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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新增"後駁回"程序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近期推出新的試點項目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 (P3),在發出最終駁回(Final Rejection)後為申請人提供再一次溝通的機會。
 
P3項目自2016年7月11日啟動,預計至2017年1月12日或USPTO總計收到1600個申請之中的先到日為止。由此數據分析,每個領域平均有200個案件可以得到P3審查的機會。
 
早在2013年5月,USPTO曾推出類似項目AFCP2.0(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並實施至今。AFCP2.0項目允許申請人在收到最終駁回後,在不請求繼續審查(RCE)或異議前審查(Pre-Appeal)的情況下,提交權利要求修改請求。如果審查員拒絕申請人的AFCP2.0請求,會發出指導意見(Advisory Action)。
 
此次新推出的P3項目相對於APCP2.0項目有所改進,其審查主要針對簡單修改,過於複雜的修改可能不被接受。P3項目的特色在於:
 
1.由三名審查員合議審查(a panel of examiners),合議組成員包括原審審查員;
2.可以提交權利要求修改,但是不能擴大範圍,這點與AFCP2.0相同;
3.新增口頭陳述(oral presentation)機會,允許申請人與合議組直接溝通。
 
P3項目沒有官費。P3申請需要在收到最終駁回後的2個月內提交,其與AFCP2.0項目、Pre-Appeal項目隻能擇一參加。
 
遞交P3申請所需文件
1. 傳送文件,如Form PTO/SB/444;
2. 意見陳述,其中爭辯說明和證言證據不得超過5頁,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的頁數不計在內;
3. 聲明,表示申請人可以並且願意參會討論。
 
關於P3會議說明
P3申請合格後USPTO會主動與申請人聯係,並於10個自然日內確定會議時間。
會議全程20分鍾,采用電話、視頻、網絡會議等方式。申請人可以使用ppt等方式展示意見,材料不受5頁限製。
參會的合議組由3名審查員組成,包括原審審查員(examiner of record)、一名督管審查員(supervisory patent examiner, SPE)和一名初級審查員(primary examiner)。
 
P3審查的結果
如果合議組拒絕申請人的P3請求,會發出指導意見(Advisory Action)。
進行P3審查後,
  - 如果合議組接受權利要求修改,會發出授權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 認為可以繼續審查,會撤銷駁回發出新的審查意見(Office Action);
  - 維持駁回的,會發出PTO-2324通知(Notice of Decision from 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 P3 Conference),申請人隻有在規定時間內繼續提出RCE或Pre-Appeal,才可以針對該意見進行答複或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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