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印發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幹意見》(國發〔2015〕71號)有關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國專利事業發展,減輕企業和個人專利申請和維護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69號)有關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製定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該辦法於2016年7月27日印發,將於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國現行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自2006年11月13日施行,隨著近10年的中國經濟發展變化,有些條款、規定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特在該辦法基礎上修改製定了最新的《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為幫助申請人更好地了解兩個辦法的區別,現特針對修改的部分進行闡釋、說明。
一、可減繳的專利收費項目:
年費的減緩期由“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延長為“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
二、可以請求費用減繳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條件:
1. 修改了“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二萬五千元人民幣”修改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和/或“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2. 將除事業單位外的“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明確納入了可申請費用減繳的主體。
三、減緩標準的變化:
1. 增加了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的減繳規定,與個人相同,可減繳85%的相關費用;
2. 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納入減緩範疇,同樣可減繳70%的相關費用。
四、證據材料的遞交和準備:
1. 證據材料的提交由“必要時”提供,修改為“應當”提交;
2. 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除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外,還需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個人請求人“無固定工作”的,出具的經濟困難情況證明的單位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修改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 企業請求人,需提供“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材料複印件”;
4. 新辦法規定了: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通過專利事務服務係統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並經審核批準備案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五、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發生變更的: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發生變更的,對於尚未繳納的收費,變更後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重新提交收費減繳請求。
六、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證明材料的處理:
對於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除按原規定“撤銷減繳專利收費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外,增加新的處罰措施,即“取消請求人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
通過上述對比,不難看出,國家放寬了減繳的適用情況,減少了部分行政審批層級,采用更加便利的方式方便申請人、專利權人提交相關材料。希望上述整理能幫助您和您的客戶更好地了解中國最新政策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