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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0年10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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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禁訴令”三案

二、“香蘭素”技術秘密高額判賠案

三、“卡波”技術秘密懲罰性賠償案

四、NX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五、“自拍杆”實用新型專利批量維權係列案

六、“二次鋰離子電池”發明專利無效案

七、“訪問門戶網站方法”專利民行交叉兩案

八、“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九、涉“天貓”反向行為保全案

十、“磚瓦協會”壟斷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2020年10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一、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禁訴令”三案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號

【基本案情】2018年1月,華為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項中國專利權並請求確認中國地區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2018年4月,為反製華為公司的本案訴訟,康文森公司向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判令華為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作出本案一審判決,確定華為公司及其中國關聯公司與康文森公司所涉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期間,2020年8月27日,德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華為公司及其德國關聯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歐洲專利,判令禁止華為公司及其德國關聯公司提供、銷售、使用或為上述目的進口或持有相關移動終端,銷毀並召回侵權產品等。該判決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萬歐元擔保後獲得臨時執行。當日,華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作出前申請執行德國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綜合考慮必要性、損益平衡、國際禮讓原則等因素,於48小時內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前申請執行上述德國判決;如違反本裁定,自違反之日起,處每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並按日累計。康文森公司提起複議,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雙方聽證後裁定駁回複議請求。本案裁定作出後,各方當事人在充分尊重並切實履行本案裁定的同時進行了積極商業談判,達成了全球一攬子和解協議,結束了在全球多個國家的所有平行訴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以及多贏的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該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出了中國法院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首個“禁訴令”性質行為保全裁定,並開創性地適用了“日罰金”措施,確保了行為保全裁定的執行。該三案裁定明確了“禁訴令”性質行為保全的適用條件和考慮因素,為建立健全中國“禁訴令”製度作出了案例探索,積累了有益經驗,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司法主權和企業合法權益。

二、“香蘭素”技術秘密高額判賠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

【基本案情】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發了乙醛酸法生產香蘭素工藝,並將之作為技術秘密保護。該工藝實施安全、易於操作、效果良好,相比傳統工藝優越性顯著,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基於這一工藝一躍成為全球最大的香蘭素製造商,占據了香蘭素全球市場約60%的份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認為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經許可使用其香蘭素生產工藝,侵害其技術秘密,故訴至浙江高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2億元。浙江高院認定侵權成立,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浙江高院在作出一審判決的同時,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但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並未停止使用行為。除王某某外,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上訴請求的賠償額降至1.77億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相關數據,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巨大、侵權規模大、侵權時間長、拒不執行生效行為保全裁定性質惡劣等因素,改判王龍集團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某某、王龍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連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1.59億元。同時,法庭決定將本案涉嫌犯罪線索向公安機關移送。

【典型意義】該案係我國法院生效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業秘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通過該案判決,依法保護了重要產業核心技術,切實加大了對惡意侵權的打擊力度,明確了以侵權為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連帶責任,依法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推進了民事侵權救濟與刑事犯罪懲處的銜接,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的鮮明司法態度。

三、“卡波”技術秘密懲罰性賠償案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

【基本案情】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主張華某、劉某、安徽紐曼公司、吳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製造工藝技術秘密,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對涉案技術秘密的侵害,考慮侵權故意和侵權情節,適用了2.5倍的懲罰性賠償。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和安徽紐曼公司、華某、劉某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為,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對涉案技術秘密的侵害,但一審判決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未充分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程度,確定懲罰性賠償時未充分考慮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和舉證妨礙行為等,遂在維持一審判決關於停止侵權判項基礎上,以頂格5倍計算適用懲罰性賠償,改判安徽紐曼公司賠償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某、朱某某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500萬元、30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該案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懲罰性賠償案。該案判決充分考慮了被訴侵權的主觀惡意、舉證妨礙行為以及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侵權規模等因素,適用了懲罰性賠償,最終確定了法定的懲罰性賠償最高倍數5倍的懲罰倍數,明確傳遞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

四、NX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號

【基本案情】西門子軟件公司係NX係列軟件的著作權人,其以沃福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軟件進行產品設計和製造構成侵權為由,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依西門子軟件公司申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赴沃福公司進行證據保全。期間,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送達了保全裁定,詳細說明了將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保全的法律後果。經現場清點,沃福公司設計辦公室共有26台電腦。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保全了17台電腦並查明其中9台電腦安裝有涉案軟件後,沃福公司突然采取對抗措施,通過拒不打開部分電腦、斷電、搶奪法院相機、阻止法院工作人員離開等方式妨害證據保全,致使保全工作被迫終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令沃福公司停止侵權,並按照法定賠償上限判決沃福公司賠償西門子軟件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綜合考慮沃福公司的侵權數量、涉案軟件價格、沃福公司在本案中無正當理由阻礙法院證據保全的情節等因素,改判沃福公司賠償西門子軟件公司經濟損失261萬餘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依法平等保護了涉外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了訴訟參與人妨害證據保全的後果,將被訴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表現作為確定損害賠償的考慮因素。該案判決加大對妨害證據保全的當事人懲處力度,對於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具有重要導向意義。

五、“自拍杆”實用新型專利批量維權係列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357、376號

【基本案情】源德盛公司是名稱為“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在全國範圍內針對製造商、銷售商提起了批量專利維權訴訟。在源德盛公司訴品創公司一案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品創公司係侵權產品製造商,其在已有案件認定其製造、銷售行為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仍然持續製造、銷售侵權產品。考慮製造行為的侵權源頭性質,以及品創公司故意侵權、重複侵權的情節,判決其停止侵權,賠償源德盛公司100萬元。品創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源德盛公司訴晨曦通訊部一案中,銀川中院認定晨曦通訊部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考慮到源德盛公司沒有提交侵權損害數額證據,而被訴侵權產品價格低、利潤薄,晨曦通訊部作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規模小,屬於有證據證明侵權損失低於法定賠償數額下限的情形,故酌情確定晨曦通訊部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源德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針對“自拍杆”“打火機”等批量維權案件,積極推動溯源維權和訴源治理。對於作為侵權源頭的生產商,加大侵權懲處力度,鼓勵專利權人直接針對侵權產品製造環節溯源維權;對於被訴侵權產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實事求是依法確定其法律責任,有證據證明侵權損害高於法定賠償上限或者低於法定賠償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六、“二次鋰離子電池”發明專利無效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406、407號

【基本案情】任某某、孫某與蘋果上海公司、蘋果北京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兩案,涉及名稱為“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保護電路以及電子裝置”的發明專利。任某某、孫某為專利權人;蘋果上海公司、蘋果北京公司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權利要求1-12、14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因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涉案專利權應當全部無效,故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任某某、孫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專利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改判維持專利權有效。

【典型意義】該案典型意義在於明確了以兩組以上不同數值範圍共同限定保護範圍的權利要求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標準。如果在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範圍內,能夠確定該兩個以上數值範圍之間的對應關係,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合理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此項規則的明確,對於保障專利製度激勵創新、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七、“訪問門戶網站方法”專利民行交叉兩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282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725號

【基本案情】敦駿公司是名稱為“一種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的方法”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敦駿公司認為,維盟公司未經許可製造、銷售,冠峰公司未經許可銷售落入其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產品,故向泉州中院提起訴訟。泉州中院一審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冠峰公司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遂作出一審判決:維盟公司、冠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權;維盟公司賠償敦駿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維盟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敦駿公司向泉州中院提起本案訴訟前,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維盟公司就涉案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審查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一審法院就敦駿公司提起的民事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後,維盟公司就上述無效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後因不服該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統籌審理了上述涉及同一專利的行政、民事上訴案件,於2020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二審判決,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 12月30日作出民事二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侵權,維持關於停止侵權、賠償1000萬元的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該兩案中充分發揮統一審理技術類知識產權民事、行政上訴案件的製度優勢,有效破解了專利行政確權程序與民事侵權程序交叉進行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問題和慣常的“先行裁駁、另行起訴”處理可能引發的程序空轉延宕問題,以及權利要求解釋不一致的裁判尺度問題,實現了專利行政確權案件與專利民事侵權案件審理的無縫銜接和結果協調,促進了專利糾紛的實質性和一攬子解決。

八、“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

【基本案情】賽芯公司於2012年4月22日申請登記了名稱為“集成控製器與開關管的單芯片負極保護的鋰電池保護芯片”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至今處於有效狀態。賽芯公司主張裕昇公司、戶某某等未經許可複製、銷售的芯片與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質相同,構成對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侵害,故訴至深圳中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100萬元。深圳中院認為,被訴侵權芯片與涉案布圖設計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實質相同,構成侵權,判決裕昇公司賠償賽芯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戶某某、黃某東、黃某亮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裕昇公司、戶某某、黃某東、黃某亮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二審案件。該案判決明確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行為的性質,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性判斷的基本思路,依法保護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利益,對於規範集成電路產業的創新發展具有指導意義。

九、涉“天貓”反向行為保全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993號

【基本案情】博生公司為名稱為“具有新型桶體結構的平板拖把清潔工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其認為聯悅公司在“天貓網”上銷售的拖把神器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害,故向寧波中院提起訴訟。寧波中院認定侵權成立,並判令天貓公司立即刪除、斷開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鏈接。隨後,天貓公司刪除有關鏈接。聯悅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程序期間,涉案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聯悅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責令天貓公司立即恢複聯悅公司在“天貓網”上的產品銷售鏈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收到申請後,在26小時內作出裁定,采用“固定+動態” 擔保金的形式,支持了其保全申請。該行為保全裁定作出後,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反向行為保全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通過優質高效的裁判,尤其是動態擔保金的適用,良好平衡了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三方利益。裁定作出後,聯悅公司得以在“雙十一”這一特定銷售時機正常開展線上經營,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同時,以聯悅公司銷售額為計算基礎的動態擔保金也充分保障了專利權人博生公司的利益最終不會因行為保全錯誤而遭受侵害。

十、“磚瓦協會”壟斷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

【基本案情】張某某主張,其係在宜賓市磚瓦協會的發起人吳橋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等的脅迫下,加入該磚瓦協會,簽訂《停產整改合同》,並因該合同被迫停止生產;宜賓市磚瓦協會及其發起人通過廣泛簽訂上述合同,迫使宜賓市部分磚瓦企業停產,通過減少磚瓦供應量,實現提高磚瓦價格,贏取不當利益;但宜賓市磚瓦協會和仍維持生產的磚瓦企業支付了少量停產扶持費後不再依照約定付款,其行為排除了張某某參與競爭,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故訴至成都中院,請求判令宜賓市磚瓦協會、吳橋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等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3.6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8萬元。成都中院認為,被訴行為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侵害了張某某的權益,故判決吳橋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磚瓦協會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3.6萬元、維權合理開支5000元。吳橋公司、曹某某、磚瓦協會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為,張某某自願參與該案橫向壟斷協議並作為實施者之一,主張該橫向壟斷協議的其他實施者賠償其因實施該壟斷協議引發的所謂經濟損失,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並非反壟斷法所意圖救濟的對象,故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張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該案明確了壟斷民事救濟的宗旨和導向,明確了橫向壟斷協議的自願實施者並非反壟斷法所意圖救濟的對象,揭示了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要求其他實施者賠償因實施壟斷協議造成的所謂損失實為瓜分壟斷利益的本質,對於依法打擊橫向壟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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