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方達成功案例: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提起時間節點對商標成功注冊的重要影響
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很可能遭遇“引證商標”的阻礙,而在破除該阻礙的過程中,對符合條件的引證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以下簡稱“撤三”)是一種相對便捷又高效的手段。實踐中,也為廣大商標注冊人所采用,以排除那些惡意注冊商標、閑置商標對真正有商業價值的商標注冊申請的不利影響。但撤三的提出也是需要技巧的,恰當的提出時機可以幫助商標注冊人爭取更好的審查結果。下麵就讓小編通過一個小小的案例,向大家展示撤三時機運用的重要性。
案例
歐洲某知名足球俱樂部(以下稱“申請人”)為其國際注冊商標指定中國申請領土延伸保護,但由於在先近似商標的存在,該領土延伸保護申請被商標局駁回。
經過多方查證,該引證商標被確認並未在中國市場投入使用。鑒於該引證商標注冊已滿3年,在轉讓談判無果的情況下,提起撤三已成為克服該引證商標的唯一途徑。
根據《商標法》第35條第4款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複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審查程序。
若遵循上述規定,申請人隻要立即提出撤三,並通知商評委中止複審程序等待撤三結果即可最大程度保護自身的權益。但是,如果撤三未在該國際注冊商標指定中國日之前提起,則商評委通常不會暫停複審程序以等待撤三的審理結果。由於複審和撤三的審理期限均為9-12個月,撤三決定有可能會在複審審理完畢之前簽發生效,也有可能在複審審理完畢後再簽發生效。一旦撤三決定簽發遲於複審審理結束,則該引證商標將繼續阻礙該國際注冊商標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為了提高成功注冊幾率,我所綜合考量全案,向申請人提出了如下建議,以請求商評委暫緩審理複審,等待撤三的審理結果:
方案一:
第一步,提起撤三;
第二步,提起駁回複審申請;
第三步,立即提起相同商標的新申請作為備份;
方案二:
第一步,提起撤三;
第二步,立即再次提出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在上述兩種選擇中,如果撤三決定簽發生效早於本案駁回複審/再次指定中國審理結束前,並且撤三決定有利於申請人,則該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即被核準;如果撤三決定簽發晚於本案駁回複審/再次指定中國審理結束,備份的新注冊申請/再次指定中國申請則進入複審程序,使申請人得以在複審程序中請求商評委暫緩審理以等待撤三決定。當然,在上述兩種選擇中風險依然存在。如在申請人提起備份新注冊申請或再次指定中國之前,有近似或相同商標申請,則這些商標申請將成為申請人備份新注冊申請/再次指定中國申請的阻礙並難以克服。
經過慎重考慮,申請人選擇了第二種方案。在在後的延伸保護申請再次因同一引證商標收到駁回通知書後,申請人立即提起了駁回複審申請,並請求暫緩審理以等待撤三的審理結果。
商評委接受了申請人的暫緩審理請求。由於引證商標注冊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向商標局提供使用證據,該引證商標被商標局撤銷,因此申請人的國際注冊商標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得以核準,其商標權得以順利獲得保護。
短評
撤三是克服引證商標阻礙的一個較好方式,但撤三的提起時間節點對商標的成功注冊影響重大。本案中,由於申請人在再次指定中國之前提起了撤三申請,因此得以在複審程序中請求商評委暫緩審理並等待撤三的審理結果,從而使其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順利核準。
鑒於撤三成為複審中止理由有著特殊的時間要求,因此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之前進行相對全麵的檢索是非常必要的,盡早發現潛在的引證商標,不僅可以給申請人更加充足的時間和多樣的手段以應對可能的阻礙,也可以充分發揮《商標法》賦予的程序權利,最大的程度上維護申請人權益。
希望我們的分享能夠對大家理解和運用撤三程序有所幫助。
也歡迎大家有任何疑問隨時來電詳詢:010-82732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