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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行使小貼士——從專利行政保護看專利權行使

專利申請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專利權,享有專利權以後專利權人即可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生產、製造、銷售專利產品,許可他人使用、生產、製造、銷售專利產品,製止他人侵權行為等。

作為所有權人,享有的權利是完整的、排他的,但權利行使也需要遵循必要的規則。自身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要合法,遭遇他人侵權時也要通過合法途徑尋求保護,切不可依靠“私力救濟”、“自助行為”等讓有理變理虧,反而阻礙了權利的實現。

研讀過《專利法》、《侵權責任法》的看官們都知道,在訴訟、仲裁等司法救濟途徑外,也規定了大量的行政救濟程序,比如行政處罰。專利權人可以通過“短、平、快”的方式有效製止侵權行為的繼續,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然如要獲得侵權賠償則還需通過司法途徑主張。但行政審查結論亦可作為訴訟過程中的強有力證據,支持專利權人的請求。

2019年5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2018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這十大案例涉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類型,涵蓋高新技術、環保、藥品等重點領域以及電商、展會等關鍵環節,行政機關透過“雷厲風行”的措施,展現了我國加強專利保護、充分發揮法律威懾作用、積極營造良好創新與營商環境等方麵的決心。

通過對十大典型案例的分析,小編也從中發現了一些需要提請各位看官注意的事項:

1. 專利權人在專利有效保護期內才可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

專利權人在其生產的專利產品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是主動、積極行使專利權的重要行為之一。這樣的標注可增強消費者對其產品技術新穎性、創新性的信心,有利於市場銷售。但是,專利權人務必注意,標注專利標識務必要確保:

①專利已經授權;
②專利在保護期內,且持續有效。

如不滿足上述兩項中的任一項,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將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此次公布的案例二和案例九就特別揭示了上述界定。專利權人因未及時繳納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後,或在專利尚未授權情況下在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識,被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行政機關據此做出停止標注行為、消除產品包裝上的標識(如難以消除的銷毀包裝)、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處罰。

因此專利權人在行使專利權過程中,要時刻關注專利有效性問題,避免“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2. 侵權行為與獲得途徑無關

在老百姓的日常思維中,侵權行為似乎應帶有一定的“主觀故意”,即侵權人知道專利權的存在,故意製造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為自己謀利,“搭便車”。如若侵權人是“善意”的,是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的專利方法,又是根據合同約定製造生產,判定其侵權,“善意”侵權人是“何其無辜”。

但侵權行為不以主觀意誌為轉移,是一種客觀狀態的描述。審視專利權人遭受的侵害和損失,衡平侵權人的故意或過失,法律的天平依然向保護專利權人的方向傾斜。案例四和案例八就充分闡明了對上述“善意”侵權行為的界定標準。

兩個案件中的侵權人均係在招投標過程中獲得專利方法和專利產品外觀設計,根據與招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施工生產,其中一個還是政府招標。但不幸的是,相關專利方法和外觀設計均落入了專利權人專利的保護範圍,因此被認定為“侵犯專利權”。在認定過程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特別強調“侵權行為與其從何處獲得施工方法無關”,這也進一步提示政府機構和企業應當重視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可能麵臨的侵權風險,招標方和投標方均應事前評估施工方案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那麼是否在這種情況下“善意”的侵權人就無從彌補自身的損失,隻能“自認倒黴”呢?從行政處罰手段可以看出,行政機關應該也綜合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故意的缺失,僅作出了停止侵權行為的決定,並未附加其他處罰。要求賠償的權利留待專利權人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而侵權人盡管無法以其“善意”對抗專利權人,在進行可能的賠償後,還可以進一步通過向招標方主張其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責任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損失。

從風險防範角度來看,不僅是在招投標過程中,從他方獲得產品、製造方法時,均應在實際生產使用前評估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避免“入坑”。

3. 專利權人維權過程應注意“禁止反悔”原則

專利權人一旦遭遇侵權,可能會提起行政機關處理侵權糾紛或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而被申請人、被告往往會采取無效涉案專利的方式進行防禦。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務必確保在各個場合下所持觀點、立場統一,否則將因“禁止反悔”原則喪失先機。

案例七就很好地體現了這一原則的運用。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審查過程中主張“涉案專利與對比文件相比具有顯著差異”,而在處理侵權糾紛過程中為了主張侵權成立又稱“主張該案專利與涉案產品的區別是細微差異”。主管機關發現請求人在無效宣告和行政裁決程序中的主張自相矛盾,最終以其違背“禁止反悔”原則認定涉案產品不構成侵權,駁回其全部處理請求。

本案被申請人成功通過專利無效程序進行了防禦,若無效成功,則侵權的基礎將不複存在,若無效失敗,則通過官方認定自己的產品未落入對方保護範圍,一舉兩得。反觀專利權人,則為了滿足在不同場景下的需要,對相同事實作出了不同主張,侵犯了相對方及行政機關的信賴利益,最終獲得不利於自身利益的結果。

除上述案例外,其他的案例也對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在申請、維權等方麵有所指引。
通過十大案例也能夠看出行政機關在實踐中不斷踐行行政合法、合理原則。比如運用“專業技術詞典”作為外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針對所有侵權產品逐一調查、獲取證據;從查處網絡侵權行為延伸至對實體銷售行為的一並處罰;侵權包裝與實際商品能夠分割的,在處罰時酌情考慮,適用“比例原則”;充分運用行政調解手段,定爭止紛,高效快速恢複正常生產經濟秩序。
此外,此次公布的案例,也體現了行政機關製止侵權行為的決心,以及在處理侵權糾紛過程中的靈活性、快捷性、適當性。

總之,“不治已病治未病”,防患重於懲治。專利權人的權利應當得到社會公眾的尊重,開展商業行為前,應該充分評估侵權風險,隻有這樣才能減少侵權糾紛,讓社會關係更加和諧、美麗。

作為知識產權人的我們,也願意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歡迎來電谘詢:010-82732278

網站資料來源:http://www.cnipa.gov.cn/zscqgz/11393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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