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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審理規定(200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4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農業部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審理規定》業經2001年2月13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部長:陳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審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複審委員會)負責審理駁回品種權申請的複審案件、品種權無效宣告案件和新品種更名案件。

   

第三條  複審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審理權,並作出審理決定。

 

第二章    複審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    

第四條  複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名,秘書長1名,委員30名。

主任委員由農業部主管領導兼任, 副主任委員由科教司司長和種植業管理司、產業政策與法規、科技教育司主管副司長兼任,秘書長由農業部科教司知識產權與成果管理處負責人兼任。  

 

第五條  複審委員會委員(簡稱複審委員)由農業部聘請有經驗的技術、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員組成。複審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3屆。

複審委員會下設大田作物、果樹、觀賞植物及草類、蔬菜作物等四個複審小組,每個複審小組由若幹名複審委員組成,負責複審案件的具體審理工作。

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複審委員會可以邀請其他專家對案件涉及的內容提供谘詢意見,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性鑒定。

     

第六條  複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審理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在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品種權申請的複審請求;

(二)負責審理無效宣告和品種更名請求;

(三)依據職權宣告品種權無效,以及對授權品種予以更名。

   

第七條  複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任命複審小組組長;

(二)主持複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決定複審委員的回避;

(四)簽發審理決定。

主任委員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代行部分職權。

   

第八條  複審小組組長負責主持複審案件和無效案件審理會議以及組織起草審理決定草案。

 

第九條  複審委員會秘書處設在農業部科教司知識產權與成果管理處,負責處理複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中國的單位和個人請求複審或者無效宣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認可的具有品種權代理資格的機構向複審委員會提出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複審請求書或者無效宣告請求書。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應當委托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認可的具有品種權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委托書一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 委托權限。

   

第十二條  依據《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複審委員會委托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受理處代收複審請求書和無效宣告請求書及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複審委員會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公正、客觀地審理案件。

   

第十四條  當事人在複審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複審和無效宣告審理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複審委員認為自己與本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

當事人認為複審委員與本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在審理決定作出前,有權要求相關人員回避。相關人員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員決定。

   

第十六條  複審委員會主要依據書麵材料進行審理。但對於重大或者有重要疑難法律、技術問題或者較為複雜的案件,複審委員會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但複審委員會不受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限製,可以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

 

第十七條  複審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應當在聽證會前45天將會議日期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5天內將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名單回執交複審委員會秘書處。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聽證會召開前25天請求延期,是否延期,由複審委員會決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聽證會人員回執、不到會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會的,視為放棄申辯的權利。

 

第十八條  複審委員會決定舉行聽證會後,當事人可以在提交《聽證會人員回執》前補充證據材料。逾期補充的證據材料,複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第十九條  複審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時應當製作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更正。筆錄由到會的複審委員、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  複審委員會和複審小組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投票表決作出審理決定。

當表決結果出現讚成票與反對票票數相同的情況時,負責主持會議的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或者複審小組組長所投的一票有決定作用。 

 

第四章  駁回申請的複審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品種權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複審委員會提交複審請求書,請求複審。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對收到的複審請求書進行以下形式審查:

(一)  複審請求應當屬於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在初步審查或者實質審查中駁回的品種權申請;

(二)  複審請求不應當屬於複審委員會已經審理並作出審理決定,請求人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複審請求的;

 (三)  複審請求人應當是被駁回品種權申請的全體申請人;

(四)  複審請求的期限應當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五)  複審請求書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要求以及符合《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份數;

 (六)  複審請求中修改的被駁回的品種權申請文件應當符合《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七)複審請求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委托書並寫明委托權限等。

   

第二十三條  經形式審查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秘書處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撤回。

   

第二十四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複審請求,可以直接交由複審小組審理,也可以交由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進行“前置審查”。

進行前置審查的,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除外)提出審查意見。前置審查意見分以下三種:

 (一) 複審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二) 複審請求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請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三) 複審請求人陳述的意見和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駁回申請的決定被撤回,堅持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在前置審查過程中,對於原始申請文件未做修改的複審請求不得提出新的駁回理由。

   

第二十六條  若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作出的前置審查意見屬於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或者第(二)項兩種情形之一的,複審委員會不再進行審理,可以據此作出審理決定。  

若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作出的前置審查意見屬於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由複審小組繼續進行審理。

   

第二十七條  複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複審請求書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複審,並作出審理決定。審理決定分為以下三種:

(一)複審請求的理由不成立,維持原駁回申請的決定,駁回複審請求;

(二)複審請求的理由成立,撤消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三)品種權申請文件經複審請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駁回申請

的決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礎上撤消原駁回決定。

   

第二十八條  複審請求人在複審委員會作出審理決定前可以撤回複審請求,複審程序終止。審理決定已宣布或者書麵決定已經發出之後撤回的,不影響審理決定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  複審委員會作出的審理決定,對於改變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作出的審查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執行複審委員會的審理決定,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作出與原駁回決定相同的決定,並且繼續進行審批程序。

 

第五章  無效宣告和更名的審理

第三十條  品種權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農業部授予的品種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複審委員會也可依職權直接啟動無效宣告程序。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對收到的無效宣告請求書或者品種更名請求書進行以下形式審查:

(一) 應當屬於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的複審請求;

(二) 請求人不應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對複審委員會已經審理並決定仍維持品種權或者品種名稱的又提出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書;

(三)  該品種權申請已經授權;

(四)  請求人所提交的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書中應當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五)請求人所提交的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書中所提出的理由應當符合《條例》第三十七條及《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六) 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委托書並寫明委托內容和權限等。

   

第三十二條  對形式審查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秘書處發給“無效宣告受理通知書“或者“品種更名受理通知書”,通知請求人 。對不合格的,發給“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不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三條 對經形式審查合格的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書,秘書處應當將副本和有關文件副本送交品種權人,品種權人應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陳述意見,期滿不答複的,不影響複審委員會的審理。

秘書處在收到品種權人的意見陳述書後,應當將其副本轉送給請求人。信件往來次數由秘書處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四條  複審委員會應當對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及時進行審理,並作出審理決定。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的審理決定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理由成立,宣告品種權無效或者品種名稱更名;

(二)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理由不成立,駁回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維持品種權有效或者品種的現有名稱。

   

第三十五條  在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審理程序中,品種權人以書麵形式放棄其品種權的,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審理程序不受影響。

   

第三十六條  在複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作出決定之前,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請求人撤回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的,複審程序是否終止,由複審委員會決定。

 

第六章   審理決定的審批與公告

第三十七條  複審委員會對審理完畢的案件均需作出書麵審理決定。

   

第三十八條  複審小組組長負責組織起草審理決定草案。審理決定草案應當寫明複審請求爭議的內容、審理決定及其理由,經複審小組集體討論通過並由組長簽字後報主任委員簽發。 

   

第三十九條  審理決定除通知當事人外,還應當予以公告,並在登記簿上登記。

請求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再予以公告和登記。

   

第四十條  複審委員會作出的品種更名決定生效後,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及時通知品種權人更換品種權證書。品種權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再使用原品種名稱。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對複審程序中各種文件的遞交、送達和期限的規定按《實施細則》第七章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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