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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保護概要

植物新品種權,是農林領域一種非常重要的知識產權類型。我國1997年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1999年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二十多年間品種權保護範圍不斷擴大,申請量逐年增長,如今農業新品種年申請量已躍居世界首位。國內外品種培育者對從田間向市場的知識產權轉化抱有極大興趣,很關注如何取得和維護此項權利,本文將對此進行說明,希望能有所幫助。

 

權利取得

知識產權語境下的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植物品種權的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培育人和品種權人

植物新品種的培育人是自然人,是對新品種培育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僅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視為培育人。

 

植物新品種權人,在植物新品種授權前也稱品種權申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培育人可以作為品種權人。個人執行其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場地、繁殖材料及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育種屬於職務育種,品種權屬於其單位。委托育種的品種權的歸屬應由委托方與受委托方的合同確定,如沒有合同約定,其品種權屬於受委托方。合作育種的品種權遵從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屬於共同完成育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提出品種權申請的,應當委托中國代理機構。

 

保護名錄

植物新品種采用正麵清單製,隻有納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的種屬才能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目前《名錄》中已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煙草、林木、竹、果樹、觀賞植物、草類、藥材、飲料、調料、食用菌、藻類和橡膠等類別共397個屬(種),其中農業植物品種191個、林業植物品種206個。

 

申請程序

植物品種培育出來或區域性試驗第一年,應盡早進行新品種申請,以便及時獲得相關法規的保護。如果申請人首先在國外提出申請,並希望之後在中國申請時要求國外申請的優先權,可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品種權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遞交中國申請同時提出書麵說明,並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交經國外受理機關確認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種權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文件,除請求書外,還應包括說明書和該品種的照片等基本材料,用以體現申請品種的係譜、親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來源、育種過程和育種方法、環境以及栽培技術、性狀及與近似品種的性狀對比等。

 

申請獲得受理後,會先經過為期不超過6個月的初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 是否屬於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列舉的植物屬或者種的範圍;

• 外國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相關規定;

• 申請保護的植物新品種是否具有新穎性;

‐ 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 申請保護的植物新品種的命名是否適當;

‐ 需要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僅以數字組成的;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與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際國內知名組織及標識命名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誇大宣傳的、違反社會公德的名稱,無法獲得批準。

‐ 已通過其他項目審查,如品種審定或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的品種,如能符合植物新品種命名規定,應當與品種審定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生產應用)》中使用的名稱保持一致。

實質審查主要依據申請文件和其他有關書麵材料進行。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會委托指定的測試機構進行測試或者派員對申請人的種植或者試驗情況進行現場考察。審查或考察內容主要針對申請保護的植物新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簡稱DUS)。

• 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於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

• 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的特性,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 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複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經審查符合授權條件的申請,審查機關將下發授予品種權的決定,頒發品種權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如品種權申請遭到駁回,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複審請求。一般六個月內會下發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植物新品種申請過程中,官方不收取申請費、審查費和年費。

 

權利維護

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以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均侵權行為。

 

但下列情況下的使用除外:

• 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或

• 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這兩種情況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律目前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隻覆蓋到繁殖材料,而不包括收獲材料以及直接由收獲材料製成的產品。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上訴人蔡新光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中:案件涉及的侵權產品為植物新品種“三紅蜜柚”的果實,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獲材料。但由於三紅蜜柚屬於柑橘屬,是無性繁殖的品種類型,通常不作為繁殖材料使用,且被訴侵權人作為零售商,其意圖是將售賣的水果供終端消費,而不是保持繁殖目的。二審判決認定蔡新光關於被訴侵權蜜柚果實為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潤平公司對銷售行為構成侵權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事程序

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在當地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比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山東省濟南或青島知識產權法庭、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名單可參閱http://ipc.court.gov.cn/zh-cn/news/more-2-28.html。案件的第二審則由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集中管轄。

 

由於此類案件專業性強,技術難度較大,針對被訴品種與權利品種是否屬於同一品種等專門性事實問題,往往需要通過鑒定來確認。鑒定機構、鑒定人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如果沒有適當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可由具有相應品種檢測技術水平的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鑒定。

 

目前的鑒定方法主要有種植鑒定和實驗室鑒定兩種。種植鑒定即DUS測試,與植物新品種授權采取的標準一致,也是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各成員國普遍采用的標準,結果認可度高,但其受環境條件製約、成本高、周期長。實驗室鑒定主要指DNA指紋圖譜、酯酶同工酶電泳、蛋白電泳等現代分子生物學技術,雖然方便快捷,但其結果在司法實踐中也並不必然得到采信。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第92號指導案例《萊州市金海種業有限公司訴張掖市富凱農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鑒定意見指出,待測樣品與授權樣品“無明顯差異”,但在DNA指紋圖譜檢測對比的40個位點上,有1個位點的差異。根據農業部的行業標準《玉米品種鑒定DNA指紋方法》(NY/T1432-2007)中的檢測及判定標準,40個位點的DNA譜帶數據比較下,1個差異位點應當判定為近似品種。一審法院基於此結果,直接判定被告侵權。而二審法院將其解讀為“DNA檢測與DUS(田間觀察檢測)沒有位點的直接對應性。對差異位點數在兩個以下的,應當綜合其他因素進行判定,如可采取擴大檢測位點進行加測以及提交審定樣品進行測定等。此時的舉證責任應由被訴侵權的一方承擔”。因為被告未能提供相反的證據,本案判定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第100號指導案例《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訴陝西農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大豐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兩種鑒定方法的結果不一致,即DNA指紋鑒定意見為兩者相同或相近似,被訴侵權方提交DUS測試報告證明通過田間種植,被控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對比具有特異性。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方不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賠償數額由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確定。被侵權人也可以請求根據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等因素,參照該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確定賠償數額。如果上述方法難以確定數額的,法院將綜合考慮侵權的性質、期間、後果,及被侵權人調查、製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適用50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

 

如果侵權產品為種子,還可以適用《種子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實際損失、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的順序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情節嚴重的,可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以上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

 

案例四
2018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之一《北京德農種業有限公司、河南省農業科學院與河南金博士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鄭單958”玉米雜交種的植物新品種權屬於河南省農業科學院。該雜交種的父本為“昌7-2”,已屬公有領域的;母本為植物新品種 “鄭58”,權利人是金博士公司。本案被告德農公司未獲得母本“鄭58”權利人金博士公司的同意,在甘肅多地使用“鄭58”生產、繁育“鄭單958”玉米雜交種。法院考慮到德農公司已經取得“鄭單958”權利人河南省農業科學院的授權許可,並已支付相應的使用費,且為生產“鄭單958”雜交種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禁止德農公司使用母本“鄭58”自交種生產“鄭單958”玉米雜交種,將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可通過支付一定的賠償費彌補母本“鄭58”權利人金博士公司的損失,故未支持金博士公司要求德農公司停止使用“鄭58”自交係種生產“鄭單958”玉米雜交種的請求;但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獲利情況、不停止使用“鄭58”自交係種生產至保護期滿的繼續獲利情況等因素,支持金博士公司請求賠償的數額4950萬元,及因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萬元。

 

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方式隱蔽的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行為,即侵權人以白皮包裝和授權品種名稱對外銷售相關植物新品種,並不標注諸如作物種類、實際品種名稱、生產經營者、質量指標、品種適宜種植區域、檢疫證明編號、信息代碼等必要的信息。所銷售產品並非受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品種,但會使購買者產生誤認,其行為不僅對植物新品種權造成了損害,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管轄。

 

行政程序

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糾紛的行政管轄,根據侵權行為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 針對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可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針對假冒授權品種的,包括使用偽造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使用已經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品種權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以非授權品種冒充授權品種;以此種授權品種冒充他種授權品種;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授權品種誤認為授權品種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針對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展望

相關部門已於2019年開始對現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修訂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計劃於2021年出台《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品種培育者應持續關注相關的進展,及時調整工作運行機製以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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