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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第65號令《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2012.8.1)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六十五號

《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田力普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予以優先審查,自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內結案。

 

第三條 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簽訂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開展優先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可以予以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包括:

(一)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的重要專利申請;

(二)涉及低碳技術、節約資源等有助於綠色發展的重要專利申請;

(三)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提出申請的該中國首次申請;

(四)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

 

第五條 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的數量,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不同專業技術領域的審查能力、上一年度專利授權量以及本年度待審量等情況確定。

 

第六條 請求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是電子申請。

請求對尚未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的,申請人應當啟動實質審查程序。

 

第七條 申請人辦理優先審查手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並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書》;

(二)由具備專利檢索條件的單位出具的符合規定格式的檢索報告,或者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審查機構出具的檢索報告和審查結果及其中文譯文。

 

第八條 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專利檢索條件是指:

(一)具備使用《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檢索用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進行檢索的條件;

(二)檢索人員具有專業技術背景、接受過專利實務培訓和檢索培訓;

(三)能夠由相應專業技術領域的檢索人員按照《專利審查指南》的有關要求對請求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檢索。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核優先審查請求,並及時將審核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對於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處理,並自同意優先審查請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第十一條 對於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盡快作出答複或者補正。申請人答複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兩個月。申請人延期答複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停止優先審查,按一般申請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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