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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2017年11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簽發第77號主席令,公布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案,新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替代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為維護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秩序服務。

    此次修改跨越了24年,在這二十餘年中,中國的經濟體製改革逐步深化,市場日益成熟,隨著新技術的出現應運而生了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舊法已不能完全覆蓋,此次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為了適應新形勢、新變化,讓中國的法製建設匹配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力爭讓市場行為都有法可依,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下麵,小編就為您整理解讀一下此次改法對我們這些市場經濟參與者的亮點、重點:

 

調整範圍擴大

 
① 調整範圍從“市場交易”擴大為“生產經營活動”;
② 不正當行為中的“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調整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同時增加了“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③ 主體範圍擴大,從事“商品生產”、“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納入了經營者的範疇。

 

不正當競爭行為表述全麵調整

 
① 對於擅自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不再以“知名商品”為必要要件,隻要是“有一定影響”即可,從實質上保護了商品的商譽;
② 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均不得擅自使用,不再限於“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
③ 增加了兜底條款,即“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係的混淆行為”均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④ 將壟斷企業、政府及所屬部門等利用市場地位和公權力破壞市場秩序,以及行賄受賄的行為進行歸集,將具體的行為擴大成概括的規定,從而更加全麵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比如新法中“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規定就遠遠大於舊法中“限定購買商品”等地方保護主義行為。
⑤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除了傳統的“商品性能、功能、質量”等項目外,“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囊括了進來,小編認為這也是適應電商銷售模式的新規定;
⑥ 對於商業秘密,將“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條件精簡為“具有商業價值”,明確了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性”,並明確了“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對於商業秘密所負的保密義務;
⑦ 刪除了“禁止傾銷”、“禁止不正當附條件銷售行為”、“禁止串通投標”的相關規定,調整了有獎銷售的規定,要求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必須明確,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的金額從“五千元”調整為“五萬元”;
⑧ 特別針對“網絡生產經營活動”增加專門條款,由於此條與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小編附上全文,大家可以看看我們被電商綁架了沒有?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製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加大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賠償力度及處罰力度:

 

 

就民事責任部分,明確了經營者實施“混淆行為”及“侵犯商業秘密”的,若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針對處罰部分,可以通過下表感受一下:

不正當競爭行為  改法前 改法後
混淆行為 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賄賂他人 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侵犯商業秘密 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正常有獎銷售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其他處罰情況就不在此一一列舉,從上述對比可以明顯看到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收入水平的整體提高、經營者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損失程度日益嚴重,整體處罰基準進行上調,希望能夠通過增加違法成本來減少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會嚴重破壞市場秩序,損害正當經營者的權益。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大家已不可避免地成為移動互聯的參與者、經營者、維護者。隱私泄露已經困擾著每一個人,良好的互聯秩序,需要每一個參與者的共同努力,也需要行業、國家加大監管力度。讓人民受惠於新的技術,而不是成為無奈的受害者。

在這個過程中,及時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會幫助我們抵禦可能遭受的損害,為商品、服務積極注冊商標,構建個人良好的信用體係,為發明創造積極申請專利保護等等。

希望我們能夠為您提供全麵的法律服務,保護您不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害。詳詢: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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