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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下發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即主動撤回申請的,能否請求退費呢?

今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第272號公告公布了關於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新變化。此前小編也給大家介紹過相關情況。大家應該還記得,公告的第三條明確寫明:


對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複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複意見的除外)主動申請撤回的,可以請求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根據此條規定,若申請人收到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但決定放棄該專利申請,可以提交主動撤回請求,同時請求專利局退還50%的實質審查費。但是任何規定都存在“局限性”,實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情況千差萬別,需要根據法理進行解釋和判斷。

 

近期,我所根據上述規定幫助申請人提交的一份主動撤回並退費請求,就遭遇了“退或不退”的尷尬。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究竟發生了什麼。

 

該案遞交主動撤回請求時處於“提審”狀態,但尚未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收到申請人的撤回請求後,專利局下發通知書同意撤回該專利申請,但不同意退還50%的審查費,審查員給出的理由是:“不屬於退一半實審費的階段,不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第272號公告的規定"。經與審查員溝通,審查員認為因為沒有下發《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所以不符合公告規定的退費前提,不應予以退費。

 

我方認為審查員的理解是對規定的“機械套用”,並沒有從規定製定的本意出發對規章的適用進行解讀。我方以為:

 

1. 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申請人退還50%實質審查費的規定,是結合審查員實際工作量作出的評估,即對審查員未實際開展的工作“不收費”。雖然本案並不存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複期限”,不符合條文中寫明的客觀條件,但與已下發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且尚未答複的情形相比,審查員所付出的勞動並無不同,並未增加,甚至有可能更少。因此,從審查員的實際工作量角度出發,隻要申請人早於答複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提出主動撤回請求,不論是否下發該通知書,請求退還50%的實質審查費均是合理的;


 
2. 申請人若已決定放棄專利申請,盡早主動撤回案件,可以節約更多的審查資源,讓審查員集中力量審查其他想要獲得專利權的申請,提高審查效率,是值得鼓勵的。反之,如若不下發《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就不準予退費,則會引導申請人放任案件因不答複而“自然死亡”,使審查員做了更多的“無用功”,反而可能貽誤其他案件的審查進程。


 
基於上述理由,我方代申請人準備、遞交了意見陳述書,請審查員綜合考慮退費規定製定的本意,退還申請人50%的實質審查費用。11月我方收到官方通知書,審查員認可了我方觀點,同意退費。

 

本案的分歧點主要集中在“符合退還50%實審費的階段”的界定上,我方結合規範製定的本意,充分考慮申請人意願、審查成本、公平正義等因素,成功維護了申請人的利益。也從一個角度對新退費規定進行了釋義。

 

希望我們的成功經驗能夠對您的專利申請工作有所借鑒和幫助。我們也在此提醒,對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都要從製定的本意出發,考慮其體現的內在價值,不可機械套用,如此才能“變不可能為可能”。

 

我們也願意用我們專業的能力為您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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