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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3號令《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2009.10.1)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五十三號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田力普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定適用於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修改後的專利法的規定適用於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但本辦法以下各條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的特殊規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請日的含義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理解。

 

第三條  2009年10月1日以後請求給予實施專利的強製許可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六章的規定。

 

第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涉嫌侵犯專利權行為進行處理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的規定。

 

第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  專利權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標明專利標識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七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委托或者變更專利代理機構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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