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方達成功案例:堅持從原料特點、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領域等方麵判斷是否屬於類似商品,成功贏得異議複審
2015-02-05
在如何認定類似商品這一問題上,安信方達團隊始終堅持從商品的原料特點、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領域等方麵是否具有一定的共同性這一要點加以判斷,並以其為指導思想,積極幫助客戶搜集證據,證明商品是否近似。
在安信方達近期的一起案件中,被異議商標的指定商品“被子;法蘭絨(織物);紡織品毛巾”屬於2405、2406小組,異議人在先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布;毛料;紡織用布料”屬於2401小組。在認定這些商品是否屬於類似商品這一問題上,安信方達積極收集證據。在異議申請中充分陳述,從辭海的詞條定義解釋證明商品的原料特點具有共同性,從百貨商場、大型網站對商品的分類實踐中證明其功能用途具有共同性,從商品訂單以及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一般認識為判定標準,說明其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領域等方麵均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使用在近似商標上,極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
盡管商標局並未接受異議人從這樣的角度證明商品的近似性問題,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但是通過安信方達團隊的努力,以及從多種渠道獲得的證據,提出了異議複審,最終贏得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給出了不予核準注冊被異議商標的決定。
綜上所述,屬於不同類似群組的商品仍有可能被認定為類似商品。更令人欣喜的是,在後來更新的《區分表》中,“法蘭絨(織物)”已被移至2401小組,進一步肯定了認定商品是否類似,應堅持從商品的原料特點、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領域等方麵是否具有共同性加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