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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達成功案例: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具有“不良影響”為由,撤銷了被異議商標
2015-02-05

為鼓勵權利人盡早保護其商標,中國商標製度是設立商標注冊先申請的原則。然而由此也會產生商標的實際擁有人晚於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其商標,結果被他人搶先申請注冊該商標的情況。尤其是對於域外實體而言,由於商標注冊存在地域性,如果不及時在中國申請注冊商標,可能會遭到他人搶注,情況可能會變得十分棘手。在一些情況下,有些商標實際擁有者可能失去在中國使用其商標的權利與。 

雖然商標法第三十二條(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除證明侵權人的注冊惡意外,權利人還須證明其商標在中國市場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由於權利人的產品可能尚未進入中國市場,因此證明使用及一定影響往往非常困難。

在一商標異議案件中,被異議人的商標與客戶的幾乎完全相同。由於客戶的商標在國外已經使用且獲有名氣,客戶委托我們針對該商標的初步審查公告提出異議。我們接受該案後,進行的檢索、調查、研究,發現該被異議人在類似類別有99個申請或注冊,其中很多商標是外國有名的商標。顯然被異議人以實質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搶先注冊不正當,我們以其在類似類別注冊99個國外有名商標為注冊惡意的證據,以及檢索出客戶商標在中國被認知的一些證據,向商標局遞交了異議請求。

我們的異議理由沒有得到商標局認可,因為商標局認為我們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人申請商標之前,客戶已經使用其商標並已獲得一定影響。由於客戶的確那時尚未進入中國市場,沒有足夠的使用及已有一定影響的證據。

客戶難於坐等他人成功搶注其商標,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我們進一步進行了調查並研究所有可行的可能方案。我們進一步發現被異議人在十幾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數百餘件商標,其中包括大量與國外服裝、化妝品品牌文字相同的有名商標,其行為明顯異常。由於在異議程序中,我們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客戶已經在中國使用其商標已獲得一定影響,如仍請求適用第三十二條的不正當搶注,證據上難以滿足要求。但從被異議人異常行為,我們必須找到維護客戶權利的解決方案。我們想到了嚐試第十條第一款(八)項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在實踐中,該款規定主要是禁止那些其標誌本身會產生對社會道德風尚等有嚴重影響的標誌。本案的商標本身不存在此情形。想要說服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接受異議人以“不良影響”為由,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是非常困難的。但被異議人的搶注這麼多商標的行為,有害於建立良好的商業活動秩序。我們還是決定嚐試。

在異議複審中,,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了異議複審申請,特別論述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規定,以及該案情形應適用該條款。在安信方達團隊的據理力爭之下,商標評審委員會最終支持了我們的異議理由,以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具有“不良影響”為由,撤銷了被異議商標。

這個案子對我們非常有意義,開啟了遏製搶注商標的一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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