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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注冊網上申請暫行規定》(2014.5.1)

商標注冊網上申請暫行規定

為了規範通過互聯網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以下簡稱商標注冊網上申請)的有關程序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提交商標注冊網上申請,申請人應為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 網上注冊申請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三條 提交商標注冊網上申請,應當通過中國商標網(http://sbj.saic.gov.cn)以商標局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範和傳輸方式提交申請文件,並按規定上傳商標注冊申請所需的身份及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第四條 申請人應委托已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網上申請。申請人與為其提交商標注冊網上申請的商標代理機構為商標代理委托關係。

 

第五條 提交商標注冊網上申請,申請日期以進入商標局電子係統的日期為準。

 

第六條 提交商標注冊網上申請,申請信息以商標局的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七條 提交商標注冊網上申請,符合商標注冊網上申請規定的,視為該申請提交成功。

 

第八條 提交商標注冊網上申請,申請人無需提交紙質文件,但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按要求向商標局提交紙質的優先權證明文件。

 

第九條 提交商標注冊網上申請,商標代理機構應當足額預付商標規費。

 

第十條 商標網上申請的接收時間為法定工作日的 8:00至16:30。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整的,提前在中國商標網予以公告,以公告中規定的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機構可登錄中國商標網(http://sbj.saic.gov.cn)查詢其提交的商標注冊網上申請。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商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0日施行的《商標網上申請試用辦法》(商標綜字[2009]第30號)與本規定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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