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新聞 法規進展 文章 案例學習 相關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4)—商標部分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線,積極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深化知識產權司法體製改革,不斷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不斷擴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影響力,為創新型國家和法治中國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20.惡意取得並行使商標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在再審申請人歌力思公司、王碎永及一審被告杭州銀泰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4)民提字第2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民事訴訟活動同樣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任何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取得並行使商標權的行為屬於權利濫用,相關主張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

 

21.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在再審申請人茂誌公司與被申請人夢工場公司、派拉蒙公司、中影公司、華影天映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103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22.足以導致混淆、誤認的回收利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在再審申請人喜盈門公司與被申請人百威英博公司、一審被告藍堡公司、撫州喜盈門公司、北國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118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回收利用行為亦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使用回收容器的行為未合理避讓他人的商標權或其他合法權利,並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23.作為商品包裝的立體商標的顯著性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雀巢公司與被申請人味事達公司、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2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於以商品包裝形式體現的三維標誌,設計上的獨特性不當然地等同於商標的顯著性,而仍應當以其能否區分商品來源作為固有顯著性的判斷標準。同業經營者的使用情況對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認定具有影響,當現有證據不足以克服相關公眾對三維標誌僅為商品包裝這一認知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三維標誌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

 

24.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搶注被代表人或者被代理人商標的適用條件

 

在再審申請人雷博公司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家園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4)行提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十五條係針對代理或者代表關係這種特殊法律關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設立的對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予以特殊保護的製度,並不一概要求該商標已經在先使用;隻要特定商標應歸於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即應善盡忠誠和勤勉義務,不得擅自以自己名義進行注冊。

 

25.中文商標與英文商標之間的近似性判斷需要考慮的因素

 

在再審申請人高文新與被申請人戴比爾斯公司、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4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確定中文商標與英文商標之間的近似性,需要考慮相關公眾對英文商標的認知水平和能力、中文商標與英文商標含義上的關聯性或者對應性、引證商標自身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爭議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26.複雜曆史因素下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適用

 

在再審申請人蘇州稻香村公司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8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常情況下,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不應予以核準注冊。但本案具有複雜的曆史因素,當一方當事人主張被異議商標係對其在先字號及在先注冊商標的延續時,判斷其應否被核準注冊,除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外,亦應對曆史、現實以及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給予充分的尊重,在盡可能地劃清有關商業標識之間界限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判。

 

27.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在先權利“利害關係人”的界定

 

在再審申請人采埃孚公司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彙昌機電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4)行提字第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作出明確界定,雖然利害關係人多以被許可使用人、合法繼承人的形式體現,但其他有證據證明與案件具有利害關係的主體,亦可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對爭議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28.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在先權利”的界定

 

在再審申請人帕克無形資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帕克公司)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戴均歡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2014)行提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申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亦可以作為企業名稱權的一種特殊情況對待,作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在先權利受到保護。

 

29.包含通用名稱的商標顯著性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上海避風塘公司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磐石意舟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3)行提字第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中雖然包含通用名稱等不具有顯著性的部分,但其他具有顯著性的圖案或者文字具有突出的識別效果,仍可認定商標整體具備顯著性。

 

 

>> 返回

該網站使用Cookies來提升您的使用體驗。欲了解更多信息請查看隱私聲明。如繼續瀏覽本網站,則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您可以隨時更改您的Cookies設置。繼續 / Cookie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