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
2017年3月15日,習主席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將替代自1987年起實施《民法通則》成為調整民事活動的基礎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切合社會發展的需求和經濟變化趨勢,在個人信息保護、意思表示方式等方麵均進行了細化和增補,更加全麵地覆蓋了民事活動的方方麵麵。那麼在知識產權方麵,又有著怎樣的變化呢?
首先,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進行了規範和細化,從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等細化成八類,範圍更加廣泛。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這一變化也正好契合現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真正成為上位法。
同時,對訴訟時效進行了較大調整:取消了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將“兩年”的訴訟時效調整為“三年”,也就是說,我們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若要提起侵權訴訟,在權利遭受侵害之後的三年之內,主張權利即可。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從整體上來看,新的《民法總則》適應了市場發展的最新需求,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調整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希望我們針對性的分享,對您保護知識產權權利有所助益,我們也願意為您提供及時、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