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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4號令《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過渡辦法》(2010.2.1)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五十四號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過渡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田力普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過渡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2010年1月9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修改前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適用於申請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適用於申請日在2010年2月1日以後(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但本辦法以下各條對申請日在2010年2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的特殊規定除外。

 

第三條  2010年2月1日以後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理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對該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四條  2010年2月1日以後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對該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條  專利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在2010年2月1日以後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該國際申請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章的規定。

 

第六條  在2010年2月1日以後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有關程序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不再繳納中止程序請求費。

在2010年2月1日以後請求退還多繳、重繳、錯繳的專利費用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

在2010年2月1日以後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申請附加費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

在2010年2月1日以後辦理授予專利權的登記手續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和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不再繳納申請維持費。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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