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幹問題暫行規定》(2014.12.30)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9次會議通過,於2014年12月31日發布)
為依法規範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以及《關於司法體製改革試點若幹問題的框架意見》,結合審判實際,製定本規定。
一、知識產權法院配備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屬於司法輔助人員。
知識產權法院設置技術調查室,負責技術調查官的日常管理。
二、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時,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三、法官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可以書麵通知技術調查室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的,應當在裁判文書首部的案件來源部分列明其身份和姓名。
四、知識產權法院確定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五、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回避。技術調查官的回避,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審判人員回避的規定。
六、技術調查官根據法官的要求,就案件有關技術問題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查閱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明確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
(二) 對技術事實的調查範圍、順序、方法提出建議;
(三)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並對其方法、步驟等提出建議;
(四) 參與詢問、聽證、庭審活動;
(五)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列席合議庭評議;
(六)必要時,協助法官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鑒定意見、谘詢意見;
(七)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關工作。
七、技術調查官參與詢問、聽證、庭審活動時,經法官許可,可以就案件有關技術問題向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發問。
技術調查官的座位設在法官助理的左側,書記員的座位設在法官助理的右側。
八、技術調查官列席案件評議時,應當針對案件有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接受法官對技術問題的詢問。
技術調查官對案件裁判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並由其簽名。
九、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審查意見可以作為法官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十、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的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