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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商標異議申請人變更

    2017年7月4日,商標局公布了《關於開通商標異議申請人變更渠道的通知》,對於如何辦理商標異議人的變更申請,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該通知內容、結案代理相關案件過程中與商標局異議科審查員的電話溝通,現就遞交“商標異議申請人變更申請”的相關問題,做如下整理說明,供大家交流和參考:

• 變更時間:商標異議申請提交後,異議決定作出前
• 變更原因:據以提出異議申請的在先權利轉移至案外第三人
• 變更條件:在先權利轉移已完成
• 變更效力:由第三人承繼異議申請人主體地位、參加後續異議程序並承擔相應後果
• 變更申請申請人:第三人(即變更之後的異議申請人)
• 申請形式:以異議申請補充材料的形式向商標局提出書麵“異議申請人變更”申請

所需文件(一式兩份):
1. 異議申請人變更申請書(原件,代理機構簽字並蓋章)
申請書應當包含第三人承繼異議申請人主體地位、參加後續異議程序並承擔相應後果的明確意思表示。

2. 第三人的身份證明
第三人為公司的,遞交公司注冊證明;第三人為自然人的,遞交身份證或護照。

第三人為國外當事人,上述身份證明文件可以遞交複印件,同時遞交中文翻譯;

第三人為國內當事人,如果為國內公司,需要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如果是國內自然人,遞交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

3. 第三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4. 在先權利轉移證明(複印件)
在先權利轉移證明應當包含在先權利轉移的雙方主體、轉移時間、權利範圍和法律效力等內容。

在先權利的轉移包括異議申請人和第三人之間自願的轉讓,也包括因合並、繼承、訴訟等事由導致的法定轉移。在先權利的轉移應當合法、有效、完整,使異議申請人失去適格的主體資格、第三人獲得適格的主體資格。

如果涉及在先商標權的轉讓,由於受讓人自轉讓核準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所以在先商標權必須轉讓完成後才能遞交異議人變更申請,仍在轉讓審查中的商標,受讓人尚不能作為第三人遞交商標異議人變更申請。如果在先權利為國內商標,遞交商標轉讓核準證明;如果在先權利為國際商標,遞交商標局向國際局(WIPO)核發的核準轉讓通知。

5. 原異議申請人簽署的同意變更異議申請人的書麵文件(原件)
該書麵文件的內容主要是原異議人同意變更異議案中的異議申請人,由第三人承繼異議申請人主體地位、參加後續異議程序並承擔相應後果。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需文件必須一次性提交,無後續補正程序。

    希望上述分享能夠幫助您更好地解讀商標局通知,並在實踐中運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谘詢~
    聯係電話: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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