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商標 著作權 其它 條約
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2號令《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2009.6.1)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五十二號

《關於修改〈審查指南〉的決定》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田力普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關於修改《審查指南》的決定

關於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節的修改

將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節修改為:

“5.回避製度與從業禁止

複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合議組成員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合議組成員應當自行回避而沒有回避的,當事人有權請求其回避。

專利複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任職期間,其近親屬不得代理複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處室負責人任職期間,其近親屬不得代理該處室負責審理的複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專利複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其他人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代理專利複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

當事人請求合議組成員回避的或者認為代理人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以書麵方式提出,並且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據。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應當以書麵方式作出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上述修改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關閉
該網站使用Cookies來提升您的使用體驗。欲了解更多信息請查看隱私聲明。如繼續瀏覽本網站,則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您可以隨時更改您的Cookies設置。繼續 / Cookie使用政策