑選一些在海外市場嶄露頭角但尚未進入國內市場的國外品牌進行搶注;通過親朋好友或關聯公司等使用不同名義分散申請注冊商標;通過多次變更、轉讓行為掩蓋原始申請係惡意搶注之事實;一些惡意申請人還將他人顯著性較強的商標稍加修改,或與常用的修飾性詞語相結合,形成新的商標,加大認定近似性的難度等。
對於上述漏網之魚,仍然需要通過權利人及時提起異議和無效予以打擊。維護商標注冊秩序的健康穩定,保護商標的價值,需要行政機關和相關權利人共同發力。行政機關需要積極履職,提高行政效能;相關權利人需要堅定地高舉法律賦予我們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隻要大家不斷向違法行為說不,實踐中反饋的問題必能促進立法不斷完善,從而更加全麵地扼製“惡意注冊商標”的行為。隻有不斷提高違法成本、明確違法行為的標準,不斷收縮其邊界,才能持續淨化市場環境。同時,若能更多地發揮社會、輿論監督的功能,通過法製宣傳提高全民守法意識,相信定會讓違法行為無所遁形。希望通過全社會的不斷努力,能夠讓注冊商標真正代表企業的價值和活力,成為全社會共同信賴的商譽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