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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達成功案例:多角度證明申請商標的顯著性問題
2015-02-05

客戶的一文字及圖形在一服務類別上的注冊申請,被商標局予以駁回,駁回理由是,申請商標與在先申請的另一商標構成類似服務項目上的近似商標(在先商標包括了客戶商標前麵六個字母),且客戶商標所含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缺乏顯著特征。客戶隨後遞交了駁回複審申請,商評委亦認為客戶商標缺乏顯著特征,並決定駁回申請商標

收到商評委駁回決定後,客戶找到了我們尋求解決方案。我們的申請團隊(安信方達)與訴訟團隊(本慧統道)一起承辦了此案。我們研究後認為,申請商標具有顯著特征,並通過正反兩方麵,以及已經被核準注冊的類似商標加以側麵證明。一方麵,申請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獨創性;另一方麵,申請商標不存在《商標法》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規定的由於缺乏顯著特征而不得注冊為商標的各種情形,並對此逐一說明。加之,商標局和商評委已經注冊了多個,使用在類似服務項目上與申請商標構成近似的商標,這從側麵進一步證明了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準備充分的證據後,我們向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通過我們兩個團隊的努力,法院支持了我們的觀點,撤銷了商評委的決定,使申請人的商標最終成功在中國獲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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