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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達成功案例:如何處理涉及商業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
2015-02-02

近期安信方達成功協助客戶處理了一件涉及商業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指出一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的規定,另一組權利要求屬於專利法二十五條規定的不可授權主題。審查員還進一步指出該申請的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均不具有任何可能授予專利權的實質內容。

在處理涉及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時,很重要而且困難的一個問題就是判斷權利要求中的方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條所定義的技術方案。這一判斷遵循的原則為:該技術方案是否使用了技術手段,來解決技術問題,並實現技術效果

在實際審查工作中,如果審查員在權利要求中沒有看到技術手段,而隻看到了商業方法,往往他們會認為這一涉及商業方法的方案不是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的技術方案,而予以駁回。

以此案為例,審查員在第一次審查意見中指出本申請的方案解決的是商業問題而非專利法定義的技術問題,因此其方案不屬於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的技術方案。

在認真閱讀研究了申請文件並與客戶討論之後,我們在申請文件中找出技術問題、技術效果和技術手段。相應地,在答複審查意見的時候,我們對權利要求中有可能會產生歧義的表述進行了調整,突出了該方案的技術性而非強調解決商業問題上。同時,在意見陳述書中,我們按照清晰完整的邏輯思路,對每項修改後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了說明,並指出其對應的技術問題、技術手段以及所達到的技術效果。

本案一組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解決的問題實質是如何自動處理相關數據信息和控製從內容傳送裝置向用戶終端的內容的傳送,從而實現對內容的共享。也就是說,這一技術方案實際上是在解決通訊領域的技術問題。而且,該技術方案改進了內容共享係統的結構和功能,從技術層麵提供了一種新的內容共享係統,即為現有內容共享係統的結構和功能帶來了改進,具有技術效果。在本次答複中,本案另一組權利要求也進行了相應修改,以使其成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

在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繼續指出,本申請的全部權利要求的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已知的,而非專利法中定義的技術手段,而方案不產生技術效果,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因此仍堅持本申請的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均不具有任何可能有授權前景的實質內容。

我們采取了與第一次審查意見答複相同的思路與方式。在進一步說明技術手段、技術問題以及技術效果三要素的同時,重點爭辯本申請技術方案中的技術手段並非本領域已知,並要求審查員提供證據,來證明其是已知的說法。

最後我們成功說服了審查員。最終使本案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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