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2008.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 5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已經2007年8月25日農業部第1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農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同時廢止。
部 長 孫政才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農業部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農業植物新品種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煙草、桑樹、茶樹、果樹(幹果除外)、觀賞植物(木本除外)、草類、綠肥、草本藥材、食用菌、藻類和橡膠樹等植物的新品種。
第三條 依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農業部為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的審批機關,依照《條例》規定授予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品種保護辦公室),承擔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審查等事務,負責植物新品種測試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 對危害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
第二章 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
第五條 《條例》所稱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種植材料或植物體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六條 申請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為品種權申請人;獲得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為品種權人。
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職務育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育種;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育種;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3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育種。
《條例》第七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試驗場地以及單位所有的尚未允許公開的育種材料和技術資料等。
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完成新品種育種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育種者)。
第九條 完成新品種培育的人員(以下簡稱培育人)是指對新品種培育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僅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視為培育人。
第十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隻能被授予一項品種權。
一個植物新品種由兩個以上申請人分別於同一日內提出品種權申請的,由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權的歸屬;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該新品種育種的人。逾期未提供證據的,視為撤回申請;所提供證據不足以作為判定依據的,品種保護辦公室駁回申請。
第十一條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向農業部申請審批。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麵合同,向農業部登記,由農業部予以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部可以作出實施品種權的強製許可決定:
(一)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品種權人無正當理由自己不實施,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三)對重要農作物品種,品種權人雖已實施,但明顯不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申請強製許可的,應當向農業部提交強製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農業部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需要組織專家調查論證的,調查論證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同意強製許可請求的,由農業部通知品種權人和強製許可請求人,並予以公告;不同意強製許可請求的,通知請求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依照《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農業部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並附具未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農業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
第三章 授予品種權的條件
第十四條 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列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屬或者種,從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提出的品種權申請,凡經過育種者許可,申請日前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的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符合《條例》規定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及命名要求的,農業部可以授予品種權。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銷售:
(一)以買賣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他人;
(二)以易貨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他人;
(四)以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簽訂生產協議;
(五)以其他方式銷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育種者許可銷售:
(一)育種者自己銷售;
(二)育種者內部機構銷售;
(三)育種者的全資或者參股企業銷售;
(四)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條例》第十五條所稱“已知的植物品種”,包括品種權申請初審合格公告、通過品種審定或者已推廣應用的品種。
第十七條 《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稱“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是指至少包括用於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的性狀或者授權時進行品種描述的性狀。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於新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組成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或者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三)以國家名稱命名的;
(四)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命名的;
(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際國內知名組織及標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七)屬於相同或相近植物屬或者種的已知名稱的;
(八)誇大宣傳的。
已通過品種審定的品種,或獲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生產應用)》的轉基因植物品種,如品種名稱符合植物新品種命名規定,申請品種權的品種名稱應當與品種審定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的品種名稱一致。
第四章 品種權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九條 中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機構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其他外國組織,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出品種權申請的,應當委托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品種權申請等相關事務時,應當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書,明確委托辦理事項與權責。代理機構在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申請人委托書。品種保護辦公室在上述申請的受理與審查程序中,直接與代理機構聯係。
第二十條 申請品種權的,申請人應當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和品種照片各一式兩份,同時提交相應的請求書和說明書的電子文檔。
請求書、說明書按照品種保護辦公室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品種的暫定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的名稱一致;
(二)申請品種所屬的屬或者種的中文名稱和拉丁文名稱;
(三)育種過程和育種方法,包括係譜、培育過程和所使用的親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來源與名稱的詳細說明;
(四)有關銷售情況的說明;
(五)選擇的近似品種及理由;
(六)申請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詳細說明;
(七)適於生長的區域或者環境以及栽培技術的說明;
(八)申請品種與近似品種的性狀對比表。
前款第(五)、(八)項所稱近似品種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種中,相關特征或者特性與申請品種最為相似的品種。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照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片有利於說明申請品種的特異性;
(二)申請品種與近似品種的同一種性狀對比應在同一張照片上;
(三)照片應為彩色,必要時,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黑白照片;
(四)照片規格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五)關於照片的簡要文字說明。
第二十三條 品種權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保護辦公室不予受理:
(一)未使用中文的;
(二)缺少請求書、說明書或者照片之一的;
(三)請求書、說明書和照片不符合本細則規定格式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跡不清或者有塗改的;
(六)缺少申請人和聯係人姓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的或者不詳的;
(七)委托代理但缺少代理委托書的。
第二十四條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國外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農業部申請登記。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依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中寫明第一次提出品種權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或組織;未寫明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品種權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關確認。
第二十六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和外國其他組織,申請品種權或者要求優先權的,品種保護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品種申請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品種權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在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出品種權申請12個月內,又向國外申請品種權的,依照該國或組織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請求品種保護辦公室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依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中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文件中說明,品種保護辦公室經過審查後作出是否按保密申請處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品種保護辦公室認為需要保密而申請人未注明的,仍按保密申請處理,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送交的申請品種繁殖材料應當與品種權申請文件中所描述的繁殖材料相一致,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未遭受意外損害;
(二)未經過藥物處理;
(三)無檢疫性的有害生物;
(四)送交的繁殖材料為籽粒或果實的,籽粒或果實應當是最近收獲的。
第三十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認為必要的,申請人應當送交申請品種和近似品種的繁殖材料,用於申請品種的審查和檢測。申請品種屬於轉基因品種的,應當附具生產性試驗階段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生產應用)》複印件。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品種保護辦公室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繁殖材料為籽粒或果實的,應當送至品種保護辦公室植物新品種保藏中心(以下簡稱保藏中心);送交種苗、種球、塊莖、塊根等無性繁殖材料的,應當送至品種保護辦公室指定的測試機構。
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數量少於品種保護辦公室規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測試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補足。特殊情況下,申請人送交了規定數量的繁殖材料後仍不能滿足測試或者檢測需要時,品種保護辦公室有權要求申請人補交。
第三十一條 繁殖材料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實施植物檢疫。檢疫不合格或者未經檢疫的,保藏中心或者測試機構不予接收。
保藏中心或者測試機構收到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後應當出具書麵證明,並在收到繁殖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有休眠期的植物除外)完成生活力等內容的檢測。檢測合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麵檢測合格證明;檢測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重新送交繁殖材料並取回檢測不合格的繁殖材料,申請人到期不取回的,保藏中心或者測試機構應當銷毀。
申請人未按規定送交繁殖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三十二條 保藏中心和測試機構對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負有保密的責任,應當防止繁殖材料丟失、被盜等事故的發生,任何人不得更換檢驗合格的繁殖材料。發生繁殖材料丟失、被盜、更換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品種權的審查與批準
第三十三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複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品種權申請或者品種權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審查人員的回避由品種保護辦公室決定,複審人員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一件植物品種權申請包括兩個以上新品種的,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要求申請人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未進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滿未答複的,視為撤回申請。
申請人按照品種保護辦公室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保留優先權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請文件已有內容的範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條例》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對品種權申請的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一)是否符合《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二)選擇的近似品種是否適當;申請品種的親本或其他繁殖材料來源是否公開。
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品種保護辦公室有疑問的,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複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品種保護辦公室認為仍然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駁回其申請。
第三十六條 除品種權申請文件外,任何人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的與品種權申請有關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當事人當麵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員應當當麵說明材料存在的缺陷後直接退回;通過郵局提交的,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和原材料一起退回;郵寄地址不清的,采用公告方式退回。
第三十七條 自品種權申請之日起至授予品種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三至第十八條以及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據和說明理由。未提供相關證據的,品種保護辦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未經品種保護辦公室批準,申請人在品種權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請文件的下列內容:
(一)申請品種的名稱、申請品種的親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稱、來源以及申請品種的育種方法;
(二)申請品種的最早銷售時間;
(三)申請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內容。
品種權申請文件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第三十九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負責對品種權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根據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複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四十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品種權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不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
(二)屬於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
(三)不符合命名規定,申請人又不按照品種保護辦公室要求修改的;
(四)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品種保護辦公室認為仍不符合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發出辦理授予品種權手續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和繳納第1年年費。對按期辦理的,農業部授予品種權,頒發品種權證書,並予以公告。品種權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
期滿未辦理的,視為放棄取得品種權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負責審理駁回品種權申請的複審案件、品種權無效宣告案件和授權品種更名案件。具體規定由農業部另行製定。
第六章 文件的提交、送達和期限
第四十三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並采用國家統一規定的科學技術術語和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學技術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打印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並整齊清晰。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隻限單麵使用。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件和辦理的其他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品種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代理機構的,由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培育人姓名、品種權申請人和品種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並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提交各種材料時,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郵寄。郵寄時,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一件信函中應當隻包含同一申請的相關材料。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提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明外,以品種保護辦公室的收到日期為提交日。
品種保護辦公室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代理機構;未委托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收件人地址及收件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品種保護辦公室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達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四十七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耽誤《條例》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品種保護辦公室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複其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條例》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品種保護辦公室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說明理由,請求恢複其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品種保護辦公室指定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
第四十九條 除《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條例》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第七章 費用和公報
第五十條 申請品種權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農業部繳納申請費、審查費、年費。
第五十一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彙付。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彙付的,應當注明品種名稱,同時將彙款憑證的複印件傳真或者郵寄至品種保護辦公室,並說明該費用的申請號或者品種權號、申請人或者品種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彙付的,以彙出日為繳費日。
第五十二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提交品種權申請的同時繳納申請費,但最遲自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五十三條 經初步審查合格的品種權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品種保護辦公室的通知,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審查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在領取品種權證書前,應當繳納授予品種權第1年的年費。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1年度期滿前1個月內預繳。
第五十五條 品種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品種權第1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品種權終止。
第五十六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定期發布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公告品種權有關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所稱的假冒授權品種行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印製或者使用偽造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申請號、品種權號或者其他品種權申請標記、品種權標記;
(二)印製或者使用已經被駁回、視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種權申請的申請號或者其他品種權申請標記;
(三)印製或者使用已經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或者其他品種權標記;
(四)生產或者銷售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標記的品種;
(五)生產或銷售冒充品種權申請或者授權品種名稱的品種;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品種權申請或者非授權品種誤認為品種權申請或者授權品種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農業行政部門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封存或者扣押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應當在1個月內做出處理。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因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可以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請求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申請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申請書,並附具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請求恢複有關程序。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第六十條 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品種權申請的案卷,自該品種權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後不予保存。
已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案卷自該品種權無效宣告之日起,終止的品種權案卷自該品種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後不予保存。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農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