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方達成功案例:駁回複審與注冊未滿三年的引證商標的撤三申請
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已經查明引證商標近三年未使用,將在引證商標注冊滿三年後盡快提交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一旦引證商標被商標局撤銷,申請人的商標的注冊將不再有在先權利障礙。
某美國籍申請人於2014年遞交了RAVENSCROFT(圖1)商標的中國申請,於2015年5月收到中國商標局的駁回通知,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德國嘉沃樂器(美國)集團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0005277號RAVENSCROFT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申請人的注冊申請。
圖1
商標局引證的10005277號商標的注冊日期為2012年11月28日,至2015年5月申請人收到駁回通知時注冊尚未滿三年。
申請人遞交了駁回複審,複審的理由是引證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已經連續三年沒有在核準的商品上使用,依法應予撤銷。申請人將盡快遞交撤銷申請。申請人懇請商標局在撤三遞交及審理完成後再審理複審案件。
最終,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7年12月下發了駁回複審決定書,認為商標局引證的第10005277號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銷注冊,該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商評委決定給予申請人的商標初步審定。
安信方達代理該申請人參與了本案的複審和相關的撤銷申請。
短評:
本案的複審成功的關鍵在於遞交了撤銷三年連續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引證標和申請人的商標是由相同的字母組成的,在整體外觀上區分也不大,兩件商標基本相同,在這種情況下,爭辯商標的近似性毫無意義。由於申請人查詢了引證標注冊人的經營狀況,知道了引證標的確未曾被使用,所以堅決遞交撤銷申請。本案的另一關鍵是複審時,引證標的注冊尚未達到三年,但即將滿三年,於是申請人在複審申請書和補充證據陳述中懇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延緩審理。本案件對於遇到類似情況的申請人有借鑒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